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已经陷入亏损了,还要降电价?”“又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不吃草!”“火电没法生存了……”
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措施,其中一句“降低脱硫脱硝电价”引发了火电行业内的担忧。笔者认为,只要认真阅读会议内容就不难发现,这种担忧没有必要。
该会议共提出五项措施,其中第二项涉及电力及天然气输配价格问题,提及脱硫脱硝电价的原话如下:“……调整电价结构,通过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适当降低脱硫脱硝电价等措施,减轻企业用电负担……”部分火电从业者大概只关注到对脱硫脱硝电价的调整,忽略了前述一系列政策的存在。
该措施中第一条,“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即是对火电企业的利好。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驻各省专员向电网企业征收,而电网则向市场化交易的燃煤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以及与电网企业并网且存在结算关系的燃煤自备电厂进行征收。此项基金实质由发电企业承担,建立目的在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的供给侧改革。随着钢铁、煤炭经营情况逐渐好转,取消专项基金直接减轻了火电企业的负担。
至于脱硫脱硝电价的调整,“适当降低”这一表述实质上较为明显地反映了政府对现行环保电价的态度,“适当降低”也绝不等同于“取消”。火电环保设施投资巨大,成本回收时间较长,脱硫脱硝电价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发电企业对改造的顾虑。根据中电联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投运火电烟气脱硫、脱硝机组容量占比已分别达到93.6%(煤机)和86.7%,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发电企业改造热情的激励作用有目共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消脱硫脱硝电价,一方面,火电环保设备改造、运营成本无法覆盖,势必滋生更多环境违法事件。现阶段可以通过没收脱硫脱硝电价来惩罚违规企业,若直接取消,又要用什么手段来约束违规排放呢?显然,直接取消脱硫脱硝电价并不可取。
既然认同了脱硫脱硝电价对发电企业环保水平提高的积极作用,为何还要降低?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发电企业的环保标准也在不断提升,超低排放改造进程持续推进,东中部地区改造工作已开始进入收官阶段。相比之下,常规脱硫脱硝已逐渐提高为强制标准,脱硫脱硝电价作为一种鼓励措施,其存在合理性也在减弱,必将随着行业发展和进步逐渐退出。对专项资金的“取消”,客观上也为“适当降低”提供了实施的空间。
此外,降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以及适当降低脱硫脱硝电价,落脚点在于减轻企业用电成本,有助于社会用电需求的增长,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火电企业也将长期受益。火电行业经营不易,但面对新政策还是应保持冷静,看清并抓住改革中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