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芜湖生态中心不完全统计:截止2018年12月份,山东省已运行生活
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共49座,是我国已运行垃圾焚烧厂数量最多的省份。
众多的垃圾焚烧厂无疑将产生大量的
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飞灰是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富含二噁英和重金属,是每个垃圾焚烧厂必然会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处置不当会给环境带来巨大的环境隐患。因此,
飞灰处置信息的公开也就成为整个飞灰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2018年12月12日、2019年1月23日和29日芜湖生态中心共向山东省51个生态环境部门申请了49座垃圾焚烧厂的“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转移五联单(每月可随机抽一张进行回复)”、“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实际产生量”、“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去处”、“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
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
在此次申请的51个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公开答复中:有41个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了答复:其中38个生态环境部门回复情况较好,3个生态环境部门未提供相关信息;9个生态环境部门未给予答复(其中成武县环保局退回了信息公开申请信件,滨州市环保局滨城分局无法联系且未提供,7个生态环境部门敷衍、推诿拒绝给予答复);高密市环保局正在办理(因根据第一轮申请回复做了第二轮申请,未到规定答复的15个工作日)。
1、9个生态环境部门未给予答复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推卸责任的情况仍然存在,成武县环保局退回了信息公开申请信件;滨城市环保局滨城分局无法取得联系且未提供数据资料;7个生态环境部门经多次联系后,仍以正在核实信件收到情况、正在办理(实际已过规定答复的15个工作日)等为由进行敷衍、推诿,这7个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是平度市环保局、新泰市环保局、荣成市环保局、寿光市环保局、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环保局、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川分局、莱芜市环保局。
针对成武县环保局的拒收且退回信息公开申请信件行为,芜湖生态中心于2019年1月16日向成武县人民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信件;针对临朐县环保局、滕州市环保局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资料的行为,芜湖生态中心经与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后,相关方仍坚持拒绝提供数据资料,芜湖生态中心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2019年1月31日向临朐县人民政府、滕州市人民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信件;针对邹平市环保局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资料的行为,芜湖生态中心目前正在与其沟通。针对7个生态环境部门经多次沟通仍未给予答复的行为,芜湖生态中心于2019年2月18日向相关人民政府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信件。
2、3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或因涉密不予公开
在此次回复中,临朐县环保局、滕州市环保局、邹平市环保局认为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的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3家企业的飞灰处置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潍坊市环保局2018年7月4日“关于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履职申请的答复”,潍坊市环保局已将临朐邑清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纳入至《潍坊市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8年5月3日在其官网上公布的《山东省2018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属于山东省2018年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属于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且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进行试运行,所以滨州市环保局2018年2月27日公告的《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未被纳入名录中,但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并不影响邹平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既定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的内容“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转移五联单、飞灰实际产生量、飞灰去处、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和有害浸出物指标”恰好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污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但却被以“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被拒绝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同时,滕州市环保局以光大环保能源(滕州)有限公司明确函告其“飞灰产生量、飞灰转移五联单数据和飞灰二噁英及重金属检测报告数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再者,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的信息属于企业排污信息,属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范围,不属于秘密,应依法向公众公开。
滕州市环保局以芜湖生态中心申请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资料
3、仅16个生态环境部门完整地提供了答复信息
