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VOCs收费行业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二、辽宁VOCs收费时间
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辽宁VOCs收费价格与差别化收费政策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
差别收费: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按照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辽环函[2015]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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