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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 实施暂行办法

日期:2019-03-01    来源:北京市水务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3/0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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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北京市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 再生水利用

   《北京市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 实施暂行办法》印发,要求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以“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单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落实任务。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 农村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水务排〔2018〕190号
 
  各区政府:
 
  为贯彻落实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促进人居环境改善。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12月12日
 
  北京市农村污水收集处理

  和再生水利用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高农村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改善人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农村的新、改、扩建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和再生水利用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是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农村污水处理工作总体方案,明确全区建设任务、资金来源、建设模式和时序,确定本区农村污水处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分区特许经营模式,推进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专业化建设、运营及监管。建设标准应当与实际需求相当,建设规模应适度,并与村域发展相协调。工程建设前应当确定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配套管网的长效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职责和管护标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四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各区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行业指导,加强行业管理。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对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统筹。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符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的农村污水收集骨干管网和再生水管线项目。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编制村庄规划,指导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规划、国土等相关手续。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环保部门办理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回复意见,制定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厂站排放标准,并对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五条 按照“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污水处理厂站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开展建设,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 在农村地区,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建设:
 
  “城带村”建设方式。充分发挥现有大中型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的骨干作用,通过扩大管网覆盖范围,接纳处理其周边村庄产生的污水。
 
  “镇带村”建设方式。着力增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厂的处理能力,通过修建与村相连的污水管线,接纳处理其周边村庄产生的污水。
 
  “联村”建设方式。针对位置临近的村庄,要通过修建村与村相连的污水管线,实现污水适度集中处理。
 
  “单村”建设方式。对于不具备“城带村”“镇带村”“联村”建设条件的村庄,人口规模较大、便于管线收集的,可以建设污水处理站。对于人口规模较小、不便管线收集的,可以采用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净化槽等方式处理污水,也可以建设污水临时贮存池,定期进行收集、处理。
 
  第七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具体技术要求和方法,按照《村庄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技术规程》(DB11T-1495-2017)执行,加强方案论证,充分参考专家和各方意见。
 
  第八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分类指导和用生态方法解决生态问题的要求,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节能低耗、运行可靠”的原则,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规模,污水产生量波动较大的地区,应当建设污水调蓄设施。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优先使用建设运行成本低的处理工艺和技术,鼓励农村地区污水就地回用。
 
  第九条 农村污水处理厂站的排放标准按照本市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改、扩建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按照“村选址、镇(乡)审核、区审定”的原则,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规划、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落实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后,由区环保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分别回复意见。
 
  第十一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相关审批权限由市级下放至区级。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本责任区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投资达到概算深度,由水务部门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其中,由区水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由市水务部门组织进行实施方案的技术审查;其他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由市水务部门委托区水务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项目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或区财政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审批。
 
  其中,涉及农村污水收集管线和再生水利用管线及附属设施项目建设需单独编制实施方案,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骨干管网部分履行评估审查程序,并下达专项建设任务。各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专项建设任务通知,进行农村污水管网项目审批,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核。
 
  第十二条 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新、改、扩建的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区水务部门联网。
 
  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应当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处理后的水体水质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农村污水处理厂站建设资金由各区统筹解决,支持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通过“城带村”“镇带村”方式解决的,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现行政策给予支持。通过采用“单村”“联村”方式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生态涵养区90%比例,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50%比例,其他区70%比例对污水收集骨干管网予以资金支持,其他工程费用及征地拆迁费用由区统筹解决。
 
  骨干管网包括污水主管和污水干管两部分。污水主管是指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或市政污水管线接口至村内污水管网的户外管道最远端之间的污水管线;污水干管是指直接连接主管且不直接入户的污水管线。
 
  第十四条 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和再生水利用管网工程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和改变用途,统一纳入美丽乡村资金监管范围,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凡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及水质同步监测,出水水质稳定、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审计。验收合格项目报区水务部门纳入管理台账。区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竣工决算的请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区的审计结果,就骨干管网建设部分进行决算后,各区对项目其他部分进行决算。
 
  第十六条 区水务部门将纳入管理台账的项目报市水务部门,纳入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考核清单。按照《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考核暂行办法》(京水务排﹝2016﹞142号)核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经费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农村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项目实施暂行办法》(京水务排[2016]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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