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吉环发〔2018〕33号),我省将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进行全面环境监管。
文件要求各地区环保部门全面加强本辖区内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造纸、钢铁、制药、农药、印染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建(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规范企业拆除活动。对拆除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一是监督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拆除活动中环境监管。三是监督规范处置所有的拆除产物。四是切实做好后续衔接工作。五是加强拆除活动后腾退土地环境监管。将重点行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场地,特别是吉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中确定的需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原址场地,及时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业主单位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将相关报告文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做好企业拆除活动与后续污染地块调查等工作的衔接。各地市级环保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本地区企业拆除活动工作情况总结。
各地工信部门与环保部门要建立同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企业搬迁及拆除活动信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做好各项污染防范措施。
拆除活动业主单位在拆除活动施工前,要组织识别和分析拆除活动可能污染土壤、水和大气的风险点,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编制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和《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和工信部门备案。拆除活动结束后,要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保存污染防治相关资料并归档(《污染防治方案》《环境应急预案》《总结报告》及监测报告、监理方案等),同时,各地要依据企业拆除过程中的监测报告和处理处置相关资料,确定本地疑似土壤污染区域,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