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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亿!青海省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征求意见

日期:2019-09-24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9/24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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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分类 垃圾焚烧 青海环保

  据国际能源网消息 近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公示”),《公示》显示,本规划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 2个地级市和 6个自治州规划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个。
  《意见稿》明确将规划时限定为2019-2025年。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分二个建设周期,具体为:近期2019-2022年;远期2023-2025年。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规划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意见稿》表示,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项目总投资约27.94亿元,其中近期总投资约22.09亿元,远期总投资5.85亿元。
  原文如下: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信息公示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要求向公众公示如下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一、 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全文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途径
  与本规划利益相关及关心本规划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若需要查询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可从即日起登陆“http://fgw.qinghai.gov.cn/通知公告”查阅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若需要查阅纸质报告书可按照下述第四条的联系方式联系查阅。
  二、 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4个项目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单位,以及对本规划关注的公众。
  三、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公众登陆“http://fgw.qinghai.gov.cn/通知公告”下载公众意见表填写,反馈。
  四、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通过填写公众意见调查表、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规划单位或环评单位实名反馈意见,并请留下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意见。联系方式:
  1. 规划单位:青海省能源局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14号    邮编:810008
  联系人:孙博     联系电话:0971-6334968    电子邮箱:qhsnyjdlc@163.com
  2. 环评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结南路22号   邮编:710075
  联系人:龚洁      联系电话/传真:029-89583759/3749
  电子邮箱:gongjiea@nwepdi.com
  五、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即日起至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本出版前。
  青海省能源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1)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评价

一、本页为公众意见

与本规划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有关的建议和意见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涉及征地拆迁、财产、就业等与规划环评无关的意见或者诉求不属于规划环评公参内容)

 

 

 

 

 

 

 

 

 

 

 

 

 

 

 

 

 

 

 

 

 

 

 

 

 

 

 

 

 

(填写该项内容时请勿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若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二、本页为公众信息

(一)公众为公民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身份证号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经常居住地址

省   市   县(区、市)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民组(小区)

是否同意公开个人信息

(填同意或不同意)

 

 

 

(若不填则默认为不同意公开)

(二)公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单位名称

 

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效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或邮箱)

 

地    

省    市    县(区、市)    乡(镇、街道)路    号

注: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原则上可以公开,若涉及不能公开的信息请在此栏中注明法律依据和不能公开的具体信息。

 

