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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须真抓实干

日期:2018-07-1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邱柏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8
07/1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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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饮用水源 水源保护 饮用水问题

  饮用水水源保护状况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当前,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不容乐观,一些地方存在“不查不改、大查大改、小查小改、不回头看不彻底改”等根深蒂固的问题,特别是城镇化的加快推进和工业化的规模发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可避免受到影响,迫切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我国饮用水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在2016年5月开展的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中,长江经济带11省(市)126个地市共排查319个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累计排查上报环境违法问题490个,只有33个地市在当地没有排查发现问题,有问题的地市占到73.81%。针对这些问题,有关地方也采取了多项保护措施,但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忽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严格保护。在对饮用水水源地问题进行整改时,一些地方出台的文件内容规定也较为原则,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影响了整改效果。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资金压力大。从过去几年发现的问题来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几乎每一个问题整改都需要大量投入的情况,比如宜宾市中心城区水源地保护区内共有2600多户居民,整体搬迁费用预计高达30多亿元,且搬迁工作耗时长。为及时完成整改任务,宜宾市不得不先将取水口上移,但是仅一个取水口上移工程投资就超过1亿元。由于环保投资属于隐性投资,不能及时产生看得见的收益,各级政府都缺乏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相关的民间资本也不热衷。
 
  规定落实难。如某省出台文件规定,按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责任,纳入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实施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或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地区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实施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但是,从操作层面来看,生态环境部门既管不到有关领导干部的“帽子”,也管不到下级政府的“票子”,这样的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重治不重防。尽管每个人都知道饮用水对人体健康的重要性,受污染的饮用水对人体危害极大,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宁愿花钱治病,不愿花钱防治”的问题。有的地方在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的问题时,下不了决心、抹不开情面,不愿意从根子上、源头上去着力,只看重标示标牌等形式上的整改,很多时候只要上级不“回头看”,基本上都整改不彻底。
 
  为推动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效保护机制,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纠正形式主义。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红线,在保护区如发现排污企业、排污口、较大的污染源,可授权生态环境部、各省环保厅和地市级环保局有权直接提请任免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免职处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设置障碍,从根本上杜绝形式主义、拖延怠工等现象发生。
 
  二是开展治标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包保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8]288号)的规定,目前正在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包保协调工作。建议以此次分片包干和现场督查为契机,给各地明确一个最后整改的时间期限,今后将明察改为暗访,发现一起按照红线规定惩治一起,从根本上杜绝年年查年年有、查而难禁等现象。
 
  三是构建治本机制。随着城镇化的推进,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肯定面临“远迁”的情况,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超前预判和规划,制定取水口、排污口、工业园区建设、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人工湿地等规划时要提前考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问题,相关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和供水企业要积极主动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用科学的规划、合理的预判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整改成本大、地方财政压力大等现象。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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