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天津,根据国家要求,天津市发改委自2016年12月1日调整了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相应调整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从完善我区投资环境,促进公共事业发展,与市区水价保持一致等因素考虑,经管委会批准,决定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开发区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泰达津联自来水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和各小区相关供水企业:
为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天津,根据国家要求,天津市发改委自2016年12月1日调整了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相应调整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从完善我区投资环境,促进公共事业发展,与市区水价保持一致等因素考虑,经管委会批准,决定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1.20元调整到1.40元;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到0.95元。
二、相应调整非居民自来水销售价格 工业、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用水每立方米由7.85元调整到8.10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由22.25元调整到22.50元。
居民阶梯用水的各档水价不做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综〔2015〕135号)的规定执行。
四、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水价政策,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严格排水许可制度,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
五、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月5日
(联系人:丁荣真 电话:252012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