  附件:附件2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征求意见稿(1)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规划单位:青海省能源局
  评价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前 言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 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7月12日青海省能源局特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实施过程,协调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2)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按照规划环评的有关要求,于2019年7月对规划的4个项目进行了现场收资工作。
  (3)2019年7月18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
  (4)2019年9月编制完成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并将建议反馈给规划单位,除I条外,其他建议均取得规划编制单位同意和认可。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主要包括:
  I、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将西宁东部垃圾纳入项目服务区,互助县纳入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调整后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4×750t/d,一期建设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设1×750t/d(2023-2025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2×750t/d同时建设(2019-2022年),不分期。
  规划编制单位考虑互助县运往西宁市运距过长,西宁市生活垃圾增长情况,未采纳本条意见。
  II、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热电联产。
  III、有针对性的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IV、进一步核实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情况,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
  V、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VI、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VII、严控氯元素含量。
  VIII、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IX、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X、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XI、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
  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XII、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XIII、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XIV、 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过程中,我公司得到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住建厅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1  总则
  1.1 规划背景与任务由来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由于填埋场露天操作,恶臭、渗滤液以及填埋气的控制较为困难,而生活垃圾焚烧可(全封闭)工厂化操作,因而恶臭、渗滤液以及烟气等问题的解决较为容易。生活垃圾焚烧主要是将有机物质彻底分解与稳定,可最大程度地降低需最终处置的废物量,以及最大程度地利用垃圾中的热能,同时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30年的应用历史。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中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规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青海省生活垃圾主要由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和服务业垃圾等组成。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成分的总体变化趋势是有机物含量和可回收类的比例将逐步提高,易堆腐垃圾和废品的含量持续增长,灰土类无机物比例将呈下降趋势。生活垃圾成分的变化将更加适合于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 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根据规划,到2022年,青海省将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在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过程中,将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各环境要素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优化调整建议,以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带来的环境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受青海省能源局的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院公司”)承担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对规划范围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踏勘、收集研读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规划方案和相关资料、当地环境现状及特征等有关资料后,将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4)等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完成《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评价对象与时段
  评价对象:《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评价时段:与规划近、远期时段一致。
  近    期:2019~2022年;
  远    期:2023-2025年。
  本次评价基准年:2018年,现状调查收集的社会经济与环境要素资料以2018年为主,部分资料适当前溯,规划区内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2019年进行。
  1.3  评价范围
  1.3.1  评价空间范围
  本次环评按照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区域布局特点划分评价范围,规划在青海省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到2022年,青海省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为点状工程,本规划涉及青海省的4个市,具体见表1.3-1。规划垃圾焚烧电厂的分布情况。
  表1.3-1  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明细表
  序 号地级市/自治州市/县/区
  1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2海东市海都区
  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4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结古镇)
  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见表1.3-2。
  表1.3-2  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一览表
  评价要素评价范围
  土壤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1km范围区域
  生态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1km范围区域
  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自厂界起边长为50.0km×50.0km的矩形区域
  地表水环境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
  地下水环境根据已批复的《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评价范围为范围北范围西(上游)扩 1000m,东(下游)以厂区为边界外扩 3500m,南、北(地下水水流方向两侧)两侧山脚下,具体面积为5km2。其余项目应根据后期项目环评具体确定。
  声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200m区域
  社会环境本次规划涉及的4个市
  1.3.2  评价时间范围
  根据规划中确定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进度,将规划时限定为2019-2025年。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分二个建设周期,具体为:近期2019-2022年;远期2023-2025年。
  本次评价时段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
  1.4 评价重点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规划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分析;
  (2)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分析;
  (3)规划发展规模及布局环境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4)规划方案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5)分析规划实施后能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6)规划方案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5 环境保护目标及要求
  (1)本次评价及实施过程中,应满足国家、青海省相关规划、环境保护等政策与规划的要求;
  (2)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垃圾焚烧率,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3)优化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布局,有效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适宜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模;
  (5)选用最佳焚烧工艺,加强废气、渗滤液等处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使项目及周边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1.6 评价工程程序
  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详见图1.6-1。
  图1.6-1  评价工作程序
   2  规划概述及分析
  2.1  规划概述
  2.1.1 规划全称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2.1.2 规划单位
  青海省能源局
  2.1.3 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优先加强乡镇基础设施和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乡容镇容、环境卫生差和垃圾收集处理难等实际困难。
  (2)统等规划,合理布局
  鉴于青海省各市县体量相对较小,垃圾处理设施存在规模小、运营规范性较弱的问题,根据青海省各市县区域位置布局、生活垃圾产量等因素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打破原各市县独立处理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格局,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区域共享”的原则,推动共建共享,统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域共享性。
  (3)结合实际,注重可操作性
  从青海省各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出发,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卫生历史特征,统一规划;充分结合青海省近远期发展及各市县自行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意愿,综合协调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全覆盖,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与时俱进,使规划具有实际性和可操作性。
  (4)因地制宜,强化管理
  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提前谋划,规划先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整体安全、运行稳定、排放达标。
  (5)创新驱动,多元协同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模式宜多样化,适当选择PPP、BOT特许经营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2.1.4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2个地级市和6个自治州。
  地级市;西宁市(含4区3县)
  海东市(含2区4县)
  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2.1.5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19~2025年。其中近期为2019~2022年,远期为2023~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
  2.1.6 建设目标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
  完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重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系统解决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按照全省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
  (3)优化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处理方式逐步由“卫生填埋为主”过渡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完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设施,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
  (4)加快推进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全省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
  (5)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
  规划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
  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2.1.7 重点项目规划
  2.1.7.1 建设要求
  (1)厂址选择
  1)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设计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厂址选择应满足相关要求:
  2)建设用地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与垃圾处理规模及焚烧工艺、环保要求等因素均有关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不同规模的焚烧厂对应的用地指标如表2.1-1所示。
  表2.1-1  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吨/日)用地指标(平方米)
  Ⅰ类1200~200040000~60000
  Ⅱ类600~120030000~40000
  Ⅲ类150~60020000~30000
  注:①对于大于2000吨/日的特大型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30平方米/吨?日递增计算;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一般按照30%控制;
  根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考虑后期焚烧厂的扩建、排放标准的提高,土地消耗亦有所增加,应做好设备、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的充分预留。
  (2)建设标准
  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和运营等过程中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同时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沥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1)工艺选择应满足上述原则,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①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经济承载力和投资能力;
  ②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组份及变化趋势;
  ③厂址选择的位置、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④与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对接;
  ⑤对资源再利用的潜力和程度。
  2)总体设计要求
  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用的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
  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15%;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3)环境保护标准
  ①烟气排放标准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烟气排放在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需要可适当提高,原则上按较为严格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最终烟气污染物排放以具体项目所在地环评批复的限值为准。各类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详见表2.1-2。
  表2.1-2  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表
  编号污染物名称单位规划保证值
  日均值小时均值
  1颗粒物mg/Nm32030
  2HClmg/Nm35060
  3SO2mg/Nm380100
  4NOXmg/Nm3250300
  5COmg/Nm380100
  测定均值
  6Hg及其化合物mg/Nm30.05
  7Cd+TI及其化合物mg/Nm30.1
  8Pb+Cr等其他重金属mg/Nm31.0
  9二噁英类(TEQ)ng/Nm30.1
  ②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③恶臭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详见表2.1-3。
  表2.1-3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序号控制项目单位一级二级三级
  新扩建现有新扩建现有
  1氨mg/m311.5245
  2三甲胺mg/m30.050.080.150.450.8
  3硫化氢mg/m30.030.060.10.320.6
  4甲硫醇mg/m30.0040.0070.010.020.035
  5甲硫醚mg/m30.030.070.150.551.1
  6二甲二硫mg/m30.030.060.130.420.71
  7二硫化碳mg/m3235810
  8苯乙烯mg/m33571419
  9臭气浓度mg/m31020306070
  ④飞灰控制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粉尘与锅炉底灰统称为飞灰,飞灰产生量约处理规模3%,飞灰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稳定化后的飞灰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
  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见下表2.1-4。
  表2.1-4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编号污染物浓度限值(mg/L)编号污染物浓度限值(mg/L)
  1汞0.057钡25
  2铜408镍0.5
  3锌1009砷0.3
  4铅0.2510总铬4.5
  5镉0.1511六价铬1.5
  6铍0.0212硒0.1
  ⑤污水处理
  生产废水为厂房内地面冲洗水(不包括卸料大厅)和实验室排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2)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渗沥液主要来自主厂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厅的地面冲洗水和垃圾车洗车水,渗沥液经收集后统一输送至配套渗沥液处理站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⑥炉渣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产生率约为垃圾处理量的5~20%,炉渣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用于制砖、用做建材、路基等材料,应配套建设炉渣综合处理设施实现炉渣的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满足《垃圾发电厂炉渣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3)布局依据
  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从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垃圾产生量、运距、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同时兼顾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和淘汰升级等,科学、经济地对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规划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以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为基础,根据各市县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意向进度、垃圾量规模及处理需求等合理补充。
  2)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规模,单条焚烧线处理容量不宜低于300t/d,对于垃圾产量较少的区域,宜按照邻近市县统筹布局的原则。处理设施选址宜位于现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附近,实现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便于后期循环经济的构建。
  3)对于生活垃圾产量大于300t/d的市县,而周边邻近市县生活垃圾量较小且运距相对合理的,优先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量小于300吨天的市县,其生活垃圾优先纳入邻近市县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4)主要城市、县城人口相对集中、垃圾量大、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应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偏远城市人口密度小,垃圾量少,多以山地为主,交通受限,主要纳入相邻市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采用焚烧与填埋相结合的处理模式。
  5)考虑运输距离因素,对于跨市(县)的处理设施项目宜按可操作性由强到弱的原则排序,建议运输距离50~80公里以内,确保各项目间垃圾资源的合理配置。
  6)青海省属于严寒极端天气高发区,冰冻大雪灾后产生的大量垃圾依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难以短时间内处理,易引发环境污染,同时根据环保要求,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检修等状况,应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滤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4)重点任务
  基于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状分布,结合青海省行政区划特点,规划在全省扩建、新建4个区域服务的大中型垃圾焚烧处理基地。
  1)近期(2019~2022年)
  ①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0t/d,建设4×750t/d炉排焚烧炉,项目装机为:4×750t/d+2×35MW。
  服务范围包括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周边区县。
  ②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
  规划新建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本期设计规模为750t/d。项目装机为:1×750t/d+1×15MW。
  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东部、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③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400t/d。项目装机为:1×400t/d+1×8MW。
  服务范围包括格尔木市及周边区县。
  2)远期(2023~2025年)
  ①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t/d。项目装机为:1×300t/d+1×6MW。
  服务范围包括格玉树市及周边区县。
  ②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
  规划开工建设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扩建规模为1×750t/d+1×15MW,焚烧厂总处理规模达到2×750t/d+2×15MW。
  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部分区域、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见表2.1-5。
  表2.1-5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一览表(单位:t/d)
  编号项目名称现状产量 (2018年)近期(2019~2022年)远期(2023~2025年)服务范围
  2022年产量预测设计规模2025年产量预测设计规模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00031814×750t/d+2×35MW3551/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周边区县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6957821×750t/d+1×15MW855/海东市区、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3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1×750t/d+1×15MW海东市区、西宁市东部、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4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804801×400t/d+1×8MW571/格尔木市区及周边区县
  5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501942411×300t/d+1×6MW玉树市区及周边区县
  6合计4225t/d4637t/d4150t/d+93MW5218t/d1050t/d+21MW
  注:上表中现状产量以2018年实际统计数据为依据。(5)建设条件
  本规划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结合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2022年),从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垃圾产生量、运距、服务范围、运行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科学、经济地对青海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对规划建设的4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布局进行分析。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结合西宁市临近市县区域位置关系,综上分析,根据西宁市县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处理现状,规划在西宁市大通县黑沟新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涵盖西宁市全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实现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由“卫生填埋”的模式过渡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模式。
  图2.1-1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结合海东市临近西宁市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情况,根据青海省各交通路网现状及规划图,综合考虑处理规模、运输距离等实际情况规划海东市辖区内生活垃圾纳入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其中,纳入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城区、西宁市东城区、互助县、化隆县,距离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距离分别为30公里、60公里、80公里、50公里。
  图2.1-2 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格尔木市城区及周边城镇。
  图2.1-3 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4)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玉树市及周边城镇。
  图2.1-4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表2.16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规划
  编号项目名称项目选址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通县上孙家寨村西侧沟道,距南侧松家庄村直线距离900米,距东南侧生物园区三期直线距离2.1公里,距海湖北路(227国道)约4.2公里,距离中心广场直线距离18公里,四面环山,地势较缓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垃圾填埋场附近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格尔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三期扩建区域附近
  4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结古镇垃圾处理场东侧,紧靠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
  5)实施进度
  2019~2025年期间,规划完成4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其中:2022年前完成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项目、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2025年完成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开展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扩建。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详见下表2.1-7。
  表2.1-7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备注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
  3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2025年底前开工建设
  4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
  5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5年底前建成投运
  2.1.7.2 投资匡算
  根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参考国内相关工程经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位投资合理区间为40-60万元/吨,结合青海省周边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情况,按此标准和核算的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确定投资。经测算,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项目总投资约27.94亿元,其中近期总投资约22.09亿元,远期总投资5.85亿元,具体投资明细详见下表2.1-8。
  表2.1-8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投资匡算汇总表(2019-2025年)
  单位:万元
  编号项目名称近期(2019~2022)近期(2023~2025)合计
  设计规模投资匡算设计规模投资匡算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000153669153669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750412507503750078750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002600026000
  4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002101721017
  合计4150220919105058517279436
  2.1.8  环境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分析
  2.1.8.1 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执行环保部及其他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及标准
  严格按照“三线一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并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污染物总量管控,项目建设应严格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8〕82号)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等要求,结合《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建议,根据《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2022年)(征求意见稿)》《青海省开展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5年)》《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项目选址、技术装备要求、污染物烟气、废水、灰渣收集处理等各方面严格执行要求。
  规划项目环境评价严格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见2.1-9。
  表2.1-9   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
  项目选址要求依据
  选址要求1.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3.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4.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5.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6.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7.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8.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9.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10.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的因素。《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1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1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1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1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15.厂址应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1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源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17.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8.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9.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规模1.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2.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3.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生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
  工艺技术 和装备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
  2.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3.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4.规模为300t/d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m,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5.应按照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在采用孔的正下方约1m处设置不小于3m2的带护栏的安全监测平台。
  6.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城建[2010]61号)
  7.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给料记录装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8.有工业热负荷及采暖热负荷的城市或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优先选用供热机组,以提高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9.入炉垃圾低位热值不宜低于5000kJ/kg。《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用水1.垃圾发电项目用水要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污染控制措施1.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
  2.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3.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4.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
  5.采取分区防渗,明确具体防渗措施及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
  6.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7.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8.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2)环境影响应对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选择技术可靠、成熟的炉排焚烧炉,达到国家对垃圾焚烧设备的要求,在焚烧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采用处理效率较高的半干法,在达标排放前提下,鼓励采用更高效率的湿法脱酸。延长炉内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不小于2秒,以降低烟气中的二噁英浓度。鼓励采用更高效率的SCR脱氮或者目前采用SNCR,未来预留采用SCR的空间。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采用密闭式压缩车进行运输;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存池等采用密闭设计,垃圾贮存池和垃圾输送系统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在建筑设计上尽量减少气流死角,防治气味聚积;与臭气点连接的门,有条件时尽量采用双门(门斗);在有可能产生臭气聚积的地方,加强通风,在非正常工况下,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2)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垃圾渗滤液处理优先考虑回喷,不能回喷的可根据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渗滤液处理工程实践,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等选取合适的工艺处理措施,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烟气湿法处理后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要求后,至回用水池,作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处理后污水、化验室废水、卸料平台冲洗水经过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回用。
  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及泄/渗漏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入渗地下。
  3)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规划拟建项目应通过合理选择厂址,使其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从根本上避免或减轻声环境影响。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优化,尽量将主要噪声源布置在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区域。
  优先选择噪声控制好的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阻尼和吸声处理,增加隔声结构的低频隔声量并减轻隔声压力。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按照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如炉渣作为建筑原料进行综合利用。
  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固化处理后,应进行特性监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可运至卫生填埋场或配套渣场进行填埋处置,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及生活垃圾均送到厂内的垃圾池进行焚烧处理。
  5)邻避效应应对措施
  由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容易引发“邻避效应”,造成社会矛盾,影响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和环保项目落地。因此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邻避效应”,把科普教育、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保障公众获益权相结合。
  (3)项目规划建设要避开生态敏感区
  根据《青海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青海省内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为:青海省内“三江之源”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资源保护地。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面的规定,省内禁止开发的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新设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动进入省区禁止开发区域名录。
  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本规划中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应避免在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选址。
  青海环境准入要求见表2.1-10。
  表2.1-10  青海环境准入要求
  类别区域
  优先保护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严禁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已被破坏的限期恢复。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已有法律法规管控要求的区域,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控。
  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按照生态空间用途分区,依法制定区域准入条件,明确允许、限制、禁止的准入清单和开发强度。禁止有损保护对象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和行为。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结合水环境状况变化趋势,针对水环境保护特定类型(如敏感水体和重要物种保护、风险防控、功能保障等)及主要问题,提出禁止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等保护性要求。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质量一类功能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建设
  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河、湖、水库等地表水体,Ⅰ类、Ⅱ类水体禁止设排污口
  水环境风险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
  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2.1.8.2 安全生产分析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弘扬安全发展理念,遵循安全生产规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行业自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的管理机制。
  各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从厂址、站址及路径等选择开始,注意避开各种不利自然灾害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加强电力规划、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电力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以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安全责任。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管理流程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保障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2.2 规划协调性分析
