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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省环保法汇总 各省侧重点不同

日期:2018-01-22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1/22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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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保法 环保政策 环保qy

   1、浙江: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
 
  2、江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而江苏南京,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3、福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4、广东: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相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有所上浮。
 
  5、北京: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6、天津: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二氧化硫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烟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一般性粉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化学需氧量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其他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7、河北:12月1日下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方案》将环保税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11.2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7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衡水、邢台、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5.6元。
 
  8、江西: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遵循“税费平移”,且为最低税收标准。
 
  9、湖南: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3元。
 
  10、山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是国标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1、海南: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2、辽宁: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3、吉林: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4、河南: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
 
  15、贵州: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6、云南:2018年按照现行排污费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当量3.5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7、陕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18、青海: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9、甘肃: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0、新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1、四川: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资料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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