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节能门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建筑门窗工程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信用平台”中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门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采购国家、省禁止使用的建筑门窗。
自2017年5月1日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均执行75%节能标准。按照75%节能标准要求,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应使用传热系数低于2.0w/m2·K的建筑节能外窗。
其中,穿条式隔热断桥铝合金节能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mm,浇筑式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2mm;塑料(8830, -225.00, -2.48%)门窗应采用四腔室及以上的三密封型材;节能门窗用玻璃(1344, -20.00, -1.47%)应采用中空玻璃(Low-e)、真空玻璃、三玻中空玻璃或真空复合中空玻璃;玻璃单片厚度不小于5mm,两玻中空层厚度(真空玻璃除外)不应小于12mm,三玻及以上中空层的厚度不宜小于9mm。
《通知》要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将建筑节能门窗作为质量巡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日常抽检频次;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强化门窗节能的监督管理,对门窗传热系数等主要指标严格把关;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门窗制造等单位,要对建筑节能门窗的设计、材料选用、加工制作、安装等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保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