  规划方案符合协调性分析主要分三个层次,首先分析规划方案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以及上位规划的相符性,其次分析与同位规划的协调性,最后应提出对下层次规划以及后续规划的指导性要求。
  规划方案协调性分析涉及的主要政策、法规和规划见下表2.2-1。表2.2-1   本规划与主要法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层次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本规划相关内容符合性分析
  国 家 层 面规 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中提出: 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处理率,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建立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美丽青海建设。”规划的实施将推进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提高焚烧处理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相符合。
  《全国主体功能区区划》规划中提出: 1.大力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壮大循环经济规模,广泛应用低碳技术,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能源和水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全部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区域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区域污染联防联治机制。 2.加强县城和中心镇的道路、供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美丽青海建设。”与《全国主体功能区区划》的要求相符合。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中提出: 实现城镇垃圾处理全覆盖和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40%。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以大中型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大中型城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在青海省在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规划中第提出:     加强城镇生活给排水、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轨道交通、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及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和先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动城市垃圾分类。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将推进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与《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提出: 统筹生物质能源发展,有序发展生物质直燃发电,积极推进生物质气化及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等分布式生物质能应用。202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    本规划与《“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新增设施建设及现有设施改造,优化西部地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结构,进一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距,逐步限制原生垃圾直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鼓励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模式,在土地相对紧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推广垃圾焚烧处理方式,统筹飞灰、残渣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处理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本规划与《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规划中提出:     1.到2020年底,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率将达到25%。     2.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鼓励相邻地区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残渣、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各地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剩余库容宜满足该地区10 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 t/d的焚烧处理设施和库容小于50 万立方米的填埋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3.使用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等的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情况、焚烧飞灰处置达标情况、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渗漏情况、填埋气体排放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和维护。规划中提出: 1. 2019-2025年青海省新增垃圾焚烧布点4个,新增垃圾焚烧处理能力5200t/d(4160万t/a),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 2.应高度重视项目产生的焚烧烟气、渗沥液、炉渣、飞灰等污染物的治理,采用最先进的污染物防治工艺和措施,实施最先进的环保标准和规范,落实最严格的环保考核和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处理的二次污染。 3.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竖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装、竖、联三项任务。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确保达标排放。 另外,规划的4座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处理规模均不小于300t/d,综上所述,本规划与《“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规划中提出: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与《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的要求相符合。
  《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1.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西部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发展;在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比较丰富的乡镇,因地制宜推进沼气发电项目建设。     2.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在做好环保、选址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在人口密集、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应用现代垃圾焚烧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垃圾焚烧发电环保水平。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和减少邻避效应。本规划在青海省人口相对密集的4个城市、城镇布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了西部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发展。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与《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在做好选址和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重点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级市及部分县城,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到2020 年,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达到750 万千瓦。本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生物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围绕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和大气污染治理重大需求,创新生物能源发展模式,拓展生物能源应用空间,提升生物能源产业发展水平。到2020 年,生物能源年替代化石能源量超过5600 万吨标准煤,在发电、供气、供热、燃油等领域实现全面规模化应用,生物能源利用技术和核心装备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较成熟的商业化市场。规划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利用生活垃圾热能发电;与《生物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积极发展生物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固体成型燃料。推动沼气发电、生物质气化发电,合理布局垃圾发电。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规划与《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合理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积极清洁利用生物质能源,推动沼气发电、生物质发电和分布式生物质气化发电。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1500 万千瓦左右。 本规划与《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法 规、 政 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令“城镇垃圾及其它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列为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意见中提出: (1)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2)选择适用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3)提高运行水平。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在青海省在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符合国发[2011]9号的规定。规划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最先进的污染物防治工艺和措施,实施最先进的环保标准和规范,落实最严格的环保考核和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处理的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竖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装、竖、联三项任务。 综上分析,本规划符合《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意见中提出: (1)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2)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本规划主要任务即对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符合该政策规定。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行动计划中提出: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建设。加强准入监管,优先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符合条件的煤层气、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等综合利用电厂并网发电。强化电力调度交易监管,推行节能发电调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量比例,促进区域间电力交易,减少“窝电”。推广分布式能源。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采用的原料为生活垃圾,通过焚烧产生余热进行发电。总体来说,本规划与国家出台的各项能源发展规划所提出的“发展、利用、推进生物质能”等计划是相符合的。
  《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提出: 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有序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开发利用;提高机组利用效率,优先调度新能源电力,减少弃电。
  《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该指导意见中提出: 推进高标准废弃物焚烧设施建设。结合落实《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废弃物焚烧设施,推进高标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减少二噁英排放。加强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要求。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规划中提出焚烧设备应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关于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规划中明确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竖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装、竖、联三项任务,符合该指导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该意见中指出: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有利于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相符合。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该通知中指出: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利用垃圾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发电,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鼓励发展的生物质能项目。
  青海省层面规 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五年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提出:    坚持城镇与乡村环境治理并重,广泛开展“家园美化行动”和城镇清洁环境行动。统筹推进城乡环境配套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现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与《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五年规划纲要》相符合
  《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中提出: 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政府投资,对重点开发区主要支持重大交通、能源、水利、公共服务和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附加值的产业。 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原则:加强县城和重点镇的道路、供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位于重点开发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位于限制开发区域(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中提出:     1. 在用地上积极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和清运系统建设袁提高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青海省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开展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铬渣治理项目、火电脱硫项目、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3.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民族地区经济水平、保障藏区繁荣稳定,促进西部地区开发与开放和实现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均对土地利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积极支持建设的项目。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的具体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划应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要避开生态敏感区,不得在重点保护的世界自然遗产地、文化遗址、风景区选址。 综上,本规划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符合。
  《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规划提出:   城镇功能明显提升,人居环境逐步改善。城镇水、电、气、路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升,垃圾、污水处理、公共绿地等环境设施大幅度改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由9.2平方米增加到26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14%提高到23%。 城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更加和谐宜人。城市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75%,城市垃圾、污水处理率均达到95%,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8%,城镇生态景观得到有效保护,人文特色得到传承发展,城镇发展实现个性化。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省级规划目标: 1、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其中设市城市达到95%以上,县城及重点镇达到75%以上。 2、焚烧能力:新增焚烧能力1600吨/日; 3、餐厨垃圾处理能力: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50吨/日; 4、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垃圾资源化率达到20%; 5、监管能力建设:设市城市安装在线监控; 6、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0%。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与《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 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大幅增加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形成与我省省情相适应的煤、油、气、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同步加强能源输储设施建设。本规划与《青海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 积极推进“三废”、生活垃圾处理化技术研发和成套设备制造,重点发展餐厨垃圾成套处理、环卫及工业污水处理、除尘设备。本规划与《青海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十三五”国土资源规划》该规划提出: 切实推进绿色勘查,树立绿色勘查理念,探索建立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实施以昆仑河整装勘查区、多彩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的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引导全省地勘行业绿色勘查,制定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建立地质工作与环境恢复治理“三同时”制度,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本规划与《青海省“十三五”国土资源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该规划提出:    全省县级以上城镇、东部城市群重点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和重点建制镇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全覆盖,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提高,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体系。 针对高原典型气候特点,加大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引进吸收改进已有新技术、新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效率和环境改善效益。 重点实施重点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处置设施、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 广泛开展“家园美化行动”,实施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综合整治,完成全省2504个未整治村庄的整治任务,农牧区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基本配备完善,重点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所有乡镇和90%以上村庄、重点宗教场所垃圾得到有效集中处置。 开展环境合同服务,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支持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和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等领域实行专业化环保服务企业建设运营,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购买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推行“环保管家”管理模式,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一种方式,本规划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本规划的实施有利于促进《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中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法 规、 政 策《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中提出: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      青海湖内陆河流域。重点实施历史遗留污染隐患治理、城镇及重点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主要河道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与《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合
  《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方案中提出: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与《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相符合
  《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 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并按相关选址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加快推进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西宁市要率先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促进循环利用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划中提出垃圾发电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青海省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规划与《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 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保证烟气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相符合
  《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 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条款,参照已颁布实施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建立完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日常检测、安全与应急等各项规程制度并组织落实,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获取合理收益。… …三是垃圾焚烧厂要严格控制烟气、灰渣的产生,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及时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保证烟气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中对于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提出,与《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相符合。
  2.3 规划不确定性分析
  2.3.1 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分析
  本次规划范围较大,覆盖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2个地级市和6个自治州;规划期间区域资源环境条件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
  就垃圾资源而言,随着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由于人口发展的不确定性,区域可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存在不确定性。另外,规划也未考虑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规划建设项目情况。
  区域大气环境容量也受各种因素制约而具有不确定性,受大气功能区域划分、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区面积及功能区面积影响,不利条件也会降低区域大气环境容量。
  就水资源而言,随着规划的实施,规划范围内项目和人口的增加,对水资源量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区域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并不是固定的,会随着区域降水条件、气候条件及地下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变化和调整,如未来区域规划中确定的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大小、地理位置的变化和调整会影响到区域土地资源利用方向的调整、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变化和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调整等。
  本阶段的影响分析和评价只能反映基于规划区域现在资源环境状况的前提下,规划实施导致环境变化的大致趋势和大致可能程度。
  2.3.2 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
  规划明确了垃圾焚烧项目布点的区县和规模,但2020~2025年规划建成的4个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时间、采取的焚烧工艺、选择的焚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烟囱高度、处理效率等会有所差别,规划污染物排放的准确数量在现阶段无法确定,因此本阶段只能类比已批复环评报告的垃圾焚烧项目的产排污情况对排污量进行测算,对规划实施后区域环境变化的大致趋势和大致可能程度进行预测。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的要求,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已明确了四至坐标,并且已取得环评批复;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目前已明确四至坐标,正在进行环评工作。对于规划建设的其他2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由于规划阶段尚未开展前期工作,无法进行全面的比选论证,只明确了垃圾焚烧项目布点的区县和规模,无法确定这2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具体坐标。
  2.3.3 规划不确定性的应对措施
  (1)规划基础条件不确定性的应对措施
  针对区域资源环境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价预测了规划实施的最大需水量和供水水源最不利条件下的供水能力。规划新增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类比按照同等规模环评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估算。
  (2)规划方案不确定性应对措施
  针对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价综合分析了青海省在建垃圾焚烧项目的设备选型、焚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提出了规划新增项目在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次规划环评将论证规划涉及新增项目选址布局的合理性,同时鉴于今后选址可能会发生调整的情况,提出项目具体选址的原则要求。
   3  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1  区域自然概况
  3.1.1 地理位置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北内陆,界于北纬31°36’ – 39°19’,东经89°35’ – 103°04’之间,总面积72.23万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其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毗连,东南部与四川接壤。
  西宁是青海省的省会,位于青海省东北部,青藏高原东北部,地处湟水及三条支流的交汇处,地理坐标东经101°77’,北纬36°62’。西宁是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是世界高海拔城市之一,总面积7679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129平方千米。
  海东市是青海省辖地级市,位于青海省东北部,东经100°41.5’ – 103°04’ ,北纬35°25.9’ – 37°05’ 之间。全境东西长124.5千米,南北约180千米,总面积1.32万平方千米。其东部与甘肃省的天祝、永登、兰州、永靖、临夏、甘南等州(市)、县毗邻,其它三面分别与本省海北、湟中、黄南等州县接壤。
  格尔木是青海省辖县级市,位于青海省中西部,青藏高原腹地,柴达木盆地中南边缘,全市辖区由柴达木盆地和唐古拉山区两块互不相连的地域组成,总面积为118954.18平方千米。柴达木盆地区是市区的主体部分,地理坐标在北纬35°11’ - 37°48’,东经91°43’ - 95°51’之间。
  玉树市位于青海省的西南部,玉树藏族自治州最东部,地处青藏高原东部,界于北纬33°44’ – 33°46’,东经95°41’ – 97°44’之间。其东部和东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接壤,新南与囊谦县为邻,西和杂多县毗连,西北与治多县联境,北和东北与曲麻莱、称多县以及四川省相望。西起东经95°41’ ,东至东经97°44’,南经北纬33°44’ ,北至北纬33°46’ 。东西最宽189.5公里,南北最长194.3公里。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项目分布见图3.1-1。
  图3.1-1  规划项目分布图
  3.1.2 地形地貌
  青海省全省均属青藏高原范围之内,东部地区为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过渡地带, 地形复杂,地貌多样。西部海拔高峻,向东倾斜,呈梯型下降。全省平均海拔 3000米以上,最高点昆仑山的布喀达板峰为 6860米,最低点在民和县下川口村,海拔高度为 1650米。 青南高原平均海拔超过 4000米,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一半以上;河湟谷地海拔较低,多在 2000米左右。青海省地貌相接的四周,东北和东部与黄土高原、秦岭山地相过渡,北部与甘肃河西走廊 相望,西北部通过阿尔金山同新疆塔里木盆地相隔,南与藏北高原相接,东南部通过山地及高原盆地与四川盆地相连。在全省总面积中,平地占30.1%,丘陵占18.7%,山地占51.2%,海拔高度在3000米以下的面积占26.3%,3000米~ 5000米的面积占67%,5000米以上占5%,水域面积占 1.7%。全省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态势。各大山脉构成全省地貌的基本骨架。青海的山主要可分为三类。极高山,海拔在5800~6860米,多分布在西部,约40座;高山,海拔4000~ 5800米,是青海地貌的主要骨架,山地规模最大;中山海拔在3000~ 4000米,在省内零星分布,山地规模小,主要位于中部地区,多在湟水和黄河谷地两侧。西宁市呈东西向条带状,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四周群山环绕;海东市地处祁连山支脉大板山南麓和昆仑山系余脉日月山东坡,属于黄土高原向青藏高原过渡镶嵌地带,境内山峦起伏,沟整纵横;格尔木市境内辖区地形复杂,大体可分为盆地高原和唐古拉山北麓两部分。盆地高原在地形结构和地貌特征上大体呈同心圆分布,自盆地南侧边缘到中心,依次为高山、戈壁、风蚀丘陵、平原、盐湖;玉树市地形以高原为主,境内平均海拔4493.4米,整个地形西北和中部高,东南和东北低,地形复杂,地势高耸,地貌以高山峡谷和山原地带为主,间有许多小盆地和湖盆。
  地形地势见图3.1-2。
  图3.1-2   青海省地形地势图
  3.1.3 气候与气象
  青海省深居内陆,地处青藏高原,属于大陆性气候,其气候有如下特征:
  (1)太阳辐射强、光照充足。年日照时数在2500小时以上,全省年太阳辐射仅次于西藏高原,平均年辐射总量可达5860~7400兆焦耳/平方米,是中国日照时数多,总辐射量大的省份。
  (2)平均气温低,气温日较差大,年较差小。境内年平均气温在零下5.7℃~ 8.5℃之间,1月(最冷月)平均气温-17.4~-4.7℃,其中祁连托勒为最冷的地区;7月(最热月)平均气温在5.8~20.2℃之间,民和为最热的地区。年平均气温在0℃以下的祁连山区、青南高原面积占全省面积的2/3以上,较暖的东部湟水、黄河谷地、年平局年气温在6~9℃左右。
  (3)雨热同期,青海属于季风气候区,大部分地区5月中旬以后进入雨季,至9月中旬前后雨季结束,这期间正是月平均气温≥5℃的持续时期。境内年降水量总的分布趋势是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减少,绝大部分地区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久治为降水量最大的地区,年平均降水量达到745毫米,冷湖为降水最少的地区。
  (4)全省风能资源丰富,年平均风速总的地域分布趋势是西北大,东南小,即柴达木盆地中、西部,青南高原西部及祁连山地中、西段年平均风速均在4米/秒以上;青南高原东南部的河谷地带及东部河湟谷地带,年平均风速大多在2米/秒一下。
  (5)气象灾害多,危害较大。主要气象灾害有干旱、冰雹、霜冻、雪灾和大风。
  3.1.4 项目区水文地质概况
  本次规划项目中的玉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完成环评报告,并取得玉树州环保局的批复意见。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确定厂址大致位置,基于以上情况,工程区水文地质情况主要论述确定厂址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区水文地质概况
  1)地下水类型及赋存特征
  根据本区岩石组合类型及地层的富水性,区域内地下水类型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型,分别为松散岩类孔隙水,丘陵山区黄土、砂砾石及碎屑岩风化层潜水,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承压水和基岩裂隙水,评价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和丘陵山区黄土、砂砾石及碎屑岩风化层裂隙水。
  ①松散岩类孔隙水
  主要分布于第四系地层中,在山区河谷中均有分布。为堆积于河流山谷中的各类成因的第四系松散岩类含水,居于垂直水文地质分带的最上部,含水层岩性主要为中细砂、粉砂、砂砾石等,厚度数米到数十米等,一般靠近山区沟谷厚度较大,含水层中水量较为丰富。
  ②风化裂隙水
  主要分布于丘陵山区黄土、砂砾石及碎屑岩中,含水层岩性为中细砂、砂砾岩及碎屑岩。在基岩浅部至表层,因受到长期风化剥蚀作用,多发育风化裂隙,地下水主要赋存于这些裂隙中,形成风化带网状基岩裂隙水,愈接近地表风化作用愈强烈。该含水层水量不大,为弱富水含水岩组,水质较好。分布于地势较高处的浅部风化裂隙发育,接受了降雨入渗后,风化带中的地下水沿着基岩裂隙向沟谷中运动,沿着沟底与第四系坡残积堆积物的接触带向外排泄。
  2)地下水补径排条件
  地下水的循环特征受岩性组合关系、地形地貌及构造条件的制约。大气降水后雨水下渗是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其次是地表水(源头非大气降水的地表水下渗),如北川河的侧向补给东侧项目区。补给区的范围与各含水岩组的出露范围一致,大气降水属于面状补给,范围普遍且在地势较平缓带较均匀;地表水则可看作线状补给,局限于地表水体周边;从时间分布比较,大气降水持续时间有限而地表水体补给持续时间较长,但就其水源而言,地表水是有大气降水转化而来的。
  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和风化裂隙潜水的补给区主要是含水层的露头区,一般径流途径短,具有就近补给和就地排泄特点。大气降水和地表水通过岩土层露头孔隙、裂隙垂直下渗,随地形由高向低处径流,在地层切割处(如北川河)排泄或地势低洼处以泉的形式排泄,其他地下水则沿孔隙或裂隙垂直运移直至孔隙或裂隙相对不发育的岩层下限为止。总体上来说评价区内地下水主要由大气降雨补给,沿高地势向低地势径流,并最终在北川河排泄。拟选项目区属于地下水补给区、径流区。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区水文地质概况
  1)地下水类型及赋存特征
  拟建项目区所在区域地貌及地质条件较为复杂,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水力性质及水动力特征,区域地下水可划分为裂隙潜水、孔隙潜水、裂隙层状水、孔隙层状水等。这些地下水的赋存受地质、地貌、气候、水文等因素的制约,又可细分为以下6种类型。
  ①震旦系裂隙潜水及局部承压水
  震旦系片岩、板岩、石英岩、大理岩组成本区褶皱基底,岩性坚硬质脆,线裂隙率1%,由大气降水下渗补给,普遍形成裂隙潜水及局部承压水。其中裂隙潜水在北部山区分布较多,多以泉水的形式宣泄,单泉流量为0.0064~4.9t/h,水量较大,水质较好;承压水主要分布于地表水以下80~250m的震旦系东岔沟组的石英岩、大理岩中,承压水水头高出地面3.8m,但水量不大,径流滞缓、水交替作用极为缓慢,属于Ca-SO4.Na型,矿化度高达7.49g/L。
  ②加里东期花岗岩、花岗闪长岩裂隙潜水及承压水
  加里东期花岗岩在县境内北部分布面积较广,岩体的节理裂比较发育,线裂隙率0.6~2.5%,强风化厚度一般小于10m,在降水补给之下,形成了较震旦系含水岩组丰富的裂隙潜水。其单泉流量0.072~8.03t/h,在降水充足的桌子山、阿南沟等是山区地区形成强~中等富水地段,泉水最大流量10t/h以上,向南富水性变弱。引胜沟内,花岗岩中赋存有承压水,由于承压水水位一般低于潜水位,二者之间又无完好的隔水层,加之引胜沟内又常年性地地表径流,承压水补给来源充分,水量丰富。
  ③三叠系南营儿群裂隙潜水及承压水
  三叠系砂岩、页岩、泥岩在桌子山山前形成向南倾斜规模不大的向斜构造,其轴部在拉日与联星之间,这里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属大气降水及桌子山的基岩裂隙水。该区裂隙潜水的水量及水质在空间分布上不一致,靠近桌子山上华莲一带,为中等富水地段,单泉最大流量为3.58t/h,矿化度小于0.39g/L,水化学类型属HCO3一Ca型,向南畜水性变弱,水质较差。三叠系地层中普遍含有承压自流水,即承压自流水盆地,这一盆地在水文地质结构上不完全,具有补给区、承压区,而无明显排泄区。
  ④白垩系河口群裂隙水及承压水
  白垩系河口群出露于湟水河河谷以南,主耍含水层为灰白色细砂岩,取决于其岩性特点以及封闭、滞缓的水交替条件,白垩系为一弱含水岩组,并以高矿化的NaCl型为其特征。
  ⑤第三系孔隙裂隙水及承压水
  第三系广泛分布于县境内的浅山地区,为一套冲积一湖相一盐湖相的砂岩、泥岩及石膏堆积,受自身岩性控制,加之浅山降雨量少,补给来源有限,以及水文网的强烈分割,含水微弱,泉水少,单泉流里小于0.5t/h,属极弱富水地段。由于溶滤了地层中的可溶盐类,矿化度高、水质差。第三系承压水的分布具有普遍性,但受含水层岩性和缓慢的水交替条件的制约,其水质不佳。
  ⑥第四系黄土及底砾石孔隙潜水
  黄土及底砾石广泛分布于浅山地带,并均处于侵蚀基准面以上,故一般呈现疏干状态。但在脑山或接近脑山的浅山后半部以及沟脑部位,由于降水量较大,并且远离浸蚀基准面,地形切割强度较小,为黄土及底砾石层潜水的补给和贮存提供了有利条件,泉水一般出现在掌形地和杖形地的出口处,地下水流量大。
  2)地下水补径排条件
  拟建项目区位于湟水河谷阶地处,水资源较为丰富。其中湟水河谷潜水主要赋存于河漫滩、河谷阶地和沙砾卵石层中,含水层厚度一般在5~15m,主要靠降雨入渗补给。山丘区地形起伏较大,地下水径流条件差,降雨通过基岩裸露山区的裂隙和松散堆积物孔隙渗入地下,向沟谷底部或裂隙带径流。地下水径流方向基本与地形坡向一致,主要排泄方式为人工开采和向河流排泄等。且以垂向人工开采最为主要。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区水文地质概况
  1)地下水类型及赋存特征
  拟建场地位于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和红柳沟冲洪积扇的交接部位,根据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依据含水介质及水力特征,拟建场地地下水类型为单一的松散岩类孔隙潜水。
  ①地下水赋存特征
  拟建场地地层岩性以粉砂、中砂、中粗砂和角砾为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主要赋存于中粗砂和角砾层的孔隙之中,上部中砂层部分赋存潜水,含水层厚度大于100m。含水层在区内呈面状分布,受沉积环境及水动力条件影响整体略有起伏,潜水水位埋藏较深,一般在17.05~42.60m之间。受当地气候因素及场地地形地貌特征影响,场地表层风积砂土为透水不含水层。
  ②含水层特征及富水性
  潜水含水层由冲洪积物沉积而成,介质岩性主要为中粗砂和角砾。中粗砂砂质较纯净,颗粒较均一,主要成分为石英、长石等,局部见圆砾,夹有粉细砂及粉土透镜体;在勘探深度内揭露的中粗砂含水层有两层,上层层顶埋深一般在40~50m之间,揭露厚度30m左右,整个场地均有分布。下层层顶埋深大于80m,揭露厚度27.8m。上层中粗砂含水层之上和上、下中粗砂含水层之间分布有角砾潜水含水层,角砾磨圆较差,多呈次棱角状,成分由砂岩、灰岩及其他暗色变质岩组成;层内偶见块石,一般粒径2~25mm,局部夹有粉细砂薄层及透镜体;该层在场地内普遍分布,仅在场地北部缺失上部角砾层。
  底部泥质砾卵石层为中更新统冰水沉积物,泥质充填,有效孔隙率相对较小。受区域构造、沉积环境和含水系统的控制,拟建场地下伏大厚度潜水含水层,分布连续稳定。全新统和上更新统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含水层介质结构松散,有效孔隙率较大,单井涌水量大于1000m3/d,水量丰富。
  2)地下水补径排特征
  拟建场地位于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和红柳沟冲洪积扇的交接部位,但因格尔木河的产流量远大于红柳沟,因此拟建场地地下水主要接受来自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地下水的侧向径流补给,并向北偏东方向径流,水力梯度3.6‰左右。拟建场地潜水水位埋深在17.05~42.60m之间,因此地下水不存在蒸发蒸腾作用,其排泄去向为侧向径流补给下游地下水。
  (4)玉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区水文地质概况
  1)地下水类型及赋存特征
  区内海拔高,地形开阔,多年冻土发育,冰缘地貌特征典型,这种特有的地质环境条件为地下水的形成、运移、富集提供先决条件,决定了本区水文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因此将研究区地下水分为基岩裂隙水,岩溶水,松散层孔隙水和多年冻结区地下水。
  ①基岩裂隙水
  该类地下水主要分布于研究区侵蚀构造极高山和侵蚀构造中高山区域。侵蚀构造极高山和侵蚀构造中高山这两个区域裂隙发育,为裂隙水提供了丰富的贮存条件。因裂隙发育受岩性、气象、温度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区域差异性较大。因此,该区地下水没有统一的地下水位,含水性不均一。该区地下水以大气降水和冰雪融水补给为主。其排泄路径主要有两种:一部分向较低洼处排泄,补给周边地表水;一部分以水蒸气的方式被蒸发。
  ②岩溶水
  项目区出露大面积的石灰岩质山,因岩溶作用,该区可见大面积的岩溶地貌。因此,该区岩溶水较富集。由于介质的可溶性,岩溶水在流动过程中不断扩展改造介质,从而改变自身的补给排泄和径流条件以及动态特征。在溶洞逐渐扩大的过程中,在薄弱地带会发生溶洞坍塌现象。该区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冰雪融水和基岩裂隙水的补给。其主要排泄方式为补给河流等地表水和被蒸发。该区地下水水量、水位差异性大,受补给条件及自身岩性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严重。
  ③松散层孔隙水
  松散层孔隙水主要发育于山前冲洪积平原、山前侵蚀剥蚀平原和河谷相。该区地下水呈层状分布,含水系统内部水力联系良好,地下水埋深较浅,富水性良好。在山前冲洪积平原顶部到其前缘,介质含水性逐渐变大,水位逐渐升高。在丰水期,河谷区的地下水可接受河流的侧向补给。在枯水期,河流两侧地下水可补给河流。地层岩性为古近系及新近系砂砾岩。
  ④多年冻土区地下水
  由于区内广泛发育有中纬度高海拔型的多年冻土,使区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具有了特殊性。多年冻土区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分布规律较为复杂,分可为冻结层上水、冻结层下水和融区水三种特殊的地下水类型,其中冻结层上水与地质灾害的关系较为密切,各种地下水类型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叙述如下:
  冻结层上水:是高原多年冻土区分布较为广泛的一种地下水类型,它的水位不稳定,相态不固定,埋藏条件也随季节而改变,其含水层厚度受冻土上限的控制,水量大小也随季节而改变。根据含水介质的特征,冻土层上水可进一步划分为:松散岩类冻结层滞水、基岩类裂隙冻结层上水两个亚类。
  冻结层下水:是多年冻土区内地下水的一种主要的赋存形式。这种类型的地下水一年四季都处于液态,水位稳定,埋藏于多年冻土层之下,埋藏深度受冻土下限控制,冻土厚度大则埋藏深,反之则埋藏浅。主要接受山间湖塘及冰川融水的补给,一般都具有承压性,只能通过融区补给或排泄,补给排泄都较困难。根据含水介质的特征,冻土层下水可进一步划分为:松散岩类孔隙冻结层下水、基岩类裂隙冻结层下水两个亚类。
  融区水:是片状多年冻土区常见的地下水类型,主要沿河流和断裂带构成的融区分布,成因类型较复杂。主要接受地表水渗透补给、大气降水入渗补给、其它多种类型地下水的侧向补给,同时也是各种类型地下水的排泄区。综合考虑地下水的分布特征,埋藏条件以及水力性质,融区内地下水类型划分片状融区水和带状融区水。
  2)地下水补径排特征
  青藏高原是我国三大主要江河的发源地,这些水系与昆仑山、唐古拉山、巴颜喀拉山等山脉相间排列构成了各自独立的水文地质单元,每个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都不同程度的受到地形地貌、构造、水文等因素影响,同时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多年冻土的制约。在大片连续多年冻土区山间盆地或谷地,表层为松散土类冻结层上水,下部为相对稳定的永冻土层构成的区域相对隔水层,作为地下水主要补给区的山区,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和冰雪融水的补给,而其排泄方式主要有:①通过沼泽湿地垂向蒸发排泄;②以泉的形式排泄;③通过融区通道补给冻结层下水,冻结层下水再通过融区通道排泄。受到多年冻土层的影响,冻结层下水的补给和排泄都比较困难,其径流流速缓慢,途径长,循环周期长。对高原地下水补给年代及循环周期应用氚同位素作指示剂研究表明,一般来说,冻结层上水的循环周期为1~4年;冻结层下水的分布和埋藏条件较复杂,盆地或谷地埋藏浅的冻结层下水循环周期一般不超过30年,而埋藏深的冻结层下水循环周期一般大于30年甚至更长。
  3)项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拟建场地位于扎曲河Ⅰ级阶地、坡积裙和洪积扇,含水层由第四系全新统冲积、洪积、坡积砂卵石或碎石层组成。Ⅰ级阶地地下水位埋深2.8—3.1m,含水层厚度10—15m。根据临近抽水试验资料地下位变幅0.5-1.0m,渗透系数60-80m/d,坡积裙带地下水埋深8-16.5m。
  拟建项目位于山区沟谷之中,沟谷中有扎曲河流过。此处地下水主要由大气降水补给,雨水降落到周围山坡上,一部分雨水形成地表径流顺山坡流入沟谷中扎曲河,一部分由基岩裂隙渗入,补给沟谷中第四系含水层。此处地下水与扎曲河水流交替频繁,水流互补。
