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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北京市五类、六起移动污染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19-02-23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2/23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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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北京市 生态环境执法 大气污染防治

   2月25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全年生态环境执法情况。根据通报,2018年北京市依法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曝光力度,保障环境安全。其中全年涉固定源环境行政处罚达到近2.3亿元,而移动源特别围绕重型柴油车污染执法检测,全年立案处罚排放超标重型柴油车32.5万辆次,达到2017年的5.6倍。
  第一类、重型柴油车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重型柴油车多次排放超标
  2018年10月2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邮区中心局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6辆重型柴油车(京ABJ333、京AR9183、京ABJ162、京ABJ357、京ABE783、京ABJ517)排放烟度值超过规定限值,且查阅检查记录后发现存在同一车辆多次超标行为,故加重处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三日内改正,处京ABJ333一千五百元,处京AR9183、京ABJ162、京ABJ357、京ABE783、京ABJ517每台各一千元,共计六千五百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在用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定期进行排放污染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安全检测合格标志。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放污染定期检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超过一个检测周期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类、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二:首都机场地勤设备排放超标
  2018年7月20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首都机场飞行区停机坪检测场对该区域内的地勤设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北京空港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所属9台地勤设备在使用中均有明显可视烟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其三日内改正,处每台五千元,共计四万五千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案例三: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8年5月2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九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鑫源蔬菜基地的北京地铁17号线15合同段施工工地正在作业的一台挖掘机排气存在明显可见烟度,经检测该机械的排放烟度值超过标准,且使用地在本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内。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类、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单
  2017年11月9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北京立新兰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对12辆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存在私自篡改检测限值行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四百五十元,并处四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认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类、新车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五: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18年6月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通过现场配置核查,发现销售的三款机型未在北京市环保目录内。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十三万四千五百零四元二角七分,并处货值金额0.5倍罚款四十四万七千六百一十九元六角六分,共计五十八万二千一百二十三元九角三分。
  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数据和材料后,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类、油气油品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六: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18年8月14日,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北京市润福通燕宇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油气回收系统回气管路液阻检测值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规定,责令三日内改正,处四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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