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际能源网从环保部获悉,环保部印发关于《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筛选名录分为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水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为:一种或几种废水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
水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产生废水污染物的单位;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有规模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或接纳工业废水日处理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企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水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三年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黄牌”警示的企业,以及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红牌”处罚的企业。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为:一种或几种废气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废气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废气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具体参见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固体废物集中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承担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事业单位。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为: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年产生危险废物 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排放超标工业企业;因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为: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试验室、二级以上医院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因其他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划定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