  3.2 社会环境概况
  3.2.1 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1)经济现状
  2018年,青海省全年实现生产总值2865.23亿元,比上年增长了7.2%。按产业类型来看,第一产业增加值268.10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1247.06亿元,增长7.8%;第三产业增加值1350.07亿元,增长6.9%。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4%,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7.1%,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7.1%。人均生产总值47689元,比上年增长6.3%。
  (2)行政区划和人口
  截止2018年末,青海共辖8个地级行政区,包括2个地级市、6个自治州,分别是西宁市、海东市、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自治州。
  青海省年末常住人口603.2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85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328.5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4.47%,比上年末提高1.40个百分点。全年人口出生率14.31‰,比上年低0.11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6.25‰,比上年高0.08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8.06‰,比上年低0.19个千分点。全省人户分离的人口为117.67万人,其中流动人口100.97万人。年末全省户籍人口586.77万人,其中城镇户籍人口240.09万人,占总户籍人口的比重(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0.92%。
  3.2.2 旅游资源现状
  青海旅游资源丰富。有高原、山峰、盆地、江河、湖泊、峡谷、沙漠、冰川,奇异的造型地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独特的高原气候等,名胜古迹众多,汉、藏、回、蒙古、土、撒拉等民族历史悠久,民俗风情别具一格,极富情趣。青海全省已开发旅游景点十多处,形成三大旅游区。旅游设施日渐配套,可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多种有效的服务。
  (1)东部旅游区。有塔尔寺揽胜、“热贡艺术”鉴赏、孟达林区观光、柳湾文物考古、民俗风情旅游等。塔尔寺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寺院之一,由许多独立的佛塔、殿宇、经堂、僧舍组成,是藏汉结合式建筑群。酥油花、堆绣、壁画被誉为塔尔寺的艺术“三绝”,塔尔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接待十余万国内外游客。“热贡艺术”有彩绘、砖雕、堆绣、石刻、木雕、油塑、图案、建筑艺术等。孟达林区在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境内,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区内有各种植物540余种,被称为“青海高原的西双版纳”。另外,还有互助北山、上五庄水峡、大通东峡、乐都仓家峡、土族和撒拉族之乡、尖扎坎布拉国家级森林公园、唐蕃古道等人文和自然景观。
  (2)青海湖旅游区。包括日月山寻古、青海湖漫游、鸟岛奇观等景点,在青海湖周边还有西海郡古城、新月沙丘和白佛寺、隆宝滩黑颈鹅保护区、文成公主庙等,都让人心旷神怡,流连忘返。
  (3)西部旅游区。旅游景观有源头漂流、草原狩猎、盐桥揽胜和登山等。江河源头以及黄河上游落差大、水流湍急,适于探险性漂流。都兰县境内建有巴隆国际狩猎场。阿尼玛御山、昆仑山等14座山峰已对外开放,吸引着众多登山爱好者,有不少外国登山队前来登山。“万丈盐桥”是格尔木至敦煌的一段从达布逊湖上穿过的公路,厚达15-18米的盐苔构成天然的“盐桥”。在旅游区内还有泽库和日石经墙、天峻鲁芒沟和庐山岩画、贵德玉皇阁、南八仙风蚀雅丹地貌、青南高原的冻土地貌、黄河谷地大峡谷、盐湖城格尔木等。
  2018年青海省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4204.3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0.7%。其中,国内游客4197.46万人次,增长20.7%;入境游客6.92万人次,下降1.6%。实现旅游总收入466.30亿元,增长22.2%。其中,国内旅游收入463.91亿元,增长22.4%;旅游外汇收入3613.08万美元,下降5.6%。
  3.2.3 交通运输现状
  2018年末全省铁路营运里程2299公里,与上年末持平,其中高速铁路218公里。公路通车里程82135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24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328公里,增加105公里。民航通航里程145736公里,增加20767公里。
  2018年末全省民用汽车保有量110.32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0.2%,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91.51万辆,增长10.4%。民用轿车保有量52.93万辆,增长9.0%,其中私人轿车保有45.82万辆,增长8.7%。
  3.3 规划项目周边环境特征
  3.3.1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有利条件:
  ①生活垃圾运输距离
  项目厂位于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和佛湾,距离城区约6.8km,对中心城区影响不大,垃圾运输距离适宜。
  ②与主要敏感点距离
  南距西宁市主城区约10km 、东南距青海省师范大学约3.9km、东北距中嘴村约2.5km、东北距西村4.1 km。该厂址周围300米内无居民区,无居民搬迁要求。距离最近的大通县桥头镇水源地约22.8km。
  ③与城市主导风向的关系
  据西宁市气象站近20年资料统计,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在主城区上风向。
  ④飞灰去向
  本项目飞灰进入项目西侧自建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
  (2)制约条件:
  场址北侧平坦地形广阔,南侧山势高、坡度较陡,场地使用需开挖场地中部的部分山体,并将北部部分地区填方处理。进场道路较窄,需拓宽改造,拓宽改造后可以满足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水、电接入条件具备。
  3.3.2 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有利条件:
  ①生活垃圾运输距离
  项目位于海东工业园乐都工业区西区北侧,距离城区约13km,对中心城区影响不大,垃圾运输距离适宜。
  ②与主要敏感点距离
  西距海东市主城区约13km 、东南距雨润镇约1.8km、南距刘家村约2.0km。该厂址周围300米内无居民区,无居民搬迁要求。距离最近的乐都区引胜河水源地约12.8km。
  ③飞灰去向
  本项目飞灰进入项目西南侧的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2)制约条件:
  场址使用需开挖部分山体。进场道路较窄,需拓宽改造,拓宽改造后可以满足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水、电接入条件具备。
  根据《海东工业园乐都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海东市主导风向为东风、偏东风。本项目位于海东市主城区上风向。但该地区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本项目未在城市夏季主导风上风向。
  3.3.3 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有利条件:
  ①生活垃圾运输距离
  项目位于位于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工业园区昆仑重大产业基地,距离城区约10km,对中心城区影响不大,垃圾运输距离适宜。
  ②与主要敏感点距离
  西距格尔木市主城区约10km 、西北距宝库村约2.0km。该厂址周围300米内无居民区,无居民搬迁要求。距离最近的格尔木市格尔木河冲洪积扇水源地约18.5km。
  ③与城市主导风向的关系
  据《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尔木市主导风向为偏西风,项目不在主城区上风向。
  ④飞灰去向
  本项目飞灰进入项目南侧的格尔木凌之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填埋处置。
  (2)制约条件:
  水、电管网及运输道路需要建设。
  3.3.4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根据《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利条件:
  ①地质及与城市建成区关系
  工程选址位于玉树市结古镇新寨村东侧,项目不在玉树建成区范围内;根据《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青海工程勘察院、青海世安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月)中相关调查结果,工程选址地处河谷平原区,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不发育,现状条件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工程所在区域不属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
  ②与主要敏感点距离
  西距玉树市主城区约6.7km 、西距新寨村约1.1km。该厂址周围300米内无居民区,无居民搬迁要求。距离最近的玉树市结古镇扎喜科河傍河水源地约15.4km。
  ③与城市主导风向的关系
  玉树地区年主导风向为西风和偏西,项目不在主城区上风向。
  ④飞灰去向
  本项目飞灰进入项目西北侧约500m的玉树市结古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填埋处置。
  (2)根据《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制约条件:
  项目距三江源自然保护区17km,项目南侧120m为扎曲河。
  3.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90.9%(94.6%*,“*”数据为剔除沙尘天气影响数据,下同),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环境空气中六项污染因子平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除细颗粒物(PM2.5)同比无变化外,其余五项因子同比均有所下降。
  2018年,西宁市、海东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其余4项指标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另外在2019年7月31日~8月6日在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项目地;2019年8月1日~8月7日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现状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因子包括HCl、H2S、NH3、Hg、Pb、Cd、As、二噁英等8项。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西宁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青海赛维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西宁市垃圾焚烧场拟建厂址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29日进行的环境空气监测结果,监测因子包含HCl、H2S、NH3、Hg、Pb、Cd、As、二噁英等8项。
  根据环评补充监测结果,Pb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Cd、Hg、As检出值均较小;H2S、NH3、HCl均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 D 的限值要求;二噁英监测浓度均小于日本JIS标准0.6pg/m3。
  3.5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长江干流、黄河干流、澜沧江干流、黑河干流、青海湖流域、湟水流域及柴达木内陆河流域共设61个水质监测断面,其中60个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目标,比例为98.4%。Ⅰ~Ⅲ类水质断面53个,比例86.9%,同比上升了2.2%;Ⅳ类水质断面7个,比例为11.5%,同比上升了4.7%;Ⅴ类水质断面1个,比例为1.6%,同比下降了3.4%。地表水整体水质稳中向好。
  3.6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评价区内地下水水质较好,局部地段发现个别指标超标,其他项目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
  3.7  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西宁市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50.0dB(A),同比下降3.8dB(A),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为“好”。海东市(平安区)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48.2dB(A),同比下降7.2dB(A),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为“好”。海西州(格尔木市)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57.1dB(A),同比上升1.0dB(A),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为“一般”。
  3.8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青海省环境监察中心站提供的《2018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青海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全区监测96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内容涵盖重金属污染物、有机污染物及有机农药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表明青海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96个监测点位的表层土壤中有5个点轻微污染,1个点中度污染,其余点位无污染。超标项目为镉、砷,超标率分别为1.04%和6.25%。从土壤污染物分担率来分析,污染物排名前两位的分别为砷和镉,分担率分别为28%和13%;汞和六六六总量的贡献率较低,分担率分别为0和1%。
  委托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2019年9月对在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项目地、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因子包含《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的基本项目45项及特征因子:锑、钴、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铊、锰。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西宁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青海赛维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西宁市垃圾焚烧场拟建厂址2019年7月23日进行的环境空气监测结果,监测因子包含HCl、H2S、NH3、Hg、Pb、Cd、As、二噁英等48项。
  监测结果: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对照,项目厂址区域的土壤环境现状因子均低于标准中筛选值的第二类用地限值。土壤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3.9  辐射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青海省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及城镇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规定的公众暴露控制限值。
  3.10 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通过生物丰度、植被覆盖、水网密度、土地胁迫、污染负荷指数综合评价,全省县域生态环境以“良”为主;与上年相比,各县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变化幅度在-0.02~1.86之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全省4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域中,生态环境状况为“良”的县域33个、“一般”的县域为7个、“较差”的县域为1个。与去年相比,41个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的变化幅度在-0.02~1.86之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3.11 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
  从环境角度出发,规划实施存在以下几点制约因素:
  3.11.1 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是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项目建设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即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尽管垃圾焚烧发电被大力推广,但也因二噁英排放问题饱受争议,从而产生“邻避效应”,造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困难,掣肘了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邻避问题,公众关注度较高,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垃圾焚烧项目产生邻避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项目选址不科学不规范,项目选址管理不一致不统一,以及对项目周边人群及社会公众沟通不够造成的。
  3.11.2 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由于垃圾焚烧行业的准入门槛不高,部分小企业依靠政府补贴勉强运行,难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造成当前少数已投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作为环保和新能源项目,垃圾焚烧发电污染物排放都应该达标。少数项目不达标是对整个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伤害,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信心,特别是在当前邻避效应仍然明显的情况下,个别单位不负责任、污染物排放超标,很容易转化为对整体行业的不信任。
  3.11.3 水资源
  青海省整体上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随着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逐步实施,必然加大对水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加剧部分水资源承载力较弱地区的超载负荷,如何合理有效配置区域有限的水资源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发展过程中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
  4.1 环境影响识别
  4.1.1 环境污染类影响识别
  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期主要活动包括:土石方工程、打桩、建构筑物施工、安装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运输、建筑物料堆存等;运营期主要活动包括:主厂房、烟气净化车间、公辅工程运行过程中“三废、一噪”排放等。
  评价结合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各评价时段主要活动、区域环境特征,对其涉及的环境要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识别,识别结果见表4.1-1。
  表4.1-1  环境影响识别表
  评价 时段建设 生产 活动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领域(环境受体)
  自然环境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其它
  地形地貌气候气象河流水系水文地质土壤类型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系统植被类型植物物种水土流失野生动物水生生物生活环境供水用水人车出行文物保护
  施 工 期场地清理-1-1-1-1-1-1
  基础工程-1
  建筑施工-1
  安装施工
  运输-1
  物料堆存-1
  运 行 期废气排放-2-1
  废水排放-1-1
  固废排放-1-2-2
  噪声排放-1-1
  注:3—重大影响;2—中等影响;1—轻微影响; “+”——表示有利影响;“-”——表示不利影响
  (1)废气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烟气及垃圾池、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等产生的H2S和NH3等恶臭物质。
  (2)废水
  废水主要为渗沥液、车间清洁及冲洗排水、化学水处理系统高悬浮物废水、化学水处理系统高含盐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冷却塔排水、生活污水和厂区污水处理站浓水。
  (3)噪声
  垃圾焚烧厂产噪设备主要为风机、汽轮机、发电机、搅拌机、通风机、冷却塔等噪声。
  (4)固体废物
  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烟气处理系统捕集的飞灰、厂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职工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布袋和废机油等。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要素及污染因子识别表,见表4.1-1。
  表4.1-1  环境影响要素及污染因子识别表
  生产环节环境要素
  环境空气声环境地下水固废
  垃圾焚烧及发电主厂房二噁英类、HCl、PM10、SO2、NO2、CO、Pb等重金属中、高频噪声/炉渣、飞灰
  垃圾储存NH3、H2S、臭气/COD、BOD5、NH3-N、SS/
  风机、空压机、 水泵、冷却塔/中、低频噪声//
  地面冲洗//SS、COD、NH3-N/
  循环冷却水系统/中、低频噪声//
  化学水处理//pH(3~12)/
  汽轮发电机/中高频 噪声//
  锅炉排汽、排水/高频噪声//
  辅助生活设施///生活垃圾
  污水处理站NH3、H2S、臭气/COD、BOD5、NH3-N污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壤环境影响源及影响因子识别表,见表4.1-2。
  表4.1-2 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源及影响因子识别表
  污染源工艺流程/节点污染途径全部污染物指标a特征因子备注b
  酸洗废水池锅炉酸洗废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Fe、重金属c等pH、重金属间断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中生活污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氨氮间断
  污水处理站生产、生活污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全盐量、总磷、石油类、重金属等氨氮、重金属等连续
  事故油池事故油、废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石油类石油类事故
  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重金属等重金属连续
  渗滤液处理间渗滤液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重金属等重金属连续
  渗滤液沟道、收集管线渗滤液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重金属等重金属连续
  垃圾池渗滤液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重金属等重金属连续
  地面冲洗废水设备、车间等冲洗废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石油类、硫化物、重金属、TDS、全盐量SS、石油类、全盐量、重金属间断
  地面漫流
  初期雨水地面漫流pH、COD、石油类、重金属等石油类间断
  垂直入渗
  烟囱大气沉降颗粒物、SO2、氯化氢、CO、O3、NOx、重金属、二噁英类重金属、二噁英类连续
  a 根据工程分析结果填写。 b描述污染源特征,如连续、间断、正常、事故等。 C重金属主要指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总镉等。
  4.1.2 生态影响识别
  规划实施会占用土地,项目占地使现有土地的使用功能发生变化,使原有的地表植被受到了破坏,植被局部生长能力和稳定状况受到影响。建设期项目开工建设和占地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用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动植物资源和水土流失的影响;运行期的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周围动植物资源的影响。另外,项目实施后对该区域的自然体系生产力和景观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4.1.3 人群健康影响
  垃圾焚烧烟气会产生少量剧毒性污染物(二噁英类等)、重金属(Hg、Pb、Cr等),其累积影响可能影响人群健康,应予以关注。
  4.2 主要环境目标
  (1)规划符合国家、青海省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等政策与规划的要求;
  (2)废气、废水、噪声必须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固废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3)规划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焚烧系统、机组的选择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4)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5)环境信息公开,避免邻避效应。
  4.3 评价指标体系确定
  在影响识别的基础上,结合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考虑到行业特点及其主要环境影响特征选择评价因子,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细化环境目录。表4.3-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主题环境目标评价指标指标值指标出处
  垃圾 分类推进垃圾分类,提高入炉垃圾热值进炉垃圾低位热(kJ/kg)≥5000《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单位垃圾发电量(kwh/t)≥330
  区域垃圾分类程度地级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垃圾焚烧率(%)≥4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水资源与水环境节约水资源,控制区域水环境污染,维持和改善地表水、地下水水质及水生环境单位垃圾处理水耗(m3/t)≤3.0《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
  废水COD产生单耗(kg/t)≤15.4
  废水氨氮产生单耗(kg/t)≤0.31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10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 环境控制空气污染,保证环境质量不恶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垃圾焚烧发电厂内外主要运输道路及环境恶臭污染防治效果清洁无异味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无组织排放源与居民区、生态敏感区的距离≥300m《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废气SO2产生单耗(kg/t)≤0.8《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废气NO2产生单耗(kg/t)≤1.6
  采用“3T+E”控制法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声环境维持区域声环境良好厂界噪声达标率(%)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 废物使固体废弃物的生成量达到最小化或减量化及资源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炉渣资源化利用率(%)100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飞灰安全处置率(%)100《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率(%)100
  环境 管理推进区域垃圾分类实行环境信息公开,避免邻避效应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物排放数据予以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5  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1  运行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1.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及评价
  (1)本工程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限值要求。
  (2) 本规划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均小于100%。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占标率二类区均小于30%,一类区均小于10%。
  (3) 项目所在地PM10和PM2.5现状浓度不达标。评价建议:规划新增项目在具体选址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容量,远离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确保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因此,在满足以上条件后,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可接受。
  5.1.2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建议:垃圾渗滤液应处理后全部回用,浓水应回喷焚烧炉;其他废水应优先考虑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不能回用的考虑排入就近污水处理厂。
  5.1.3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建设阶段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阶段对地下水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为施工生活、生产废水的排放。施工生活污水可设置移动式临时沉淀槽、修建临时旱厕等,经妥善处置后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施工生产废水可设废污水沉淀池、油污水收集统一清运,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2)生产运行阶段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生产运行阶段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环节主要有:主厂房区、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酸洗废水储存池、事故油池、灰库、渣仓、污水处理设施、供排水管线及生活垃圾存放区等,以上设施在封闭不严,设备、管道发生渗漏的情况下,会有某种程度的下渗,对周围地下水造成一定的影响。
  ①正常状况下地下水影响分析
  正常状况下,规划垃圾发电项目按照规范和要求对污水收集处理构筑物、污水运送管线、灰库、渣仓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并加强对各种废水及固体废物的管理,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各污染物存贮建筑物不会有污水的泄漏情况发生,不会对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
  ②非正常状况下地下水影响分析
  非正常状况下,规划项目的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因系统老化、腐蚀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保护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污染物可能经由跑、冒、滴、漏进入地下水环境。非正常状况下,厂区对地下水的可能影响途径为重点构筑物发生泄漏或污水溢出、污水收集管线发生泄漏,废污水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污染物在泄漏点一定范围内会出现超标现象,在落实必要的防渗措施及后期严格检修、监测措施后,项目运营对地下水的影响属可接受范围。
  (3)服务期满后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项目在后期改造或服务期满停运后,应根据届时的最新环保要求,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采用切实可行的地下水防治措施,同时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必须对区内剩余的固体废弃物、废污水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置外排。对于可能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剩余垃圾、垃圾渗滤液、固体废物、废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运到指定地点按要求处置,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5.1.4  声环境影响预测及分析
  正常工况下,规划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主厂房区域是主要噪声源的集合,其中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主要声源为汽轮机、锅炉等运行噪声,对外部声环境有一定影响。类比其他项目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采取合理的厂区平面布置后,可满足厂界噪声达标要求。
  5.1.5  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
  炉渣属于一般固废,以综合利用为主。目前国内对于垃圾焚烧发电产生的炉渣的综合利用一般用作建筑材料,如铺路(可作为道路基层和底基层的骨料)或者制砖(作为水泥/混凝土的替代骨料)。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HW18(772-002-18),其厂内贮存设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防渗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可满足处置途径豁免条件,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节的规定后,运送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若经鉴别,不满足豁免条件时,对不合格飞灰在厂内按照危险废物临时暂存后,重新进行稳定化处理,满足豁免条件后运送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自建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
  5.1.6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土地利用影响与评价
  整体来看,规划对土地占用秉持着减少对脆弱生态环境的破坏,尽量避开林地的原则,坚持以裸地和草地为主要占用类型,海东市和格尔木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都为裸地,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草地,西宁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耕地。本规划总体占用面积不大,不会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构和组成。
  (2)对植被资源的影响预测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正常工况下,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较小,均低于植物伤害所需浓度,因此,规划项目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崔周围植被造成的影响不明显。
  (3)对动物资源的影响预测
  一般情况下,动物暴露在150分贝以上的低频噪声场中,会引起眼部振动,造成视觉模糊。根据影响预测,规划建设项目施工期以及运营期的噪声远远达不到150分贝,对动物影响不大。其次,人为捕猎也会对野生动物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对施工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宣传和教育以及施工方的管理约束,可以将该方面影响降到很低。
  (4)敏感区生态影响预测
  西宁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海东市生活垃圾发电规划项目、格尔木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周边无其他生态敏感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已批复的《玉树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地处玉树市结古镇新寨村,项目中心坐标北纬32°59′35″,东经97°0′26″,项目南侧120m为扎曲河,玉树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不在青海玉树巴塘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不在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不在当卡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及控制地带范围内;不在新寨玛尼石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及控制地带范围内。
  5.1.7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项目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同类工程的环境监测结果,规划项目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经沉降进入土壤环境的量十分有限,因此污染物经大气沉降途径对周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厂址区地面设施的建设,可全面防控可能的污水发生地面漫流,防止进入土壤环境,污染物经地面漫流途径对土壤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根据场地特性和项目特征,制定分区防渗措施。对于地下及半地下工程构筑物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物料和污染物泄露的地上构筑物采取一般防渗措施,其他区域按建筑要求做地面硬化处理。因此,在全面落实分区防渗措施的情况下,污染物的垂直入渗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厂址区域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显示各项目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监测结果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规划项目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从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和垂直入渗三个影响途径进行分析,项目厂区建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及处置措施,能有效防控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项目在严格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地面分区防渗措施的建设,采取必要的检修、监测、管理措施条件下,工程建设对土壤的影响较小。
  5.1.8  电磁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类比测试结果,垃圾焚烧发电配套建设的110kV变电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推荐性限值:即工频电场强度≤4kV/m(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0.1mT(100μT),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  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6.1  能源承载力
  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垃圾作为原料,燃烧后发电,除去企业自用电,就近接入电网。常规情况下不涉能源使用,设置的助燃系统,仅在启、停炉时以及当炉膛焚烧温度低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7485-2014)表1要求的温度时使用并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5.3条的要求,助燃燃料通常采用轻质柴油,由于使用时间短,消耗量较小,资源可以承载。
  6.2 水资源承载力
  规划每年新增用水376万m3,占2030年用水指标0.08%,所占比例程度相对较低,对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压力不大。
  6.1.3  大气环境承载力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74号),青海省2020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2万t,NOX排放总量控制在11.1万t。
  2022年规划新增SO2排放量0.070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49%;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2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1.98%。
  2025年规划新增SO2排放量0.082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58%;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6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2.34%,对减排目标的实现将产生一定压力,但影响很小。
  6.1.4  水环境承载力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青海省2020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0.33万t,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99万t,规划新增垃圾焚烧项目废水优先考虑采取措施处理后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附近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占青海省2020年总量指标。
   7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7.1 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根据规划方案协调性分析、规划布局、规模、发展目标分析、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资源环境承载力等评价,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如下优化调整建议:
  (1) 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将西宁东部垃圾纳入项目服务区,互助县纳入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见图7.1-1~7.1-2。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调整后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4×750t/d,一期建设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设1×750t/d(2023~2025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2×750t/d同时建设(2019~2022年),不分期。
  规划编制单位考虑互助县运往西宁市运距过长,西宁市生活垃圾增长情况,未采纳本条意见。
  图7.1-1 调整后的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图7.1-2 调整后的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2)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热电联产
  (3)有针对性的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进一步核实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情况,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
  (5)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6)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由于目前青海省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垃圾中不可燃物相对较多,应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分区收集的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提高入厂垃圾的品质,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热能的利用水平。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同时,应推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必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至2022年地级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
  (7)严控氯元素含量
  (8)加强垃圾运输线路的规划研究
  (9)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10)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11)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12)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
  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3)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14)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15) 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7.2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
  根据环保部2018年3月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结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城建[2010]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对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规划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出准入要求,具体见表7.2-1。
  表7.2-1   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
  项目选址要求依据
  选址要求1.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办环评[2018]20号)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3.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4. 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5.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6.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7.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8.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9.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号)
