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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树木要赔偿 噪声扰民须拆除 南阳两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日期:2016-06-2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曾庆朝 王付栓 赵晖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6
06/23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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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监察 环境污染 噪声污染

河南省南阳市两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近年来,先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932件,其中刑事案件574件,民事案件134件,行政案件(含非诉执行)224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取得了良好成效,一些典型案例的办理具有示范意义。

污染环境 两人获刑

【案情简介】张某、田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当地高新区医院内开办电镀厂,加工电镀零部件,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进医院内的下水道。经检测,所排废水中重金属铬超标14倍,镍超标41倍,铜超标25倍。

张某、田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1万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款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违法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可以入刑。

张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超标严重,造成环境污染,已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惩处。

堆放废料 毒死树木

【案情简介】南阳三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料堆放在李某的苗圃边,苗圃内的大量桂花树和玉兰树死亡。经鉴定,死亡的树木价值为153435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堆放在苗圃边的工业废料与树木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认定树木死亡是堆放工业废料所致,被告应对树木死亡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请求的赔偿数额未超出物价部门评估的损失范围,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三利公司随意堆放工业废料,且不能证明堆放行为与李某种植树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减责事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对警示生产者、经营者依法规范处置工业废弃物,引导公众主动提出环境维权均有典型意义。

噪声扰民 拆除设备

【案情简介】鑫东海置业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9号住宅楼地下室,安装供整个小区使用的高压配电设备,但没有采取隔音、隔磁措施,导致一楼住户的房间内,白天能够听到变压器发出的嗡嗡声。

住户穆某、李某、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除配电设备。法院经审理,判决拆除9号住宅楼地下室安装的全部高压配电设备及应急发电设备,迁移到不影响小区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噪声污染,是一种新类型环境侵权案件。本案被告在住宅楼地下室安装高压配电设备,且未加装隔音、隔磁设施,配电设备运转所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构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对物业管理等部门提高认识、完善机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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