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东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
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进行了统一规定。《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主要针对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进行创建。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组成的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准建设、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
对于拟申报和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办法》除规定园区要符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等条件外,还要求三年内未发生严重
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规划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在领导小组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山东环境网站等媒体公示拟命名的园区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通过审批的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领导小组对已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办法》规定,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生态工业园区撤销其称号并予通报,处于建设阶段的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设: 园区内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生态工业园区要求的;不按时提报年度自评价报告或报告内容弄虚作假的;收到与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经核实不能达到园区建设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