  10.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的因素。《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1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1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1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1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15. 厂址应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1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源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17.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8.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9.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规模1. 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规模,单条焚烧线处理容量不宜低于300t/d,对于垃圾产量较少的区域,宜按照邻近市县统筹布局的原则。处理设施选址宜位于现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附近,实现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便于后期循环经济的构建。《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2. 对于生活垃圾产量大于300t/d的市县,而周边邻近市县生活垃圾量较小且运距相对合理的,优先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量小于300吨天的市县,其生活垃圾优先纳入邻近市县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3.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4.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5.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生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
  工艺技术 和装备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
  2.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3.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4.规模为300t/d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m,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5.应按照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在采用孔的正下方约1m处设置不小于3m2的带护栏的安全监测平台。
  6.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城建[2010]61号)
  7.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给料记录装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号)
  8.有工业热负荷及采暖热负荷的城市或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优先选用供热机组,以提高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9.入炉垃圾低位热值不宜低于5000kJ/kg。《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用水1.垃圾发电项目用水要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号)
  污染控制措施1.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办环评[2018]20号)
  2.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3.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4.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
  5.采取分区防渗,明确具体防渗措施及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
  6.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7.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8.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7.3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 号),“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并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7.3.1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目前,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编制完善并报送国务院等待批准,待批准后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规划,2025年青海省将建成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这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集中在青海省的4个地市,其中玉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根据环评报告确定以上项目均不涉及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本次规划环评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区域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及内建设。
  7.3.2 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本规划涉及环境质量底线管控分区见表7.5-1。
  表7.5-1  本规划涉及环境质量底线一览表
  类别区域本次规划内容要求
  禁止限制
  水环境管控分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
  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禁止破坏湿地水力联系、禁止设排污口-
  Ⅰ类、Ⅱ类水体禁排-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禁止破坏、禁止设排污口-
  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河、湖、水库等地表水体Ⅰ类、Ⅱ类水体禁排
  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其余区域禁排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质量一类功能区禁止建设-
  大气重点管控区环境空气质量已超标区域-区域削减
  环境空气质量未超标区域-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分区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禁止建设-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筛选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识别疑似污染地块--
  --
  注:表中“-”表示不涉及。
  (1)环境质量控制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目前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提出本规划环境空气目标、水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噪声质量目标、生态环境质量目标。
  ① 空气环境质量底线:本次规划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二噁英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② 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本次规划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可根据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渗滤液处理工程实践,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等选取合适的工艺处理措施,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处理后的废水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排入任何地表水体,不得对当地地表水体产生影响,降低其原有使用功能。
  ③地下水环境质量底线:规划项目废水进行合理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以先进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可能污染物产生。同时,采取分区防渗,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防止厂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受到污染。
  ④ 声环境质量底线: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规划实施后厂址区域声环境质量底线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⑤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确保规划项目实施不造成区域土壤质量下降,以土壤现状水平作为本次规划项目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2)总量控制底线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所涉及区域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确保各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对新规划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二噁英总量控制,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将垃圾发电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二噁英作为总量控制指标。
  7.3.3 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本次规划采用垃圾作为原料,燃烧后发电,除去企业自用电,就近接入电网。常规情况下不涉及能源使用,设置的助燃系统,仅在启、停炉或助燃时需采用少量轻质柴油或天然气,由于使用时间短,消耗量较小,资源可以承载。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本次规划的资源利用上线管控分区见表7.3-2。
  表7.3-2  本规划涉及资源利用上线一览表
  类别区域本次规划内容要求
  禁止限制
  水资源利用上线重点管控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4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打井取水-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重点管控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敏感区域的土地资源禁止建设-
  戈壁、荒漠等区域-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标准尽量取下限值,可取中、高限值
  本次规划内容为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用土地资源,规划实施将占用未利用地、工业用地等区域,呈点状分布,相对于所在区域土地资源来说,所占土地资源有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3]2号),青海省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47.54亿m3。规划每年新增用水376万m3,占2030年用水指标0.08%,所占比例程度相对较低,对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压力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青海省2020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2万t,NOX排放总量控制在11.1万t。规划至2025年新增SO2排放量0.082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58%;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6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2.34%,对减排目标的实现将产生一定压力,但影响很小。
  7.3.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准入要求见表7.3-3。
  表7.3-3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准入要求
  类别区域
  优先 保护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严禁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已被破坏的限期恢复。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已有法律法规管控要求的区域,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控
  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按照生态空间用途分区,依法制定区域准入条件,明确允许、限制、禁止的准入清单和开发强度。禁止有损保护对象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和行为。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结合水环境状况变化趋势,针对水环境保护特定类型(如敏感水体和重要物种保护、风险防控、功能保障等)及主要问题,提出禁止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等保护性要求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质量一类功能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建设
  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河、湖、水库等地表水体,Ⅰ类、Ⅱ类水体禁止设排污口
  水环境风险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
  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对在自治区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规划建设的克拉玛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乌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空间、总量,提出本次规划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和环境管理要求。
  表7.3-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与环境管理要求
  类别内容
  负面清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进炉垃圾低位热(kJ/kg)≤5000
  单位垃圾处理水耗(m3/t)≥3.0
  废气SO2产生单耗(kg/t)≥2.0
  废气NOX产生单耗(kg/t)≥2.4
  废水COD产生单耗(kg/t)≥21.6
  废水氨氮产生单耗(kg/t)≥0.43
  处理规模<300t/d
  负面清单(技术性能指标约束条件)炉膛内焚烧温度<850℃,
  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负面清单(空间约束条件)无总量指标区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
  未落实配套应急渣场区,剩余库容不能满足该区域10年以上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
  新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小于300m。
  环境管理要求实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排污许可证
  在满足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鼓励采用脱酸效率更高的湿法工艺,脱硝效率更高的SCR低温催化脱硝及分解二噁英的设施,并给予补贴或优惠政策。
  建立烟气排放实时监测显示制度,对外全过程公开发布: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5项污染物指标和炉膛焚烧温度进行实时监控,且在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公众公开实时监控数据;垃圾焚烧企业依法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将实时监控数据传输到环保部门。
  开展跟踪监测,跟踪了解区域、环境敏感点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同时,青海省规划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标准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137-2019)AAA级标准建设,应满足如下环保要求及技术要求:
  建设水平:
  (1) 卸料大厅必须封闭式、清洗、照明、安全设施齐全;垃圾池有独立机械排风除臭系统;
  (2) 具有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温度测量点完善、助燃系统完善、一二次风供给系统合理;
  (3) 炉膛设计有利于烟气的扰动,满足烟气停留时间2s以上;
  (4) 净化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设备参数计算资料齐全;
  (5) 在线监测指标满足标准要求,监测数据与监管部门联网,且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公示于众;
  (6) 渗滤液、生活污水、冲洗水、炉渣冷却水等处理达标后回用;
  (7) 焚烧厂建筑造型及绿化与周围环境协调。
  运行管理水平:
  (1) 年垃圾处理量达到设计(额定)处理量,运行时间8000h以上,垃圾焚烧系统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25年;
  (2) 炉渣月平均热灼减率≤3%,最高值不大于5%;
  (3) 全年每一正常运行日炉膛断面平均温度均在850℃以上;
  (4) 全年所有正常运行日厂内监测指标全部达标,环保部门定期监测指标全部达标;
  (5) 全年所有正常运行日活性炭实际喷射量均达到设计需要量,全年重金属及二噁英监测值全部达标;
  (6) 飞灰稳定化系统运行可靠,飞灰能得到完全稳定化处理,飞灰稳定化后的浸出毒性监测结果满足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要求后填埋处理或采用环保部门批准的处理方式处理;
  (7) 炉渣得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8) 渗滤液全年排放指标监测数据全部达标或喷炉焚烧;
  (9) 生活污水、渣冷却水与冲洗水全年排放监测数据指标全部达标或全部回用;
  (10) 厂内臭味不明显,厂界恶臭气体能够满足环保标准要求;
  (11)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标识规范,工作制度完善,从未发生安全事故;
  (12) 管理制度完善,厂内环境良好。
  在线监测要求:
  建立烟气排放实时监测显示制度,对外全过程公开发布: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5项污染物指标和炉膛焚烧温度进行实时监控,且在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公众公开实时监控数据;垃圾焚烧企业依法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将实时监控数据传输至环保部门。
  8  评价结论和建议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符合国家“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符合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五年规划纲要,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虽然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周围大气、水环境、生态、声等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规划内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证。因此,本次规划目标明确、规模和布局合理,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一致,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本次规划是可行的。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征求意见稿)
  规划单位:青海省能源局
  评价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2019年9月西安前 言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 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关规定,2019年7月12日青海省能源局特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实施过程,协调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2)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按照规划环评的有关要求,于2019年7月对规划的4个项目进行了现场收资工作。
  (3)2019年7月18在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次环评信息公示。
  (4)2019年9月编制完成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对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并将建议反馈给规划单位,除I条外,其他建议均取得规划编制单位同意和认可。规划内容的调整建议主要包括:
  I、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将西宁东部垃圾纳入项目服务区,互助县纳入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调整后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4×750t/d,一期建设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设1×750t/d(2023-2025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2×750t/d同时建设(2019-2022年),不分期。
  规划编制单位考虑互助县运往西宁市运距过长,西宁市生活垃圾增长情况,未采纳本条意见。
  II、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热电联产。
  III、有针对性的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IV、进一步核实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情况,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
  V、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VI、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VII、严控氯元素含量。
  VIII、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IX、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X、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XI、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
  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XII、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XIII、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XIV、 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过程中,我公司得到了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住建厅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表示衷心地感谢。
   1  总则
  1.1 规划背景与任务由来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部,雄踞世界屋脊青藏高原的东北部。因境内有国内最大的内陆咸水湖——青海湖而得名,简称“青”。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故被称为“江河源头”,又称“三江源”,素有“中华水塔”之美誉。青海省地理位置介于东经89°35′~103°04′,北纬31°36′~39°19′之间,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总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青海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省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毗连,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是联结西藏、新疆与内地的纽带。
  随着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逐步顺利推动,乡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将全部纳入统一的收运体系,各市(县)垃圾量处理将显著增加,如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市(县)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最大超出原有设计规模100%,将造成填埋场设计服务年限急剧缩短。
  由于填埋场露天操作,恶臭、渗滤液以及填埋气的控制较为困难,而生活垃圾焚烧可(全封闭)工厂化操作,因而恶臭、渗滤液以及烟气等问题的解决较为容易。生活垃圾焚烧主要是将有机物质彻底分解与稳定,可最大程度地降低需最终处置的废物量,以及最大程度地利用垃圾中的热能,同时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30年的应用历史。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中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规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要求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青海省生活垃圾主要由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和服务业垃圾等组成。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成分的总体变化趋势是有机物含量和可回收类的比例将逐步提高,易堆腐垃圾和废品的含量持续增长,灰土类无机物比例将呈下降趋势。生活垃圾成分的变化将更加适合于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综上所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现代化垃圾处理资源利用技术,不仅能充分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又能最大化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对加快自治区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逐步实现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区域水环境、大气环境及土壤的污染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做好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规划和选址工作,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地,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要求, 青海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简称《规划》)。
  根据规划,到2022年,青海省将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在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过程中,将对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各环境要素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综合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及优化调整建议,以避免由于决策失误带来的环境影响,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受青海省能源局的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院公司”)承担了《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对规划范围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实地踏勘、收集研读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规划方案和相关资料、当地环境现状及特征等有关资料后,将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130-2014)等技术导则要求,编制完成《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评价对象与时段
  评价对象:《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评价时段:与规划近、远期时段一致。
  近    期:2019~2022年;
  远    期:2023-2025年。
  本次评价基准年:2018年,现状调查收集的社会经济与环境要素资料以2018年为主,部分资料适当前溯,规划区内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在2019年进行。
  1.3  评价范围
  1.3.1  评价空间范围
  本次环评按照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区域布局特点划分评价范围,规划在青海省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到2022年,青海省规划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3座,2023~2025年规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扩建1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为点状工程,本规划涉及青海省的4个市,具体见表1.3-1。规划垃圾焚烧电厂的分布情况。
  表1.3-1  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明细表
  序 号地级市/自治州市/县/区
  1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2海东市海都区
  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
  4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结古镇)
  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见表1.3-2。
  表1.3-2  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一览表
  评价要素评价范围
  土壤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1km范围区域
  生态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1km范围区域
  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自厂界起边长为50.0km×50.0km的矩形区域
  地表水环境依托污水处理设施环境可行性分析
  地下水环境根据已批复的《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评价范围为范围北范围西(上游)扩 1000m,东(下游)以厂区为边界外扩 3500m,南、北(地下水水流方向两侧)两侧山脚下,具体面积为5km2。其余项目应根据后期项目环评具体确定。
  声环境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外扩200m区域
  社会环境本次规划涉及的4个市
  1.3.2  评价时间范围
  根据规划中确定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进度,将规划时限定为2019-2025年。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分二个建设周期,具体为:近期2019-2022年;远期2023-2025年。
  本次评价时段以近期为主,兼顾远期。
  1.4 评价重点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规划区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分析;
  (2)规划实施环境影响分析;
  (3)规划发展规模及布局环境合理性、可行性分析;
  (4)规划方案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5)分析规划实施后能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
  (6)规划方案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5 环境保护目标及要求
  (1)本次评价及实施过程中,应满足国家、青海省相关规划、环境保护等政策与规划的要求;
  (2)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提高垃圾焚烧率,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3)优化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布局,有效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4)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适宜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模;
  (5)选用最佳焚烧工艺,加强废气、渗滤液等处理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使项目及周边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1.6 评价工程程序
  本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详见图1.6-1。
  图1.6-1  评价工作程序
   2  规划概述及分析
  2.1  规划概述
  2.1.1 规划全称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2.1.2 规划单位
  青海省能源局
  2.1.3 编制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优先加强乡镇基础设施和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乡容镇容、环境卫生差和垃圾收集处理难等实际困难。
  (2)统等规划,合理布局
  鉴于青海省各市县体量相对较小,垃圾处理设施存在规模小、运营规范性较弱的问题,根据青海省各市县区域位置布局、生活垃圾产量等因素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打破原各市县独立处理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格局,充分发挥“统筹规划,区域共享”的原则,推动共建共享,统筹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区域共享性。
  (3)结合实际,注重可操作性
  从青海省各市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现状出发,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卫生历史特征,统一规划;充分结合青海省近远期发展及各市县自行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意愿,综合协调布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全省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全覆盖,充分体现前瞻性和与时俱进,使规划具有实际性和可操作性。
  (4)因地制宜,强化管理
  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提前谋划,规划先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加强运营管理和监督,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整体安全、运行稳定、排放达标。
  (5)创新驱动,多元协同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模式宜多样化,适当选择PPP、BOT特许经营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2.1.4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覆盖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2个地级市和6个自治州。
  地级市;西宁市(含4区3县)
  海东市(含2区4县)
  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2.1.5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19~2025年。其中近期为2019~2022年,远期为2023~2025年,规划基准年为2017年。
  2.1.6 建设目标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
  完善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重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系统解决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按照全省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
  (3)优化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处理方式逐步由“卫生填埋为主”过渡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完善生活垃圾应急处理设施,规范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
  (4)加快推进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全省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
  (5)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
  规划到2022年底,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51.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59%,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54亿千瓦时/年,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体系初步建立。
  规划到2025年底,青海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162.8万吨/年(含已建成的茶卡盐湖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占生活垃圾总产量比例不小于63%,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达到约5.90亿千瓦时/年。
  2.1.7 重点项目规划
  2.1.7.1 建设要求
  (1)厂址选择
  1)选址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设计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的要求,厂址选择应满足相关要求:
  2)建设用地指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用地指标与垃圾处理规模及焚烧工艺、环保要求等因素均有关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不同规模的焚烧厂对应的用地指标如表2.1-1所示。
  表2.1-1  垃圾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吨/日)用地指标(平方米)
  Ⅰ类1200~200040000~60000
  Ⅱ类600~120030000~40000
  Ⅲ类150~60020000~30000
  注:①对于大于2000吨/日的特大型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其超出部分建设用地面积按30平方米/吨?日递增计算;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采用内插法;
  ③本指标不含绿地面积,一般按照30%控制;
  根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考虑后期焚烧厂的扩建、排放标准的提高,土地消耗亦有所增加,应做好设备、技术、资金、土地等要素的充分预留。
  (2)建设标准
  坚持资源化优先,因地制宜选择安全可靠、先进环保、省地节能、经济适用的处理技术,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技术和环保标准进行设施建设,配备完善污染控制及监控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征地、建设和运营等过程中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同时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沥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1)工艺选择应满足上述原则,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①城镇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环境的要求,经济承载力和投资能力;
  ②生活垃圾物理和化学组份及变化趋势;
  ③厂址选择的位置、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④与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合理对接;
  ⑤对资源再利用的潜力和程度。
  2)总体设计要求
  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用的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人流、物流应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
  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④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
  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厂区的绿化覆盖率应与当地城市绿化规定相协调,且不应小于15%;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3)环境保护标准
  ①烟气排放标准
  对焚烧工艺过程应进行严格控制,抑制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对烟气必须采取综合处理措施,烟气排放在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基础上,根据当地需要可适当提高,原则上按较为严格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最终烟气污染物排放以具体项目所在地环评批复的限值为准。各类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详见表2.1-2。
  表2.1-2  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表
  编号污染物名称单位规划保证值
  日均值小时均值
  1颗粒物mg/Nm32030
  2HClmg/Nm35060
  3SO2mg/Nm380100
  4NOXmg/Nm3250300
  5COmg/Nm380100
  测定均值
  6Hg及其化合物mg/Nm30.05
  7Cd+TI及其化合物mg/Nm30.1
  8Pb+Cr等其他重金属mg/Nm31.0
  9二噁英类(TEQ)ng/Nm30.1
  ②噪声控制标准
  厂内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厂界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相关标准。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2013)的有关规定。
  ③恶臭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所散发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详见表2.1-3。
  表2.1-3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序号控制项目单位一级二级三级
  新扩建现有新扩建现有
  1氨mg/m311.5245
  2三甲胺mg/m30.050.080.150.450.8
  3硫化氢mg/m30.030.060.10.320.6
  4甲硫醇mg/m30.0040.0070.010.020.035
  5甲硫醚mg/m30.030.070.150.551.1
  6二甲二硫mg/m30.030.060.130.420.71
  7二硫化碳mg/m3235810
  8苯乙烯mg/m33571419
  9臭气浓度mg/m31020306070
  ④飞灰控制标准
  烟气净化系统粉尘与锅炉底灰统称为飞灰,飞灰产生量约处理规模3%,飞灰含有重金属、二噁英等有害物,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稳定化后的飞灰满足《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一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浸出毒性标准要求。
  固化后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见下表2.1-4。
  表2.1-4 浸出液污染物浓度限值
  编号污染物浓度限值(mg/L)编号污染物浓度限值(mg/L)
  1汞0.057钡25
  2铜408镍0.5
  3锌1009砷0.3
  4铅0.2510总铬4.5
  5镉0.1511六价铬1.5
  6铍0.0212硒0.1
  ⑤污水处理
  生产废水为厂房内地面冲洗水(不包括卸料大厅)和实验室排水,应经过处理后回用。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89)的有关规定。当废水需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12)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值。渗沥液主要来自主厂房的垃圾池、卸料大厅的地面冲洗水和垃圾车洗车水,渗沥液经收集后统一输送至配套渗沥液处理站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等标准的相关要求。
  ⑥炉渣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产生率约为垃圾处理量的5~20%,炉渣具有一定的利用价值,可用于制砖、用做建材、路基等材料,应配套建设炉渣综合处理设施实现炉渣的综合利用,炉渣综合处理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满足《垃圾发电厂炉渣处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要求。
  (3)布局依据
  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从处理设施服务范围、垃圾产生量、运距、环境保护目标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同时兼顾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标改造和淘汰升级等,科学、经济地对全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规划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以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为基础,根据各市县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意向进度、垃圾量规模及处理需求等合理补充。
  2)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规模,单条焚烧线处理容量不宜低于300t/d,对于垃圾产量较少的区域,宜按照邻近市县统筹布局的原则。处理设施选址宜位于现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附近,实现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便于后期循环经济的构建。
  3)对于生活垃圾产量大于300t/d的市县,而周边邻近市县生活垃圾量较小且运距相对合理的,优先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量小于300吨天的市县,其生活垃圾优先纳入邻近市县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4)主要城市、县城人口相对集中、垃圾量大、地势平坦、交通便利,应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偏远城市人口密度小,垃圾量少,多以山地为主,交通受限,主要纳入相邻市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采用焚烧与填埋相结合的处理模式。
  5)考虑运输距离因素,对于跨市(县)的处理设施项目宜按可操作性由强到弱的原则排序,建议运输距离50~80公里以内,确保各项目间垃圾资源的合理配置。
