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穗环规字〔2019〕1号
为打赢蓝天保卫战,规范
广州市
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六部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及现有从事喷涂、补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
二、本通知所指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喷涂、补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作业的防控治理。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一)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达到80%以上,其中底色漆必须完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二)涂料及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及时密闭。
喷涂、补漆、流平、烘干等维修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中进行,调漆、清洗喷枪等涉有机废气排放的操作应设置密闭空间或设备,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废气应设置排气管道集中收集并导入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确保涉VOCs操作场所及排风筒附近无明显异味。
排气管道应按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等要求安装,并在净化装置前后设置可封闭的自动及手工采样口。
(三)深化末端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安装具备处理漆雾、过滤粉尘、去除异味、高效净化有机废气功能,并能够反映废气流速和VOCs去除率的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标准参照《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执行。使用溶剂型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达到90%以上;仅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作业时,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应不低于50%。
(四)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使用量、废弃量,活性炭、过滤棉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处理耗材的购置情况,使用后的活性炭、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污染整治后,应及时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单位基本资料、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报告及废气监测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整治情况。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一)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不符合《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要求的;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未符合本通知第三点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继续开展喷涂、补漆等作业的。
六、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强化联动机制,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和共享反馈制度,保障整治效果,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规范化、绿色化。
七、由生态环境部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适时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布维修企业整治完成情况。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违反本通知的相关维修企业。
八、鼓励钣喷业务集约化经营模式,降低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九、鼓励吸附材料无害化处理,在确保降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的基础上,推广活性炭等吸附材料无害化再生等处理技术。加强废活性炭及过滤棉、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处置监管,督促维修企业设置规范贮存仓库,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依法将危险废物交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应资质单位处理,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电子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对露天和敞开式维修喷涂作业,依法予以清理整顿。
十一、本通知涉及的术语解释。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是指:以水基型、高固体分涂料等涂料为主的汽车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其中水基型涂料含量限值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要求(如国家、省颁布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底色漆是指:表面需涂装罩光清漆的色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