41个给予答复的生态环境部门中,仅有16个生态环境部门回复情况较好,完整回复了四项申请信息,例如:烟台市经开区环保局、临沂市兰山区环保局、兰陵县环保局、茌平县环保局、郯城县环保局、即墨市环保局、淄博市高新区环保局、临清市环保局、乳山市环保局、枣庄市薛城区环保局、阳谷县环保局、威海市环保局、莒南县环保局、单县环保局、聊城市环保局东昌府分局、诸城市环保局。20个生态环境部门回复信息不全,其中,德州市环保局、日照市经开区环保局、东营市环保局河口分局、滕州市环保局、邹平市环保局、邹城市环保局6个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了一项申请信息;青岛市高新区环保局、济南市济阳区环保局2个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了两项申请信息;临沭县环保局、宁阳县环保局、蓬莱市环保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等12个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了三项信息。5个生态环境部门答复情况不一:五莲县环保局称五莲新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8日企业一期试生产,因此无相关申请飞灰数据;东营市垦利区环保局称山东天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垦利分公司自2017年8月停产至今,不存在所申请信息;菏泽市环保局称山东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产生的飞灰固化稳定后,依托厂区内现有填埋场进行填埋,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山东郓城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未向我局申请飞灰跨市转移,我局未对山东郓城圣元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发放五联单,不存在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的飞灰转移五联单信息;临朐县环保局认为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信息不属于他们的公开范围,属于企业公开的范围;东营市垦利区环保局称企业归开发区环保局管辖,向他们申请资料。
飞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情况一览表
二、结论与发现
1、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因未执行联单制度被立案查处
2018年12月28日,招远市环保局答复芜湖生态中心称“经查,招远盛远环保电力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未执行飞灰转移五联单,我单位已经对此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招远市环保局称已对招远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立案查处
2、6个生态环境部建议前往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官网查询飞灰检测信息,实际未公开飞灰检测报告数据
临沭县环保局、济南市济阳区环保局、日照市经开区环保局、莒县环保局、邹平市环保局、邹城市环保局6个生态环境部门建议芜湖生态中心在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ebchinaintl.com/sc/global/home.php)查询相关光大分公司的飞灰检测报告信息,但芜湖生态中心查看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官网,仅能看到飞灰处置情况的基本科普信息,未查询到所申请的“2018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噁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信息内容。
三、结论和建议
山东省各地市“重点监管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是山东省企业环境信息官方设置的公开平台,约有一半在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在此平台上公开了相关环境信息,也存在少部分垃圾焚烧厂在企业官网对于排污情况进行了信息公开;山东省垃圾焚烧厂排污数据的不完全公开,不仅不利于公众监督,更不利于企业自律,排污数据在官方设置的网上平台规范、及时公开是垃圾焚烧厂环境信息公开的关键一步。垃圾焚烧厂不仅有废气排放,还有废水、炉渣和飞灰产生,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是公众极为关注的企业环境信息,原环保部要求的“装、树、联”只是局限于烟气中的五项常规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数据,并不能满足公众对于垃圾焚烧厂环境信息的需求。据观察山东省各地市“重点监管企业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处置相关信息普遍没有完善的信息公开,飞灰是垃圾焚烧厂必然会产生的危险废物,飞灰是否规范处置关系到填埋场所周边土壤和水源安全,这部分污染物的处置情况同样是公众极为关注的。因此,芜湖生态中心选择了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来获取山东省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同时从第三方的角度观察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能力。
在此次申请的51个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9个生态环境部门未给予答复,1个生态环境部门正在办理。41个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了相关信息,其中仅16个生态环境部门给予了全面答复,生态环境部门依申请公开情况依旧不乐观。
1、建议生态环境部下文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垃圾焚烧厂公开飞灰处置信息
垃圾焚烧厂基本属性是“企业”,企业的不管何种类型的排污对象都是我们共有的环境,所以企业所有的排污情况都应该进行公开,特别是属于危险废弃物飞灰的处置情况更是如此。而且,飞灰信息应该被纳入垃圾焚烧厂和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
2.建议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完善飞灰监管法律,全面掌握飞灰的处置信息通过实地调研和日常的信息公开申请,发现大多数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飞灰的监管存在缺失,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飞灰自行监测次数以及监督性监测次数的强制性要求,部分垃圾焚烧厂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部分垃圾焚烧厂飞灰填埋防护措施不完善;飞灰和生活垃圾混合填埋等问题。飞灰处置问题已经成为生活垃圾焚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风险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3.建议政府部门以开放的心态接纳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需求环境信息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需要每个公众的参与,这就必然需要政府部门打通公众参与的通道,使公众能够顺畅的参与。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飞灰处置信息必然是垃圾焚烧厂环境信息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芜湖生态中心希望通过此次行动推动垃圾焚烧厂完善信息公开。
感谢阿拉善SEE基金会“卫蓝侠”项目对该项目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