  6)青海省属于严寒极端天气高发区,冰冻大雪灾后产生的大量垃圾依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难以短时间内处理,易引发环境污染,同时根据环保要求,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检修等状况,应完善焚烧厂配套渗滤液处理、飞灰、炉渣处置设施等建设,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
  (4)重点任务
  基于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现状分布,结合青海省行政区划特点,规划在全省扩建、新建4个区域服务的大中型垃圾焚烧处理基地。
  1)近期(2019~2022年)
  ①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0t/d,建设4×750t/d炉排焚烧炉,项目装机为:4×750t/d+2×35MW。
  服务范围包括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周边区县。
  ②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
  规划新建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本期设计规模为750t/d。项目装机为:1×750t/d+1×15MW。
  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东部、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③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400t/d。项目装机为:1×400t/d+1×8MW。
  服务范围包括格尔木市及周边区县。
  2)远期(2023~2025年)
  ①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规划新建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设计规模为300t/d。项目装机为:1×300t/d+1×6MW。
  服务范围包括格玉树市及周边区县。
  ②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
  规划开工建设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扩建规模为1×750t/d+1×15MW,焚烧厂总处理规模达到2×750t/d+2×15MW。
  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西宁市部分区域、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见表2.1-5。
  表2.1-5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一览表(单位:t/d)
  编号项目名称现状产量 (2018年)近期(2019~2022年)远期(2023~2025年)服务范围
  2022年产量预测设计规模2025年产量预测设计规模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00031814×750t/d+2×35MW3551/西宁市区、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及周边区县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6957821×750t/d+1×15MW855/海东市区、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3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1×750t/d+1×15MW海东市区、西宁市东部、民和县、互助县及周边区县
  4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804801×400t/d+1×8MW571/格尔木市区及周边区县
  5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501942411×300t/d+1×6MW玉树市区及周边区县
  6合计4225t/d4637t/d4150t/d+93MW5218t/d1050t/d+21MW
  注:上表中现状产量以2018年实际统计数据为依据。(5)建设条件
  本规划按照“科学统筹、区域共享”的原则,结合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2022年),从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垃圾产生量、运距、服务范围、运行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与分析,科学、经济地对青海省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总体布局。对规划建设的4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布局进行分析。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结合西宁市临近市县区域位置关系,综上分析,根据西宁市县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处理现状,规划在西宁市大通县黑沟新建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涵盖西宁市全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实现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逐步由“卫生填埋”的模式过渡到“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模式。
  图2.1-1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结合海东市临近西宁市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情况,根据青海省各交通路网现状及规划图,综合考虑处理规模、运输距离等实际情况规划海东市辖区内生活垃圾纳入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其中,纳入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包括:海东市城区、西宁市东城区、互助县、化隆县,距离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距离分别为30公里、60公里、80公里、50公里。
  图2.1-2 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格尔木市城区及周边城镇。
  图2.1-3 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4)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服务范围主要包括玉树市及周边城镇。
  图2.1-4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表2.16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规划
  编号项目名称项目选址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通县上孙家寨村西侧沟道,距南侧松家庄村直线距离900米,距东南侧生物园区三期直线距离2.1公里,距海湖北路(227国道)约4.2公里,距离中心广场直线距离18公里,四面环山,地势较缓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垃圾填埋场附近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格尔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三期扩建区域附近
  4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结古镇垃圾处理场东侧,紧靠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
  5)实施进度
  2019~2025年期间,规划完成4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其中:2022年前完成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项目、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2025年完成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开展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扩建。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详见下表2.1-7。
  表2.1-7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编号项目名称建设时间备注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
  3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2025年底前开工建设
  4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2年底前建成投运
  5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5年底前建成投运
  2.1.7.2 投资匡算
  根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标准规范,参考国内相关工程经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单位投资合理区间为40-60万元/吨,结合青海省周边已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投资情况,按此标准和核算的新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模,确定投资。经测算,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项目总投资约27.94亿元,其中近期总投资约22.09亿元,远期总投资5.85亿元,具体投资明细详见下表2.1-8。
  表2.1-8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投资匡算汇总表(2019-2025年)
  单位:万元
  编号项目名称近期(2019~2022)近期(2023~2025)合计
  设计规模投资匡算设计规模投资匡算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000153669153669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750412507503750078750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4002600026000
  4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3002101721017
  合计4150220919105058517279436
  2.1.8  环境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分析
  2.1.8.1 环境保护措施
  (1)严格执行环保部及其他政府机构制定的政策及标准
  严格按照“三线一单”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并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严格污染物总量管控,项目建设应严格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8〕82号)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0号)等要求,结合《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建议,根据《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2022年)(征求意见稿)》《青海省开展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意见》《青海省美丽城镇(乡)建设工作方案(2019~2025年)》《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项目选址、技术装备要求、污染物烟气、废水、灰渣收集处理等各方面严格执行要求。
  规划项目环境评价严格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见2.1-9。
  表2.1-9   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
  项目选址要求依据
  选址要求1.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3.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4.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5.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6.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或省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7.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8.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9.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10.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的因素。《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1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12.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1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1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15.厂址应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16.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源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17.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8.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9.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规模1.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2.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3.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生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
  工艺技术 和装备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
  2.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3.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4.规模为300t/d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m,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5.应按照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在采用孔的正下方约1m处设置不小于3m2的带护栏的安全监测平台。
  6.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城建[2010]61号)
  7.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给料记录装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8.有工业热负荷及采暖热负荷的城市或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优先选用供热机组,以提高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9.入炉垃圾低位热值不宜低于5000kJ/kg。《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用水1.垃圾发电项目用水要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
  污染控制措施1.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
  2.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3.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4.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
  5.采取分区防渗,明确具体防渗措施及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
  6.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7.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8.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2)环境影响应对措施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选择技术可靠、成熟的炉排焚烧炉,达到国家对垃圾焚烧设备的要求,在焚烧源头控制污染物的产生。采用处理效率较高的半干法,在达标排放前提下,鼓励采用更高效率的湿法脱酸。延长炉内烟气在850℃以上,停留时间不小于2秒,以降低烟气中的二噁英浓度。鼓励采用更高效率的SCR脱氮或者目前采用SNCR,未来预留采用SCR的空间。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采用密闭式压缩车进行运输;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存池等采用密闭设计,垃圾贮存池和垃圾输送系统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在建筑设计上尽量减少气流死角,防治气味聚积;与臭气点连接的门,有条件时尽量采用双门(门斗);在有可能产生臭气聚积的地方,加强通风,在非正常工况下,须采取有效的除臭措施。
  2)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垃圾渗滤液处理优先考虑回喷,不能回喷的可根据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渗滤液处理工程实践,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等选取合适的工艺处理措施,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烟气湿法处理后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要求后,至回用水池,作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处理后污水、化验室废水、卸料平台冲洗水经过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回用。
  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以及泄/渗漏污染物的收集处理措施,防止洒落地面的污染物入渗地下。
  3)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规划拟建项目应通过合理选择厂址,使其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从根本上避免或减轻声环境影响。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优化,尽量将主要噪声源布置在远离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区域。
  优先选择噪声控制好的设备,并根据需要进行阻尼和吸声处理,增加隔声结构的低频隔声量并减轻隔声压力。
  4)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加强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按照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减少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如炉渣作为建筑原料进行综合利用。
  焚烧飞灰采取稳定化固化处理后,应进行特性监测,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可运至卫生填埋场或配套渣场进行填埋处置,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及生活垃圾均送到厂内的垃圾池进行焚烧处理。
  5)邻避效应应对措施
  由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容易引发“邻避效应”,造成社会矛盾,影响产业有序快速发展和环保项目落地。因此要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邻避效应”,把科普教育、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保障公众获益权相结合。
  (3)项目规划建设要避开生态敏感区
  根据《青海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青海省内禁止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为:青海省内“三江之源”水源保护区,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珍稀动植物资源保护地。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面的规定,省内禁止开发的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及新设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动进入省区禁止开发区域名录。
  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本规划中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应避免在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选址。
  青海环境准入要求见表2.1-10。
  表2.1-10  青海环境准入要求
  类别区域
  优先保护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严禁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已被破坏的限期恢复。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已有法律法规管控要求的区域,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控。
  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按照生态空间用途分区,依法制定区域准入条件,明确允许、限制、禁止的准入清单和开发强度。禁止有损保护对象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和行为。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结合水环境状况变化趋势,针对水环境保护特定类型(如敏感水体和重要物种保护、风险防控、功能保障等)及主要问题,提出禁止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等保护性要求。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质量一类功能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建设
  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河、湖、水库等地表水体,Ⅰ类、Ⅱ类水体禁止设排污口
  水环境风险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
  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对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规划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2.1.8.2 安全生产分析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弘扬安全发展理念,遵循安全生产规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行业自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的管理机制。
  各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从厂址、站址及路径等选择开始,注意避开各种不利自然灾害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标准,加强电力规划、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安全监管。落实电力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公司以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方面的安全责任。在电力生产运行过程中,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管理流程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进行治理,保障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2.2 规划协调性分析
  规划方案符合协调性分析主要分三个层次,首先分析规划方案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以及上位规划的相符性,其次分析与同位规划的协调性,最后应提出对下层次规划以及后续规划的指导性要求。
  规划方案协调性分析涉及的主要政策、法规和规划见下表2.2-1。表2.2-1   本规划与主要法规、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层次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本规划相关内容符合性分析
  国 家 层 面规 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划中提出: 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处理率,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改造,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达标运行,城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建立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美丽青海建设。”规划的实施将推进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提高焚烧处理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相符合。
  《全国主体功能区区划》规划中提出: 1.大力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壮大循环经济规模,广泛应用低碳技术,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能源和水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全部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区域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区域污染联防联治机制。 2.加强县城和中心镇的道路、供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推进美丽青海建设。”与《全国主体功能区区划》的要求相符合。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中提出: 实现城镇垃圾处理全覆盖和处置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大中型城市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40%。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市城市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以大中型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大中型城市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在青海省在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规划中第提出:     加强城镇生活给排水、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轨道交通、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地下管网建设和改造,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及海绵城市建设。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和先进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推动城市垃圾分类。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将推进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与《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提出: 统筹生物质能源发展,有序发展生物质直燃发电,积极推进生物质气化及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沼气等分布式生物质能应用。202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    本规划与《“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新增设施建设及现有设施改造,优化西部地区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结构,进一步缩小地区间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差距,逐步限制原生垃圾直接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鼓励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模式,在土地相对紧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推广垃圾焚烧处理方式,统筹飞灰、残渣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进区域处理处置设施共建共享。本规划与《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规划中提出:     1.到2020年底,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率将达到25%。     2.经济发达地区和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城市,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鼓励相邻地区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残渣、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各地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剩余库容宜满足该地区10 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不鼓励建设处理规模小于300 t/d的焚烧处理设施和库容小于50 万立方米的填埋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3.使用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统计。重点推进对焚烧厂主要设施运行状况等的实时监控。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情况、焚烧飞灰处置达标情况、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渗漏情况、填埋气体排放情况的监测以及填埋场监测井的管理和维护。规划中提出: 1. 2019-2025年青海省新增垃圾焚烧布点4个,新增垃圾焚烧处理能力5200t/d(4160万t/a),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 2.应高度重视项目产生的焚烧烟气、渗沥液、炉渣、飞灰等污染物的治理,采用最先进的污染物防治工艺和措施,实施最先进的环保标准和规范,落实最严格的环保考核和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处理的二次污染。 3.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竖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装、竖、联三项任务。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确保达标排放。 另外,规划的4座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处理规模均不小于300t/d,综上所述,本规划与《“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规划中提出:     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回收和资源化利用。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与《全国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5-2020)》的要求相符合。
  《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1.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西部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发展;在秸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比较丰富的乡镇,因地制宜推进沼气发电项目建设。     2.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在做好环保、选址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前提下,在人口密集、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稳步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建设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加快应用现代垃圾焚烧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垃圾焚烧发电环保水平。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避免和减少邻避效应。本规划在青海省人口相对密集的4个城市、城镇布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了西部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发展。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与《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在做好选址和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重点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级市及部分县城,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到2020 年,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装机达到750 万千瓦。本规划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生物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围绕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和大气污染治理重大需求,创新生物能源发展模式,拓展生物能源应用空间,提升生物能源产业发展水平。到2020 年,生物能源年替代化石能源量超过5600 万吨标准煤,在发电、供气、供热、燃油等领域实现全面规模化应用,生物能源利用技术和核心装备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形成较成熟的商业化市场。规划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利用生活垃圾热能发电;与《生物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积极发展生物质液体燃料、气体燃料、固体成型燃料。推动沼气发电、生物质气化发电,合理布局垃圾发电。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规划与《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提出:     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条件下,合理建设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积极清洁利用生物质能源,推动沼气发电、生物质发电和分布式生物质气化发电。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装机1500 万千瓦左右。 本规划与《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法 规、 政 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2013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令“城镇垃圾及其它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列为第一类鼓励类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国家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意见中提出: (1)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2)选择适用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3)提高运行水平。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在青海省在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切实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符合国发[2011]9号的规定。规划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最先进的污染物防治工艺和措施,实施最先进的环保标准和规范,落实最严格的环保考核和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处理的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竖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装、竖、联三项任务。 综上分析,本规划符合《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意见中提出: (1)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 (2)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本规划主要任务即对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符合该政策规定。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行动计划中提出: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建设。加强准入监管,优先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符合条件的煤层气、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等综合利用电厂并网发电。强化电力调度交易监管,推行节能发电调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量比例,促进区域间电力交易,减少“窝电”。推广分布式能源。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的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采用的原料为生活垃圾,通过焚烧产生余热进行发电。总体来说,本规划与国家出台的各项能源发展规划所提出的“发展、利用、推进生物质能”等计划是相符合的。
  《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提出: 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水电,有序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推进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开发利用;提高机组利用效率,优先调度新能源电力,减少弃电。
  《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该指导意见中提出: 推进高标准废弃物焚烧设施建设。结合落实《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淘汰污染严重、工艺落后的废弃物焚烧设施,推进高标准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减少二噁英排放。加强废弃物焚烧设施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要求。新建焚烧设施,应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审慎采用目前尚未得到实际应用验证的焚烧炉型。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废弃物焚烧企业应当向社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主要工艺指标及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应实施在线监测,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应每季度采样检测一次。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规划中提出焚烧设备应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10年版)关于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规划中明确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应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厂区门口竖立电子显示屏实时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焚烧炉运行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装、竖、联三项任务,符合该指导意见提出的相关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该意见中指出: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有利于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相符合。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该通知中指出: 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属于利用垃圾所具有的生物质能进行发电,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中鼓励发展的生物质能项目。
  青海省层面规 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五年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提出:    坚持城镇与乡村环境治理并重,广泛开展“家园美化行动”和城镇清洁环境行动。统筹推进城乡环境配套设施建设,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实现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与《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五年规划纲要》相符合
  《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划中提出: 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政府投资,对重点开发区主要支持重大交通、能源、水利、公共服务和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高附加值的产业。 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原则:加强县城和重点镇的道路、供排水、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位于重点开发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有利于生活垃圾焚烧电站的建设,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位于限制开发区域(三江源草原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中提出:     1. 在用地上积极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和清运系统建设袁提高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2. 青海省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开展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铬渣治理项目、火电脱硫项目、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     3.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升民族地区经济水平、保障藏区繁荣稳定,促进西部地区开发与开放和实现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等均对土地利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积极支持建设的项目。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的具体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规划应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建设要避开生态敏感区,不得在重点保护的世界自然遗产地、文化遗址、风景区选址。 综上,本规划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符合。
  《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规划提出:   城镇功能明显提升,人居环境逐步改善。城镇水、电、气、路和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升,垃圾、污水处理、公共绿地等环境设施大幅度改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人均住房面积由9.2平方米增加到26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由14%提高到23%。 城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更加和谐宜人。城市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75%,城市垃圾、污水处理率均达到95%,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8%,城镇生态景观得到有效保护,人文特色得到传承发展,城镇发展实现个性化。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青海省新型城镇化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省级规划目标: 1、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其中设市城市达到95%以上,县城及重点镇达到75%以上。 2、焚烧能力:新增焚烧能力1600吨/日; 3、餐厨垃圾处理能力:新增餐厨垃圾处理能力50吨/日; 4、垃圾分类:试点建设,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5%,垃圾资源化率达到20%; 5、监管能力建设:设市城市安装在线监控; 6、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90%。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规划近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9%,远期占比达到63%以上。与《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 坚持协调发展。坚持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并举,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大幅增加风电、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形成与我省省情相适应的煤、油、气、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同步加强能源输储设施建设。本规划与《青海省“十三五”能源发展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该规划提出: 积极推进“三废”、生活垃圾处理化技术研发和成套设备制造,重点发展餐厨垃圾成套处理、环卫及工业污水处理、除尘设备。本规划与《青海省“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十三五”国土资源规划》该规划提出: 切实推进绿色勘查,树立绿色勘查理念,探索建立绿色勘查管理制度。实施以昆仑河整装勘查区、多彩整装勘查区为重点的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引导全省地勘行业绿色勘查,制定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措施,建立地质工作与环境恢复治理“三同时”制度,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本规划与《青海省“十三五”国土资源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该规划提出:    全省县级以上城镇、东部城市群重点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县级以上城镇和重点建制镇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全覆盖,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得到提高,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管理体系。 针对高原典型气候特点,加大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力度,引进吸收改进已有新技术、新工艺,切实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处置效率和环境改善效益。 重点实施重点乡镇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处置设施、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 广泛开展“家园美化行动”,实施农村环境拉网式全覆盖综合整治,完成全省2504个未整治村庄的整治任务,农牧区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基本配备完善,重点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成,所有乡镇和90%以上村庄、重点宗教场所垃圾得到有效集中处置。 开展环境合同服务,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支持污水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及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和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等领域实行专业化环保服务企业建设运营,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购买提供环境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治理等环保一体化服务,推行“环保管家”管理模式,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是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一种方式,本规划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本规划的实施有利于促进《青海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中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法 规、 政 策《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中提出: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提出“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相符合。
