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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酝酿新风向

日期:2018-01-25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  作者:筱阳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1/2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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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排污 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环保部近日印发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提出,今后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许可排放量作为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同时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
 
  提升固定污染源管理能效 排污许可证酝酿新风向
 
  环保部近日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新规出台意味着将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相关规定进行完善,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排污证主要内容包括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许可事项,排污单位“持证”可排污量、浓度等由核发环保部门确定。同时对无证排污、违法排污、材料弄虚作假、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5种情形设定了处罚条款。以改变“保姆式”环境管理模式,建立企业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主记录和申报,环保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从“十三五”开始,我国无论是在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均全力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在环保税法的框架下,规定了分类管理的要求和分级许可的思路,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强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责任,同时要求监管执法部门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监管执法信息、无证和违法排污的排污单位名单。实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全面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该《管理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环境监管逐步从企业细化深入到管每个具体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口的具体化规定,对依法监管的内容逐一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实现了排污单位排污口的“卡片式管理”。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排污单位执行更加严格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规定。
 
  规定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以排放口为单元,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不仅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情形的相关程序、所需资料等内容;还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予以强调。按照行业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计算许可排放量,并明确许可排放量与总量控制指标和环评批复的排放总量要求之间的衔接关系。
 
 
  排污单位必须持证才能排污,无证不得排污。此次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统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核算原则。针对当前雾霾防治,在排污许可证中增设重污染天气期间等特殊时段对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管控要求。特别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确定原则进行细化,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细化许可排放量确定依据和步骤,进一步规范许可事项的确定。
 
  据介绍,各地陆续试点实施了排污许可证制度,至今有28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策。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核发排污许可证两万多张,累计向24万家排污单位发放了排污许可证,完成15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在此期间,不仅推动了对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监管,同时将排污许可更好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密切挂钩,推动固定污染源的精细化管理。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阶段将配合上级立法机关加快推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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