  《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      青海湖内陆河流域。重点实施历史遗留污染隐患治理、城镇及重点乡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主要河道生态修复、面源污染治理等工程。与《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合
  《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方案中提出: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与《青海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相符合
  《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出: 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并按相关选址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加快推进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西宁市要率先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处置体系,促进循环利用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规划中提出垃圾发电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青海省重点城镇、城市有序发展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以生活垃圾焚烧的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和社会化为方向,科学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推进重点区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调发展,规划与《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合。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意见中提出: 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保证烟气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相符合
  《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提出: 垃圾处理设施运营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条款,参照已颁布实施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建立完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日常检测、安全与应急等各项规程制度并组织落实,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获取合理收益。… …三是垃圾焚烧厂要严格控制烟气、灰渣的产生,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及时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保证烟气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等污染物达标排放。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中对于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提出,与《关于加强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相符合。
  2.3 规划不确定性分析
  2.3.1 规划基础条件的不确定性分析
  本次规划范围较大,覆盖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2个地级市和6个自治州;规划期间区域资源环境条件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
  就垃圾资源而言,随着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实施,由于人口发展的不确定性,区域可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存在不确定性。另外,规划也未考虑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规划建设项目情况。
  区域大气环境容量也受各种因素制约而具有不确定性,受大气功能区域划分、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区面积及功能区面积影响,不利条件也会降低区域大气环境容量。
  就水资源而言,随着规划的实施,规划范围内项目和人口的增加,对水资源量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区域可利用的水资源量并不是固定的,会随着区域降水条件、气候条件及地下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变化和调整,如未来区域规划中确定的生态红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大小、地理位置的变化和调整会影响到区域土地资源利用方向的调整、污染物排放方式的变化和执行的排放标准的调整等。
  本阶段的影响分析和评价只能反映基于规划区域现在资源环境状况的前提下,规划实施导致环境变化的大致趋势和大致可能程度。
  2.3.2 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分析
  规划明确了垃圾焚烧项目布点的区县和规模,但2020~2025年规划建成的4个项目的具体建设地点、时间、采取的焚烧工艺、选择的焚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烟囱高度、处理效率等会有所差别,规划污染物排放的准确数量在现阶段无法确定,因此本阶段只能类比已批复环评报告的垃圾焚烧项目的产排污情况对排污量进行测算,对规划实施后区域环境变化的大致趋势和大致可能程度进行预测。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的要求,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已明确了四至坐标,并且已取得环评批复;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目前已明确四至坐标,正在进行环评工作。对于规划建设的其他2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由于规划阶段尚未开展前期工作,无法进行全面的比选论证,只明确了垃圾焚烧项目布点的区县和规模,无法确定这2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的具体坐标。
  2.3.3 规划不确定性的应对措施
  (1)规划基础条件不确定性的应对措施
  针对区域资源环境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价预测了规划实施的最大需水量和供水水源最不利条件下的供水能力。规划新增项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类比按照同等规模环评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估算。
  (2)规划方案不确定性应对措施
  针对规划方案的不确定性,本次评价综合分析了青海省在建垃圾焚烧项目的设备选型、焚烧工艺、污染治理工艺,提出了规划新增项目在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次规划环评将论证规划涉及新增项目选址布局的合理性,同时鉴于今后选址可能会发生调整的情况,提出项目具体选址的原则要求。
   3  区域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3.1  区域自然概况
  3.1.1 地理位置
  青海省位于中国西北内陆,界于北纬31°36’ – 39°19’,东经89°35’ – 103°04’之间,总面积72.23万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十三分之一,面积排在新疆,西藏,内蒙古之后,列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第四位。全省东西长1200多公里,南北宽800多公里。其北部和东部同甘肃相接,西北部与新疆相邻,南部和西南部与西藏毗连,东南部与四川接壤。
  西宁是青海省的省会,位于青海省东北部,青藏高原东北部,地处湟水及三条支流的交汇处,地理坐标东经101°77’,北纬36°62’。西宁是西北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是世界高海拔城市之一,总面积7679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129平方千米。
  海东市是青海省辖地级市,位于青海省东北部,东经100°41.5’ – 103°04’ ,北纬35°25.9’ – 37°05’ 之间。全境东西长124.5千米,南北约180千米,总面积1.32万平方千米。其东部与甘肃省的天祝、永登、兰州、永靖、临夏、甘南等州(市)、县毗邻,其它三面分别与本省海北、湟中、黄南等州县接壤。
  格尔木是青海省辖县级市,位于青海省中西部,青藏高原腹地,柴达木盆地中南边缘,全市辖区由柴达木盆地和唐古拉山区两块互不相连的地域组成,总面积为118954.18平方千米。柴达木盆地区是市区的主体部分,地理坐标在北纬35°11’ - 37°48’,东经91°43’ - 95°51’之间。
  玉树市位于青海省的西南部,玉树藏族自治州最东部,地处青藏高原东部,界于北纬33°44’ – 33°46’,东经95°41’ – 97°44’之间。其东部和东南部与西藏自治区接壤,新南与囊谦县为邻,西和杂多县毗连,西北与治多县联境,北和东北与曲麻莱、称多县以及四川省相望。西起东经95°41’ ,东至东经97°44’,南经北纬33°44’ ,北至北纬33°46’ 。东西最宽189.5公里,南北最长194.3公里。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项目分布见图3.1-1。
  图3.1-1  规划项目分布图
  3.1.2 地形地貌
  青海省全省均属青藏高原范围之内,东部地区为青藏高原向黄土高原过渡地带, 地形复杂,地貌多样。西部海拔高峻,向东倾斜,呈梯型下降。全省平均海拔 3000米以上,最高点昆仑山的布喀达板峰为 6860米,最低点在民和县下川口村,海拔高度为 1650米。 青南高原平均海拔超过 4000米,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一半以上;河湟谷地海拔较低,多在 2000米左右。青海省地貌相接的四周,东北和东部与黄土高原、秦岭山地相过渡,北部与甘肃河西走廊 相望,西北部通过阿尔金山同新疆塔里木盆地相隔,南与藏北高原相接,东南部通过山地及高原盆地与四川盆地相连。在全省总面积中,平地占30.1%,丘陵占18.7%,山地占51.2%,海拔高度在3000米以下的面积占26.3%,3000米~ 5000米的面积占67%,5000米以上占5%,水域面积占 1.7%。全省地势总体呈西高东低,南北高中部低的态势。各大山脉构成全省地貌的基本骨架。青海的山主要可分为三类。极高山,海拔在5800~6860米,多分布在西部,约40座;高山,海拔4000~ 5800米,是青海地貌的主要骨架,山地规模最大;中山海拔在3000~ 4000米,在省内零星分布,山地规模小,主要位于中部地区,多在湟水和黄河谷地两侧。西宁市呈东西向条带状,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四周群山环绕;海东市地处祁连山支脉大板山南麓和昆仑山系余脉日月山东坡,属于黄土高原向青藏高原过渡镶嵌地带,境内山峦起伏,沟整纵横;格尔木市境内辖区地形复杂,大体可分为盆地高原和唐古拉山北麓两部分。盆地高原在地形结构和地貌特征上大体呈同心圆分布,自盆地南侧边缘到中心,依次为高山、戈壁、风蚀丘陵、平原、盐湖;玉树市地形以高原为主,境内平均海拔4493.4米,整个地形西北和中部高,东南和东北低,地形复杂,地势高耸,地貌以高山峡谷和山原地带为主,间有许多小盆地和湖盆。
  地形地势见图3.1-2。
  图3.1-2   青海省地形地势图
  3.1.3 气候与气象
  青海省深居内陆,地处青藏高原,属于大陆性气候,其气候有如下特征:
  (1)太阳辐射强、光照充足。年日照时数在2500小时以上,全省年太阳辐射仅次于西藏高原,平均年辐射总量可达5860~7400兆焦耳/平方米,是中国日照时数多,总辐射量大的省份。
  (2)平均气温低,气温日较差大,年较差小。境内年平均气温在零下5.7℃~ 8.5℃之间,1月(最冷月)平均气温-17.4~-4.7℃,其中祁连托勒为最冷的地区;7月(最热月)平均气温在5.8~20.2℃之间,民和为最热的地区。年平均气温在0℃以下的祁连山区、青南高原面积占全省面积的2/3以上,较暖的东部湟水、黄河谷地、年平局年气温在6~9℃左右。
  (3)雨热同期,青海属于季风气候区,大部分地区5月中旬以后进入雨季,至9月中旬前后雨季结束,这期间正是月平均气温≥5℃的持续时期。境内年降水量总的分布趋势是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减少,绝大部分地区年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久治为降水量最大的地区,年平均降水量达到745毫米,冷湖为降水最少的地区。
  (4)全省风能资源丰富,年平均风速总的地域分布趋势是西北大,东南小,即柴达木盆地中、西部,青南高原西部及祁连山地中、西段年平均风速均在4米/秒以上;青南高原东南部的河谷地带及东部河湟谷地带,年平均风速大多在2米/秒一下。
  (5)气象灾害多,危害较大。主要气象灾害有干旱、冰雹、霜冻、雪灾和大风。
  3.1.4 项目区水文地质概况
  本次规划项目中的玉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完成环评报告,并取得玉树州环保局的批复意见。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确定厂址大致位置,基于以上情况,工程区水文地质情况主要论述确定厂址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区水文地质概况
  1)地下水类型及赋存特征
  根据本区岩石组合类型及地层的富水性,区域内地下水类型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型,分别为松散岩类孔隙水,丘陵山区黄土、砂砾石及碎屑岩风化层潜水,碎屑岩类孔隙裂隙承压水和基岩裂隙水,评价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和丘陵山区黄土、砂砾石及碎屑岩风化层裂隙水。
  ①松散岩类孔隙水
  主要分布于第四系地层中,在山区河谷中均有分布。为堆积于河流山谷中的各类成因的第四系松散岩类含水,居于垂直水文地质分带的最上部,含水层岩性主要为中细砂、粉砂、砂砾石等,厚度数米到数十米等,一般靠近山区沟谷厚度较大,含水层中水量较为丰富。
  ②风化裂隙水
  主要分布于丘陵山区黄土、砂砾石及碎屑岩中,含水层岩性为中细砂、砂砾岩及碎屑岩。在基岩浅部至表层,因受到长期风化剥蚀作用,多发育风化裂隙,地下水主要赋存于这些裂隙中,形成风化带网状基岩裂隙水,愈接近地表风化作用愈强烈。该含水层水量不大,为弱富水含水岩组,水质较好。分布于地势较高处的浅部风化裂隙发育,接受了降雨入渗后,风化带中的地下水沿着基岩裂隙向沟谷中运动,沿着沟底与第四系坡残积堆积物的接触带向外排泄。
  2)地下水补径排条件
  地下水的循环特征受岩性组合关系、地形地貌及构造条件的制约。大气降水后雨水下渗是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其次是地表水(源头非大气降水的地表水下渗),如北川河的侧向补给东侧项目区。补给区的范围与各含水岩组的出露范围一致,大气降水属于面状补给,范围普遍且在地势较平缓带较均匀;地表水则可看作线状补给,局限于地表水体周边;从时间分布比较,大气降水持续时间有限而地表水体补给持续时间较长,但就其水源而言,地表水是有大气降水转化而来的。
  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和风化裂隙潜水的补给区主要是含水层的露头区,一般径流途径短,具有就近补给和就地排泄特点。大气降水和地表水通过岩土层露头孔隙、裂隙垂直下渗,随地形由高向低处径流,在地层切割处(如北川河)排泄或地势低洼处以泉的形式排泄,其他地下水则沿孔隙或裂隙垂直运移直至孔隙或裂隙相对不发育的岩层下限为止。总体上来说评价区内地下水主要由大气降雨补给,沿高地势向低地势径流,并最终在北川河排泄。拟选项目区属于地下水补给区、径流区。
  (2)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区水文地质概况
  1)地下水类型及赋存特征
  拟建项目区所在区域地貌及地质条件较为复杂,根据地下水赋存条件、水力性质及水动力特征,区域地下水可划分为裂隙潜水、孔隙潜水、裂隙层状水、孔隙层状水等。这些地下水的赋存受地质、地貌、气候、水文等因素的制约,又可细分为以下6种类型。
  ①震旦系裂隙潜水及局部承压水
  震旦系片岩、板岩、石英岩、大理岩组成本区褶皱基底,岩性坚硬质脆,线裂隙率1%,由大气降水下渗补给,普遍形成裂隙潜水及局部承压水。其中裂隙潜水在北部山区分布较多,多以泉水的形式宣泄,单泉流量为0.0064~4.9t/h,水量较大,水质较好;承压水主要分布于地表水以下80~250m的震旦系东岔沟组的石英岩、大理岩中,承压水水头高出地面3.8m,但水量不大,径流滞缓、水交替作用极为缓慢,属于Ca-SO4.Na型,矿化度高达7.49g/L。
  ②加里东期花岗岩、花岗闪长岩裂隙潜水及承压水
  加里东期花岗岩在县境内北部分布面积较广,岩体的节理裂比较发育,线裂隙率0.6~2.5%,强风化厚度一般小于10m,在降水补给之下,形成了较震旦系含水岩组丰富的裂隙潜水。其单泉流量0.072~8.03t/h,在降水充足的桌子山、阿南沟等是山区地区形成强~中等富水地段,泉水最大流量10t/h以上,向南富水性变弱。引胜沟内,花岗岩中赋存有承压水,由于承压水水位一般低于潜水位,二者之间又无完好的隔水层,加之引胜沟内又常年性地地表径流,承压水补给来源充分,水量丰富。
  ③三叠系南营儿群裂隙潜水及承压水
  三叠系砂岩、页岩、泥岩在桌子山山前形成向南倾斜规模不大的向斜构造,其轴部在拉日与联星之间,这里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属大气降水及桌子山的基岩裂隙水。该区裂隙潜水的水量及水质在空间分布上不一致,靠近桌子山上华莲一带,为中等富水地段,单泉最大流量为3.58t/h,矿化度小于0.39g/L,水化学类型属HCO3一Ca型,向南畜水性变弱,水质较差。三叠系地层中普遍含有承压自流水,即承压自流水盆地,这一盆地在水文地质结构上不完全,具有补给区、承压区,而无明显排泄区。
  ④白垩系河口群裂隙水及承压水
  白垩系河口群出露于湟水河河谷以南,主耍含水层为灰白色细砂岩,取决于其岩性特点以及封闭、滞缓的水交替条件,白垩系为一弱含水岩组,并以高矿化的NaCl型为其特征。
  ⑤第三系孔隙裂隙水及承压水
  第三系广泛分布于县境内的浅山地区,为一套冲积一湖相一盐湖相的砂岩、泥岩及石膏堆积,受自身岩性控制,加之浅山降雨量少,补给来源有限,以及水文网的强烈分割,含水微弱,泉水少,单泉流里小于0.5t/h,属极弱富水地段。由于溶滤了地层中的可溶盐类,矿化度高、水质差。第三系承压水的分布具有普遍性,但受含水层岩性和缓慢的水交替条件的制约,其水质不佳。
  ⑥第四系黄土及底砾石孔隙潜水
  黄土及底砾石广泛分布于浅山地带,并均处于侵蚀基准面以上,故一般呈现疏干状态。但在脑山或接近脑山的浅山后半部以及沟脑部位,由于降水量较大,并且远离浸蚀基准面,地形切割强度较小,为黄土及底砾石层潜水的补给和贮存提供了有利条件,泉水一般出现在掌形地和杖形地的出口处,地下水流量大。
  2)地下水补径排条件
  拟建项目区位于湟水河谷阶地处,水资源较为丰富。其中湟水河谷潜水主要赋存于河漫滩、河谷阶地和沙砾卵石层中,含水层厚度一般在5~15m,主要靠降雨入渗补给。山丘区地形起伏较大,地下水径流条件差,降雨通过基岩裸露山区的裂隙和松散堆积物孔隙渗入地下,向沟谷底部或裂隙带径流。地下水径流方向基本与地形坡向一致,主要排泄方式为人工开采和向河流排泄等。且以垂向人工开采最为主要。
  (3)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区水文地质概况
  1)地下水类型及赋存特征
  拟建场地位于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和红柳沟冲洪积扇的交接部位,根据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依据含水介质及水力特征,拟建场地地下水类型为单一的松散岩类孔隙潜水。
  ①地下水赋存特征
  拟建场地地层岩性以粉砂、中砂、中粗砂和角砾为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主要赋存于中粗砂和角砾层的孔隙之中,上部中砂层部分赋存潜水,含水层厚度大于100m。含水层在区内呈面状分布,受沉积环境及水动力条件影响整体略有起伏,潜水水位埋藏较深,一般在17.05~42.60m之间。受当地气候因素及场地地形地貌特征影响,场地表层风积砂土为透水不含水层。
  ②含水层特征及富水性
  潜水含水层由冲洪积物沉积而成,介质岩性主要为中粗砂和角砾。中粗砂砂质较纯净,颗粒较均一,主要成分为石英、长石等,局部见圆砾,夹有粉细砂及粉土透镜体;在勘探深度内揭露的中粗砂含水层有两层,上层层顶埋深一般在40~50m之间,揭露厚度30m左右,整个场地均有分布。下层层顶埋深大于80m,揭露厚度27.8m。上层中粗砂含水层之上和上、下中粗砂含水层之间分布有角砾潜水含水层,角砾磨圆较差,多呈次棱角状,成分由砂岩、灰岩及其他暗色变质岩组成;层内偶见块石,一般粒径2~25mm,局部夹有粉细砂薄层及透镜体;该层在场地内普遍分布,仅在场地北部缺失上部角砾层。
  底部泥质砾卵石层为中更新统冰水沉积物,泥质充填,有效孔隙率相对较小。受区域构造、沉积环境和含水系统的控制,拟建场地下伏大厚度潜水含水层,分布连续稳定。全新统和上更新统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含水层介质结构松散,有效孔隙率较大,单井涌水量大于1000m3/d,水量丰富。
  2)地下水补径排特征
  拟建场地位于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和红柳沟冲洪积扇的交接部位,但因格尔木河的产流量远大于红柳沟,因此拟建场地地下水主要接受来自格尔木河冲洪积扇地下水的侧向径流补给,并向北偏东方向径流,水力梯度3.6‰左右。拟建场地潜水水位埋深在17.05~42.60m之间,因此地下水不存在蒸发蒸腾作用,其排泄去向为侧向径流补给下游地下水。
  (4)玉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区水文地质概况
  1)地下水类型及赋存特征
  区内海拔高,地形开阔,多年冻土发育,冰缘地貌特征典型,这种特有的地质环境条件为地下水的形成、运移、富集提供先决条件,决定了本区水文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因此将研究区地下水分为基岩裂隙水,岩溶水,松散层孔隙水和多年冻结区地下水。
  ①基岩裂隙水
  该类地下水主要分布于研究区侵蚀构造极高山和侵蚀构造中高山区域。侵蚀构造极高山和侵蚀构造中高山这两个区域裂隙发育,为裂隙水提供了丰富的贮存条件。因裂隙发育受岩性、气象、温度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区域差异性较大。因此,该区地下水没有统一的地下水位,含水性不均一。该区地下水以大气降水和冰雪融水补给为主。其排泄路径主要有两种:一部分向较低洼处排泄,补给周边地表水;一部分以水蒸气的方式被蒸发。
  ②岩溶水
  项目区出露大面积的石灰岩质山,因岩溶作用,该区可见大面积的岩溶地貌。因此,该区岩溶水较富集。由于介质的可溶性,岩溶水在流动过程中不断扩展改造介质,从而改变自身的补给排泄和径流条件以及动态特征。在溶洞逐渐扩大的过程中,在薄弱地带会发生溶洞坍塌现象。该区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冰雪融水和基岩裂隙水的补给。其主要排泄方式为补给河流等地表水和被蒸发。该区地下水水量、水位差异性大,受补给条件及自身岩性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严重。
  ③松散层孔隙水
  松散层孔隙水主要发育于山前冲洪积平原、山前侵蚀剥蚀平原和河谷相。该区地下水呈层状分布,含水系统内部水力联系良好,地下水埋深较浅,富水性良好。在山前冲洪积平原顶部到其前缘,介质含水性逐渐变大,水位逐渐升高。在丰水期,河谷区的地下水可接受河流的侧向补给。在枯水期,河流两侧地下水可补给河流。地层岩性为古近系及新近系砂砾岩。
  ④多年冻土区地下水
  由于区内广泛发育有中纬度高海拔型的多年冻土,使区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具有了特殊性。多年冻土区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和分布规律较为复杂,分可为冻结层上水、冻结层下水和融区水三种特殊的地下水类型,其中冻结层上水与地质灾害的关系较为密切,各种地下水类型的发育特征和分布规律叙述如下:
  冻结层上水:是高原多年冻土区分布较为广泛的一种地下水类型,它的水位不稳定,相态不固定,埋藏条件也随季节而改变,其含水层厚度受冻土上限的控制,水量大小也随季节而改变。根据含水介质的特征,冻土层上水可进一步划分为:松散岩类冻结层滞水、基岩类裂隙冻结层上水两个亚类。
  冻结层下水:是多年冻土区内地下水的一种主要的赋存形式。这种类型的地下水一年四季都处于液态,水位稳定,埋藏于多年冻土层之下,埋藏深度受冻土下限控制,冻土厚度大则埋藏深,反之则埋藏浅。主要接受山间湖塘及冰川融水的补给,一般都具有承压性,只能通过融区补给或排泄,补给排泄都较困难。根据含水介质的特征,冻土层下水可进一步划分为:松散岩类孔隙冻结层下水、基岩类裂隙冻结层下水两个亚类。
  融区水:是片状多年冻土区常见的地下水类型,主要沿河流和断裂带构成的融区分布,成因类型较复杂。主要接受地表水渗透补给、大气降水入渗补给、其它多种类型地下水的侧向补给,同时也是各种类型地下水的排泄区。综合考虑地下水的分布特征,埋藏条件以及水力性质,融区内地下水类型划分片状融区水和带状融区水。
  2)地下水补径排特征
  青藏高原是我国三大主要江河的发源地,这些水系与昆仑山、唐古拉山、巴颜喀拉山等山脉相间排列构成了各自独立的水文地质单元,每个水文地质单元地下水的补径排条件都不同程度的受到地形地貌、构造、水文等因素影响,同时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多年冻土的制约。在大片连续多年冻土区山间盆地或谷地,表层为松散土类冻结层上水,下部为相对稳定的永冻土层构成的区域相对隔水层,作为地下水主要补给区的山区,主要接受大气降水和冰雪融水的补给,而其排泄方式主要有:①通过沼泽湿地垂向蒸发排泄;②以泉的形式排泄;③通过融区通道补给冻结层下水,冻结层下水再通过融区通道排泄。受到多年冻土层的影响,冻结层下水的补给和排泄都比较困难,其径流流速缓慢,途径长,循环周期长。对高原地下水补给年代及循环周期应用氚同位素作指示剂研究表明,一般来说,冻结层上水的循环周期为1~4年;冻结层下水的分布和埋藏条件较复杂,盆地或谷地埋藏浅的冻结层下水循环周期一般不超过30年,而埋藏深的冻结层下水循环周期一般大于30年甚至更长。
  3)项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
  拟建场地位于扎曲河Ⅰ级阶地、坡积裙和洪积扇,含水层由第四系全新统冲积、洪积、坡积砂卵石或碎石层组成。Ⅰ级阶地地下水位埋深2.8—3.1m,含水层厚度10—15m。根据临近抽水试验资料地下位变幅0.5-1.0m,渗透系数60-80m/d,坡积裙带地下水埋深8-16.5m。
  拟建项目位于山区沟谷之中,沟谷中有扎曲河流过。此处地下水主要由大气降水补给,雨水降落到周围山坡上,一部分雨水形成地表径流顺山坡流入沟谷中扎曲河,一部分由基岩裂隙渗入,补给沟谷中第四系含水层。此处地下水与扎曲河水流交替频繁,水流互补。
  3.2 社会环境概况
  3.2.1 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1)经济现状
  2018年,青海省全年实现生产总值2865.23亿元,比上年增长了7.2%。按产业类型来看,第一产业增加值268.10亿元,增长4.5%;第二产业增加值1247.06亿元,增长7.8%;第三产业增加值1350.07亿元,增长6.9%。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4%,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7.1%,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47.1%。人均生产总值47689元,比上年增长6.3%。
  (2)行政区划和人口
  截止2018年末,青海共辖8个地级行政区,包括2个地级市、6个自治州,分别是西宁市、海东市、海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自治州。
  青海省年末常住人口603.2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85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328.5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4.47%,比上年末提高1.40个百分点。全年人口出生率14.31‰,比上年低0.11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6.25‰,比上年高0.08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8.06‰,比上年低0.19个千分点。全省人户分离的人口为117.67万人,其中流动人口100.97万人。年末全省户籍人口586.77万人,其中城镇户籍人口240.09万人,占总户籍人口的比重(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0.92%。
  3.2.2 旅游资源现状
  青海旅游资源丰富。有高原、山峰、盆地、江河、湖泊、峡谷、沙漠、冰川,奇异的造型地貌,丰富的动植物资源,独特的高原气候等,名胜古迹众多,汉、藏、回、蒙古、土、撒拉等民族历史悠久,民俗风情别具一格,极富情趣。青海全省已开发旅游景点十多处,形成三大旅游区。旅游设施日渐配套,可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多种有效的服务。
  (1)东部旅游区。有塔尔寺揽胜、“热贡艺术”鉴赏、孟达林区观光、柳湾文物考古、民俗风情旅游等。塔尔寺是藏传佛教格鲁派六大寺院之一,由许多独立的佛塔、殿宇、经堂、僧舍组成,是藏汉结合式建筑群。酥油花、堆绣、壁画被誉为塔尔寺的艺术“三绝”,塔尔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接待十余万国内外游客。“热贡艺术”有彩绘、砖雕、堆绣、石刻、木雕、油塑、图案、建筑艺术等。孟达林区在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境内,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区内有各种植物540余种,被称为“青海高原的西双版纳”。另外,还有互助北山、上五庄水峡、大通东峡、乐都仓家峡、土族和撒拉族之乡、尖扎坎布拉国家级森林公园、唐蕃古道等人文和自然景观。
  (2)青海湖旅游区。包括日月山寻古、青海湖漫游、鸟岛奇观等景点,在青海湖周边还有西海郡古城、新月沙丘和白佛寺、隆宝滩黑颈鹅保护区、文成公主庙等,都让人心旷神怡,流连忘返。
  (3)西部旅游区。旅游景观有源头漂流、草原狩猎、盐桥揽胜和登山等。江河源头以及黄河上游落差大、水流湍急,适于探险性漂流。都兰县境内建有巴隆国际狩猎场。阿尼玛御山、昆仑山等14座山峰已对外开放,吸引着众多登山爱好者,有不少外国登山队前来登山。“万丈盐桥”是格尔木至敦煌的一段从达布逊湖上穿过的公路,厚达15-18米的盐苔构成天然的“盐桥”。在旅游区内还有泽库和日石经墙、天峻鲁芒沟和庐山岩画、贵德玉皇阁、南八仙风蚀雅丹地貌、青南高原的冻土地貌、黄河谷地大峡谷、盐湖城格尔木等。
  2018年青海省全年接待国内外游客4204.38万人次,比上年增长20.7%。其中,国内游客4197.46万人次,增长20.7%;入境游客6.92万人次,下降1.6%。实现旅游总收入466.30亿元,增长22.2%。其中,国内旅游收入463.91亿元,增长22.4%;旅游外汇收入3613.08万美元,下降5.6%。
  3.2.3 交通运输现状
  2018年末全省铁路营运里程2299公里,与上年末持平,其中高速铁路218公里。公路通车里程82135公里,比上年末增加124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3328公里,增加105公里。民航通航里程145736公里,增加20767公里。
  2018年末全省民用汽车保有量110.32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0.2%,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91.51万辆,增长10.4%。民用轿车保有量52.93万辆,增长9.0%,其中私人轿车保有45.82万辆,增长8.7%。
  3.3 规划项目周边环境特征
  3.3.1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有利条件:
  ①生活垃圾运输距离
  项目厂位于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和佛湾,距离城区约6.8km,对中心城区影响不大,垃圾运输距离适宜。
  ②与主要敏感点距离
  南距西宁市主城区约10km 、东南距青海省师范大学约3.9km、东北距中嘴村约2.5km、东北距西村4.1 km。该厂址周围300米内无居民区,无居民搬迁要求。距离最近的大通县桥头镇水源地约22.8km。
  ③与城市主导风向的关系
  据西宁市气象站近20年资料统计,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在主城区上风向。
  ④飞灰去向
  本项目飞灰进入项目西侧自建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
  (2)制约条件:
  场址北侧平坦地形广阔,南侧山势高、坡度较陡,场地使用需开挖场地中部的部分山体,并将北部部分地区填方处理。进场道路较窄,需拓宽改造,拓宽改造后可以满足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水、电接入条件具备。
  3.3.2 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有利条件:
  ①生活垃圾运输距离
  项目位于海东工业园乐都工业区西区北侧,距离城区约13km,对中心城区影响不大,垃圾运输距离适宜。
  ②与主要敏感点距离
  西距海东市主城区约13km 、东南距雨润镇约1.8km、南距刘家村约2.0km。该厂址周围300米内无居民区,无居民搬迁要求。距离最近的乐都区引胜河水源地约12.8km。
  ③飞灰去向
  本项目飞灰进入项目西南侧的海东市乐都区雨润镇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2)制约条件:
  场址使用需开挖部分山体。进场道路较窄,需拓宽改造,拓宽改造后可以满足垃圾运输车辆运行,水、电接入条件具备。
  根据《海东工业园乐都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海东市主导风向为东风、偏东风。本项目位于海东市主城区上风向。但该地区夏季主导风向为东南风,本项目未在城市夏季主导风上风向。
  3.3.3 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有利条件:
  ①生活垃圾运输距离
  项目位于位于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工业园区昆仑重大产业基地,距离城区约10km,对中心城区影响不大,垃圾运输距离适宜。
  ②与主要敏感点距离
  西距格尔木市主城区约10km 、西北距宝库村约2.0km。该厂址周围300米内无居民区,无居民搬迁要求。距离最近的格尔木市格尔木河冲洪积扇水源地约18.5km。
  ③与城市主导风向的关系
  据《青海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万吨/年烯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尔木市主导风向为偏西风,项目不在主城区上风向。
  ④飞灰去向
  本项目飞灰进入项目南侧的格尔木凌之源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填埋处置。
  (2)制约条件:
  水、电管网及运输道路需要建设。
  3.3.4 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1)根据《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利条件:
  ①地质及与城市建成区关系
  工程选址位于玉树市结古镇新寨村东侧,项目不在玉树建成区范围内;根据《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青海工程勘察院、青海世安矿业勘查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月)中相关调查结果,工程选址地处河谷平原区,区内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不发育,现状条件危害程度小,危险性小。工程所在区域不属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
  ②与主要敏感点距离
  西距玉树市主城区约6.7km 、西距新寨村约1.1km。该厂址周围300米内无居民区,无居民搬迁要求。距离最近的玉树市结古镇扎喜科河傍河水源地约15.4km。
  ③与城市主导风向的关系
  玉树地区年主导风向为西风和偏西,项目不在主城区上风向。
  ④飞灰去向
  本项目飞灰进入项目西北侧约500m的玉树市结古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填埋处置。
  (2)根据《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制约条件:
  项目距三江源自然保护区17km,项目南侧120m为扎曲河。
  3.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90.9%(94.6%*,“*”数据为剔除沙尘天气影响数据,下同),同比下降1.5个百分点,环境空气中六项污染因子平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除细颗粒物(PM2.5)同比无变化外,其余五项因子同比均有所下降。
  2018年,西宁市、海东市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其余4项指标均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另外在2019年7月31日~8月6日在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项目地;2019年8月1日~8月7日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现状监测,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因子包括HCl、H2S、NH3、Hg、Pb、Cd、As、二噁英等8项。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西宁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青海赛维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西宁市垃圾焚烧场拟建厂址2019年7月16日~2019年7月29日进行的环境空气监测结果,监测因子包含HCl、H2S、NH3、Hg、Pb、Cd、As、二噁英等8项。
  根据环评补充监测结果,Pb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Cd、Hg、As检出值均较小;H2S、NH3、HCl均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 D 的限值要求;二噁英监测浓度均小于日本JIS标准0.6pg/m3。
  3.5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长江干流、黄河干流、澜沧江干流、黑河干流、青海湖流域、湟水流域及柴达木内陆河流域共设61个水质监测断面,其中60个监测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目标,比例为98.4%。Ⅰ~Ⅲ类水质断面53个,比例86.9%,同比上升了2.2%;Ⅳ类水质断面7个,比例为11.5%,同比上升了4.7%;Ⅴ类水质断面1个,比例为1.6%,同比下降了3.4%。地表水整体水质稳中向好。
  3.6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评价区内地下水水质较好,局部地段发现个别指标超标,其他项目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
  3.7  声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西宁市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50.0dB(A),同比下降3.8dB(A),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为“好”。海东市(平安区)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48.2dB(A),同比下降7.2dB(A),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为“好”。海西州(格尔木市)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57.1dB(A),同比上升1.0dB(A),区域环境质量等级为“一般”。
  3.8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青海省环境监察中心站提供的《2018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青海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全区监测96个土壤监测点位,监测内容涵盖重金属污染物、有机污染物及有机农药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表明青海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较好。96个监测点位的表层土壤中有5个点轻微污染,1个点中度污染,其余点位无污染。超标项目为镉、砷,超标率分别为1.04%和6.25%。从土壤污染物分担率来分析,污染物排名前两位的分别为砷和镉,分担率分别为28%和13%;汞和六六六总量的贡献率较低,分担率分别为0和1%。
  委托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2019年9月对在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项目地、格尔木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地的土壤环境现状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因子包含《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 1的基本项目45项及特征因子:锑、钴、二噁英类(总毒性当量)、铊、锰。
  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西宁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青海赛维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西宁市垃圾焚烧场拟建厂址2019年7月23日进行的环境空气监测结果,监测因子包含HCl、H2S、NH3、Hg、Pb、Cd、As、二噁英等48项。
  监测结果: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相对照,项目厂址区域的土壤环境现状因子均低于标准中筛选值的第二类用地限值。土壤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
  3.9  辐射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青海省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及城镇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制》(GB8702-2014)规定的公众暴露控制限值。
  3.10 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18年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总体保持稳定。通过生物丰度、植被覆盖、水网密度、土地胁迫、污染负荷指数综合评价,全省县域生态环境以“良”为主;与上年相比,各县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变化幅度在-0.02~1.86之间,生态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全省41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域中,生态环境状况为“良”的县域33个、“一般”的县域为7个、“较差”的县域为1个。与去年相比,41个县域生态环境状况指数的变化幅度在-0.02~1.86之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3.11 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
  从环境角度出发,规划实施存在以下几点制约因素:
  3.11.1 邻避效应
  邻避效应是指居民或当地单位因担心项目建设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从而激发人们的嫌恶情结,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即采取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
  尽管垃圾焚烧发电被大力推广,但也因二噁英排放问题饱受争议,从而产生“邻避效应”,造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困难,掣肘了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邻避问题,公众关注度较高,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垃圾焚烧项目产生邻避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项目选址不科学不规范,项目选址管理不一致不统一,以及对项目周边人群及社会公众沟通不够造成的。
  3.11.2 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由于垃圾焚烧行业的准入门槛不高,部分小企业依靠政府补贴勉强运行,难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控制,造成当前少数已投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作为环保和新能源项目,垃圾焚烧发电污染物排放都应该达标。少数项目不达标是对整个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伤害,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信心,特别是在当前邻避效应仍然明显的情况下,个别单位不负责任、污染物排放超标,很容易转化为对整体行业的不信任。
  3.11.3 水资源
  青海省整体上属于资源性缺水地区,随着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的逐步实施,必然加大对水资源的需求,进一步加剧部分水资源承载力较弱地区的超载负荷,如何合理有效配置区域有限的水资源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发展过程中必须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
  4.1 环境影响识别
  4.1.1 环境污染类影响识别
  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施工期主要活动包括:土石方工程、打桩、建构筑物施工、安装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运输、建筑物料堆存等;运营期主要活动包括:主厂房、烟气净化车间、公辅工程运行过程中“三废、一噪”排放等。
  评价结合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各评价时段主要活动、区域环境特征,对其涉及的环境要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识别,识别结果见表4.1-1。
  表4.1-1  环境影响识别表
  评价 时段建设 生产 活动可能受到环境影响的领域(环境受体)
  自然环境环境质量生态环境其它
  地形地貌气候气象河流水系水文地质土壤类型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系统植被类型植物物种水土流失野生动物水生生物生活环境供水用水人车出行文物保护
  施 工 期场地清理-1-1-1-1-1-1
  基础工程-1
  建筑施工-1
  安装施工
  运输-1
  物料堆存-1
  运 行 期废气排放-2-1
  废水排放-1-1
  固废排放-1-2-2
  噪声排放-1-1
  注:3—重大影响;2—中等影响;1—轻微影响; “+”——表示有利影响;“-”——表示不利影响
  (1)废气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垃圾焚烧烟气及垃圾池、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等产生的H2S和NH3等恶臭物质。
  (2)废水
  废水主要为渗沥液、车间清洁及冲洗排水、化学水处理系统高悬浮物废水、化学水处理系统高含盐废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冷却塔排水、生活污水和厂区污水处理站浓水。
  (3)噪声
  垃圾焚烧厂产噪设备主要为风机、汽轮机、发电机、搅拌机、通风机、冷却塔等噪声。
  (4)固体废物
  规划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行期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烟气处理系统捕集的飞灰、厂区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职工生活垃圾、废活性炭、废布袋和废机油等。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要素及污染因子识别表,见表4.1-1。
  表4.1-1  环境影响要素及污染因子识别表
  生产环节环境要素
  环境空气声环境地下水固废
  垃圾焚烧及发电主厂房二噁英类、HCl、PM10、SO2、NO2、CO、Pb等重金属中、高频噪声/炉渣、飞灰
  垃圾储存NH3、H2S、臭气/COD、BOD5、NH3-N、SS/
  风机、空压机、 水泵、冷却塔/中、低频噪声//
  地面冲洗//SS、COD、NH3-N/
  循环冷却水系统/中、低频噪声//
  化学水处理//pH(3~12)/
  汽轮发电机/中高频 噪声//
  锅炉排汽、排水/高频噪声//
  辅助生活设施///生活垃圾
  污水处理站NH3、H2S、臭气/COD、BOD5、NH3-N污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土壤环境影响源及影响因子识别表,见表4.1-2。
  表4.1-2 本项目土壤环境影响源及影响因子识别表
  污染源工艺流程/节点污染途径全部污染物指标a特征因子备注b
  酸洗废水池锅炉酸洗废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Fe、重金属c等pH、重金属间断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化粪池中生活污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氨氮间断
  污水处理站生产、生活污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全盐量、总磷、石油类、重金属等氨氮、重金属等连续
  事故油池事故油、废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石油类石油类事故
  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重金属等重金属连续
  渗滤液处理间渗滤液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重金属等重金属连续
  渗滤液沟道、收集管线渗滤液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重金属等重金属连续
  垃圾池渗滤液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总磷、重金属等重金属连续
  地面冲洗废水设备、车间等冲洗废水垂直入渗pH、COD、BOD、SS、氨氮、石油类、硫化物、重金属、TDS、全盐量SS、石油类、全盐量、重金属间断
  地面漫流
  初期雨水地面漫流pH、COD、石油类、重金属等石油类间断
  垂直入渗
  烟囱大气沉降颗粒物、SO2、氯化氢、CO、O3、NOx、重金属、二噁英类重金属、二噁英类连续
  a 根据工程分析结果填写。 b描述污染源特征,如连续、间断、正常、事故等。 C重金属主要指总汞、总铅、总砷、六价铬、总镉等。
  4.1.2 生态影响识别
  规划实施会占用土地,项目占地使现有土地的使用功能发生变化,使原有的地表植被受到了破坏,植被局部生长能力和稳定状况受到影响。建设期项目开工建设和占地对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利用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动植物资源和水土流失的影响;运行期的废气、噪声等污染物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周围动植物资源的影响。另外,项目实施后对该区域的自然体系生产力和景观也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4.1.3 人群健康影响
  垃圾焚烧烟气会产生少量剧毒性污染物(二噁英类等)、重金属(Hg、Pb、Cr等),其累积影响可能影响人群健康,应予以关注。
  4.2 主要环境目标
  (1)规划符合国家、青海省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等政策与规划的要求;
  (2)废气、废水、噪声必须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要求。固废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3)规划项目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焚烧系统、机组的选择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清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4)落实总量控制要求。
  (5)环境信息公开,避免邻避效应。
  4.3 评价指标体系确定
  在影响识别的基础上,结合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考虑到行业特点及其主要环境影响特征选择评价因子,构建评价指标体系,细化环境目录。表4.3-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主题环境目标评价指标指标值指标出处
  垃圾 分类推进垃圾分类,提高入炉垃圾热值进炉垃圾低位热(kJ/kg)≥5000《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单位垃圾发电量(kwh/t)≥330
  区域垃圾分类程度地级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垃圾焚烧率(%)≥40《“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水资源与水环境节约水资源,控制区域水环境污染,维持和改善地表水、地下水水质及水生环境单位垃圾处理水耗(m3/t)≤3.0《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
  废水COD产生单耗(kg/t)≤15.4
  废水氨氮产生单耗(kg/t)≤0.31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率(%)100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 环境控制空气污染,保证环境质量不恶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气达标排放率(%)100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垃圾焚烧发电厂内外主要运输道路及环境恶臭污染防治效果清洁无异味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无组织排放源与居民区、生态敏感区的距离≥300m《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废气SO2产生单耗(kg/t)≤0.8《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废气NO2产生单耗(kg/t)≤1.6
  采用“3T+E”控制法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应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即保证焚烧炉出口烟气的足够温度(Temperature)、烟气在燃烧室内停留足够的时间(Time)、燃烧过程中适当的湍流(Turbulence)和过量的空气(Excess-Air)。
  声环境维持区域声环境良好厂界噪声达标率(%)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 废物使固体废弃物的生成量达到最小化或减量化及资源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炉渣资源化利用率(%)100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飞灰安全处置率(%)100《垃圾焚烧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
  危险废物安全处理率(%)100
  环境 管理推进区域垃圾分类实行环境信息公开,避免邻避效应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信息公开对污染物排放数据予以公开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5  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1  运行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1.1  环境空气影响预测及评价
  (1)本工程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限值要求。
  (2) 本规划项目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均小于100%。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占标率二类区均小于30%,一类区均小于10%。
  (3) 项目所在地PM10和PM2.5现状浓度不达标。评价建议:规划新增项目在具体选址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容量,远离城市建成区及其规划区,确保满足当地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因此,在满足以上条件后,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可接受。
  5.1.2  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环评建议:垃圾渗滤液应处理后全部回用,浓水应回喷焚烧炉;其他废水应优先考虑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不能回用的考虑排入就近污水处理厂。
  5.1.3  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建设阶段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建设阶段对地下水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为施工生活、生产废水的排放。施工生活污水可设置移动式临时沉淀槽、修建临时旱厕等,经妥善处置后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施工生产废水可设废污水沉淀池、油污水收集统一清运,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危害。
  (2)生产运行阶段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项目生产运行阶段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环节主要有:主厂房区、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酸洗废水储存池、事故油池、灰库、渣仓、污水处理设施、供排水管线及生活垃圾存放区等,以上设施在封闭不严,设备、管道发生渗漏的情况下,会有某种程度的下渗,对周围地下水造成一定的影响。
  ①正常状况下地下水影响分析
  正常状况下,规划垃圾发电项目按照规范和要求对污水收集处理构筑物、污水运送管线、灰库、渣仓等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溢流措施,并加强对各种废水及固体废物的管理,在正常运行工况下,各污染物存贮建筑物不会有污水的泄漏情况发生,不会对地下水环境质量造成显著的不利影响。
  ②非正常状况下地下水影响分析
  非正常状况下,规划项目的工艺设备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因系统老化、腐蚀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保护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污染物可能经由跑、冒、滴、漏进入地下水环境。非正常状况下,厂区对地下水的可能影响途径为重点构筑物发生泄漏或污水溢出、污水收集管线发生泄漏,废污水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污染,污染物在泄漏点一定范围内会出现超标现象,在落实必要的防渗措施及后期严格检修、监测措施后,项目运营对地下水的影响属可接受范围。
  (3)服务期满后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项目在后期改造或服务期满停运后,应根据届时的最新环保要求,在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采用切实可行的地下水防治措施,同时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必须对区内剩余的固体废弃物、废污水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置外排。对于可能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剩余垃圾、垃圾渗滤液、固体废物、废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应运到指定地点按要求处置,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
  5.1.4  声环境影响预测及分析
  正常工况下,规划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主厂房区域是主要噪声源的集合,其中具有持续性影响的主要声源为汽轮机、锅炉等运行噪声,对外部声环境有一定影响。类比其他项目声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对主要生产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采取合理的厂区平面布置后,可满足厂界噪声达标要求。
  5.1.5  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分析
  炉渣属于一般固废,以综合利用为主。目前国内对于垃圾焚烧发电产生的炉渣的综合利用一般用作建筑材料,如铺路(可作为道路基层和底基层的骨料)或者制砖(作为水泥/混凝土的替代骨料)。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垃圾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HW18(772-002-18),其厂内贮存设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防渗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稳定化处理后的飞灰可满足处置途径豁免条件,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节的规定后,运送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若经鉴别,不满足豁免条件时,对不合格飞灰在厂内按照危险废物临时暂存后,重新进行稳定化处理,满足豁免条件后运送至附近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自建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置。
  5.1.6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土地利用影响与评价
  整体来看,规划对土地占用秉持着减少对脆弱生态环境的破坏,尽量避开林地的原则,坚持以裸地和草地为主要占用类型,海东市和格尔木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都为裸地,玉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草地,西宁市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地类型为耕地。本规划总体占用面积不大,不会影响土地利用的结构和组成。
  (2)对植被资源的影响预测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正常工况下,大气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较小,均低于植物伤害所需浓度,因此,规划项目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崔周围植被造成的影响不明显。
  (3)对动物资源的影响预测
  一般情况下,动物暴露在150分贝以上的低频噪声场中,会引起眼部振动,造成视觉模糊。根据影响预测,规划建设项目施工期以及运营期的噪声远远达不到150分贝,对动物影响不大。其次,人为捕猎也会对野生动物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对施工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宣传和教育以及施工方的管理约束,可以将该方面影响降到很低。
  (4)敏感区生态影响预测
  西宁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海东市生活垃圾发电规划项目、格尔木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周边无其他生态敏感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已批复的《玉树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地处玉树市结古镇新寨村,项目中心坐标北纬32°59′35″,东经97°0′26″,项目南侧120m为扎曲河,玉树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不在青海玉树巴塘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不在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内;不在当卡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及控制地带范围内;不在新寨玛尼石堆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及控制地带范围内。
  5.1.7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项目采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同类工程的环境监测结果,规划项目排入大气环境的污染物经沉降进入土壤环境的量十分有限,因此污染物经大气沉降途径对周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厂址区地面设施的建设,可全面防控可能的污水发生地面漫流,防止进入土壤环境,污染物经地面漫流途径对土壤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根据场地特性和项目特征,制定分区防渗措施。对于地下及半地下工程构筑物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物料和污染物泄露的地上构筑物采取一般防渗措施,其他区域按建筑要求做地面硬化处理。因此,在全面落实分区防渗措施的情况下,污染物的垂直入渗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规划项目厂址区域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结果显示各项目区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监测结果均满足相应标准要求。规划项目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从大气沉降、地面漫流和垂直入渗三个影响途径进行分析,项目厂区建有完善的环保设施及处置措施,能有效防控污染物进入土壤环境,项目在严格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及地面分区防渗措施的建设,采取必要的检修、监测、管理措施条件下,工程建设对土壤的影响较小。
  5.1.8  电磁环境影响分析
  根据类比测试结果,垃圾焚烧发电配套建设的110kV变电站周围的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的推荐性限值:即工频电场强度≤4kV/m(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0.1mT(100μT),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6  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
  6.1  能源承载力
  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采用垃圾作为原料,燃烧后发电,除去企业自用电,就近接入电网。常规情况下不涉能源使用,设置的助燃系统,仅在启、停炉时以及当炉膛焚烧温度低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7485-2014)表1要求的温度时使用并保证焚烧炉的运行工况满足5.3条的要求,助燃燃料通常采用轻质柴油,由于使用时间短,消耗量较小,资源可以承载。
  6.2 水资源承载力
  规划每年新增用水376万m3,占2030年用水指标0.08%,所占比例程度相对较低,对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压力不大。
  6.1.3  大气环境承载力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 74号),青海省2020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2万t,NOX排放总量控制在11.1万t。
  2022年规划新增SO2排放量0.070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49%;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2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1.98%。
  2025年规划新增SO2排放量0.082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58%;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6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2.34%,对减排目标的实现将产生一定压力,但影响很小。
  6.1.4  水环境承载力分析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青海省2020年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0.33万t,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0.99万t,规划新增垃圾焚烧项目废水优先考虑采取措施处理后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附近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水污染物排放量不占青海省2020年总量指标。
   7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7.1 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根据规划方案协调性分析、规划布局、规模、发展目标分析、规划实施的环境影响、资源环境承载力等评价,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如下优化调整建议:
  (1) 鼓励跨区域合作,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建设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将西宁东部垃圾纳入项目服务区,互助县纳入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服务区。见图7.1-1~7.1-2。
  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规模及调整后的服务半径,建议调整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4×750t/d,一期建设3×750t/d(2019~2022年),二期建设1×750t/d(2023~2025年);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处理规模为2×750t/d同时建设(2019~2022年),不分期。
  规划编制单位考虑互助县运往西宁市运距过长,西宁市生活垃圾增长情况,未采纳本条意见。
  图7.1-1 调整后的西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图7.1-2 调整后的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服务范围示意图
  (2)鼓励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热电联产
  (3)有针对性的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进一步核实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情况,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
  (5)提高垃圾焚烧质量,鼓励企业实行“蓝色焚烧”
  (6)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由于目前青海省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垃圾中不可燃物相对较多,应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和分区收集的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提高入厂垃圾的品质,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热能的利用水平。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同时,应推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必须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至2022年地级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
  (7)严控氯元素含量
  (8)加强垃圾运输线路的规划研究
  (9)加深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烟囱高度的研究
  (10)项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用水政策并降低新鲜水用量,最大限度减少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11)开展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
  (12)加强对具体项目环评的要求
  在具体项目环评中,需高度关注项目工艺、污染源强核实、环境防护距离设置、环保搬迁等可能带来的重大环境问题,需对重点烟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背景值进行详细的调查,以便进一步核准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3)充分考虑拟选址厂区周边未来规划情况,对周边用地控制提出相关要求
  (14)充分考虑目前规划的垃圾发电项目消耗的生活垃圾量,合理确定新建及扩建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和进度,避免重复建设。
  (15) 严格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化垃圾焚烧发电厂外景观设计,考虑与周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在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设立共享区域,因地制宜配套绿化、体育和休闲设施,实施优惠供水、供热、供电服务,安排群众就近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行为,让垃圾焚烧设施与居民、社区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7.2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
  根据环保部2018年3月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结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城建[2010]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对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规划新建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提出准入要求,具体见表7.2-1。
  表7.2-1   规划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准入要求
  项目选址要求依据
  选址要求1.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办环评[2018]20号)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应当满足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3.鼓励利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改建或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新建项目鼓励采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预留项目改建或者扩建用地,并兼顾区域供热。
  4. 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等,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厂界外设置不小于3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并采取园林绿化等缓解环境影响的措施。
  5.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6.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7.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8.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9.用地是否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号)
  10.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的因素。《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11.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12.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13.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1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15. 厂址应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16.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源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17.不宜选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及其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18.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9.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规模1. 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规模,单条焚烧线处理容量不宜低于300t/d,对于垃圾产量较少的区域,宜按照邻近市县统筹布局的原则。处理设施选址宜位于现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附近,实现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置,便于后期循环经济的构建。《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
  2. 对于生活垃圾产量大于300t/d的市县,而周边邻近市县生活垃圾量较小且运距相对合理的,优先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垃圾量小于300吨天的市县,其生活垃圾优先纳入邻近市县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
  3.垃圾焚烧厂的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4.焚烧厂建设规模及数量应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5.焚烧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生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确定。
  工艺技术 和装备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严禁选用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
  2.焚烧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炉膛内焚烧温度≥850℃,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3.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4.规模为300t/d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m,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5.应按照GB/T16157的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孔,并在采用孔的正下方约1m处设置不小于3m2的带护栏的安全监测平台。
  6.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d,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h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 (城建[2010]61号)
  7.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给料记录装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号)
  8.有工业热负荷及采暖热负荷的城市或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优先选用供热机组,以提高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9.入炉垃圾低位热值不宜低于5000kJ/kg。《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用水1.垃圾发电项目用水要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号)
  污染控制措施1.采取高效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 (环办环评[2018]20号)
  2.焚烧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焚烧炉的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外排烟气和排气筒高度应当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3.严格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治理,生活垃圾装卸、贮存设施、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
  4.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当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者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立足于厂内回用或者满足GB18485标准提出的具体限定条件和要求后排放。
  5.采取分区防渗,明确具体防渗措施及相关防渗技术要求,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
  6.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7.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经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后,可豁免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
  8.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
  7.3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 号),“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并建立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7.3.1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根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目前,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编制完善并报送国务院等待批准,待批准后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规划,2025年青海省将建成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这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集中在青海省的4个地市,其中玉树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根据环评报告确定以上项目均不涉及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
  规划的其他建设项目,本次规划环评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区域及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明确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及内建设。
  7.3.2 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本规划涉及环境质量底线管控分区见表7.5-1。
  表7.5-1  本规划涉及环境质量底线一览表
  类别区域本次规划内容要求
  禁止限制
  水环境管控分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
  重要湿地、湿地公园禁止破坏湿地水力联系、禁止设排污口-
  Ⅰ类、Ⅱ类水体禁排-
  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禁止破坏、禁止设排污口-
  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河、湖、水库等地表水体Ⅰ类、Ⅱ类水体禁排
  水环境一般管控区其余区域禁排
  大气环境管控分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质量一类功能区禁止建设-
  大气重点管控区环境空气质量已超标区域-区域削减
  环境空气质量未超标区域-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分区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禁止建设-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筛选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识别疑似污染地块--
  --
  注:表中“-”表示不涉及。
  (1)环境质量控制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根据目前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提出本规划环境空气目标、水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噪声质量目标、生态环境质量目标。
  ① 空气环境质量底线:本次规划项目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二噁英等主要大气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成运行后,环境质量应当仍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② 地表水环境质量底线:本次规划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可根据国内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渗滤液处理工程实践,参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564-2010)等选取合适的工艺处理措施,确保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处理后的废水优先回用,不能回用的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严禁排入任何地表水体,不得对当地地表水体产生影响,降低其原有使用功能。
  ③地下水环境质量底线:规划项目废水进行合理的治理和综合利用,以先进工艺、管道、设备、污水储存,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可能污染物产生。同时,采取分区防渗,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防止厂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受到污染。
  ④ 声环境质量底线:选择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规划实施后厂址区域声环境质量底线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⑤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安全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当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处置。焚烧飞灰为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运输和无害化安全处置,焚烧飞灰经处理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中6.3条要求后,可豁免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废脱硝催化剂等其他危险废物须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处置。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当在厂内妥善处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垃圾贮坑、渗滤液处理装置等区域应当列为重点防渗区,确保规划项目实施不造成区域土壤质量下降,以土壤现状水平作为本次规划项目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2)总量控制底线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中所涉及区域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得影响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区域,不得建设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确保各区域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
  对新规划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施二噁英总量控制,具体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将垃圾发电项目的主要特征污染物二噁英作为总量控制指标。
  7.3.3 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本次规划采用垃圾作为原料,燃烧后发电,除去企业自用电,就近接入电网。常规情况下不涉及能源使用,设置的助燃系统,仅在启、停炉或助燃时需采用少量轻质柴油或天然气,由于使用时间短,消耗量较小,资源可以承载。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本次规划的资源利用上线管控分区见表7.3-2。
  表7.3-2  本规划涉及资源利用上线一览表
  类别区域本次规划内容要求
  禁止限制
  水资源利用上线重点管控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4个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打井取水-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重点管控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敏感区域的土地资源禁止建设-
  戈壁、荒漠等区域-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占地标准尽量取下限值,可取中、高限值
  本次规划内容为4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主要占用土地资源,规划实施将占用未利用地、工业用地等区域,呈点状分布,相对于所在区域土地资源来说,所占土地资源有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3]2号),青海省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47.54亿m3。规划每年新增用水376万m3,占2030年用水指标0.08%,所占比例程度相对较低,对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压力不大。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青海省2020年SO2排放总量控制在14.2万t,NOX排放总量控制在11.1万t。规划至2025年新增SO2排放量0.082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0.58%;规划新增NOX排放量0.26万t,占青海省2020年排放量总量的2.34%,对减排目标的实现将产生一定压力,但影响很小。
  7.3.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确定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准入要求见表7.3-3。
  表7.3-3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准入要求
  类别区域
  优先 保护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政策,严禁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已被破坏的限期恢复。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已有法律法规管控要求的区域,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管控
  生态空间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的要求进行管理。按照生态空间用途分区,依法制定区域准入条件,明确允许、限制、禁止的准入清单和开发强度。禁止有损保护对象及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和行为。
  水环境优先保护区结合水环境状况变化趋势,针对水环境保护特定类型(如敏感水体和重要物种保护、风险防控、功能保障等)及主要问题,提出禁止向水环境排放污染物等保护性要求
  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环境质量一类功能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禁止建设
  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河、湖、水库等地表水体,Ⅰ类、Ⅱ类水体禁止设排污口
  水环境风险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建设
  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区域,应当强化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可行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减排方案,明确削减计划、实施时间,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落实削减方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对在自治区级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规划建设的克拉玛依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乌苏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昌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行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空间、总量,提出本次规划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和环境管理要求。
  表7.3-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与环境管理要求
  类别内容
  负面清单(资源、环境约束条件)进炉垃圾低位热(kJ/kg)≤5000
  单位垃圾处理水耗(m3/t)≥3.0
  废气SO2产生单耗(kg/t)≥2.0
  废气NOX产生单耗(kg/t)≥2.4
  废水COD产生单耗(kg/t)≥21.6
  废水氨氮产生单耗(kg/t)≥0.43
  处理规模<300t/d
  负面清单(技术性能指标约束条件)炉膛内焚烧温度<850℃,
  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2秒
  焚烧炉渣热灼减率>5%
  负面清单(空间约束条件)无总量指标区
  生态红线保护范围
  未落实配套应急渣场区,剩余库容不能满足该区域10年以上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
  新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小于300m。
  环境管理要求实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排污许可证
  在满足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鼓励采用脱酸效率更高的湿法工艺,脱硝效率更高的SCR低温催化脱硝及分解二噁英的设施,并给予补贴或优惠政策。
  建立烟气排放实时监测显示制度,对外全过程公开发布: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5项污染物指标和炉膛焚烧温度进行实时监控,且在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公众公开实时监控数据;垃圾焚烧企业依法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将实时监控数据传输到环保部门。
  开展跟踪监测,跟踪了解区域、环境敏感点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同时,青海省规划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标准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137-2019)AAA级标准建设,应满足如下环保要求及技术要求:
  建设水平:
  (1) 卸料大厅必须封闭式、清洗、照明、安全设施齐全;垃圾池有独立机械排风除臭系统;
  (2) 具有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温度测量点完善、助燃系统完善、一二次风供给系统合理;
  (3) 炉膛设计有利于烟气的扰动,满足烟气停留时间2s以上;
  (4) 净化设施设备配置齐全,设备参数计算资料齐全;
  (5) 在线监测指标满足标准要求,监测数据与监管部门联网,且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公示于众;
  (6) 渗滤液、生活污水、冲洗水、炉渣冷却水等处理达标后回用;
  (7) 焚烧厂建筑造型及绿化与周围环境协调。
  运行管理水平:
  (1) 年垃圾处理量达到设计(额定)处理量,运行时间8000h以上,垃圾焚烧系统的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25年;
  (2) 炉渣月平均热灼减率≤3%,最高值不大于5%;
  (3) 全年每一正常运行日炉膛断面平均温度均在850℃以上;
  (4) 全年所有正常运行日厂内监测指标全部达标,环保部门定期监测指标全部达标;
  (5) 全年所有正常运行日活性炭实际喷射量均达到设计需要量,全年重金属及二噁英监测值全部达标;
  (6) 飞灰稳定化系统运行可靠,飞灰能得到完全稳定化处理,飞灰稳定化后的浸出毒性监测结果满足进入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要求后填埋处理或采用环保部门批准的处理方式处理;
  (7) 炉渣得到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8) 渗滤液全年排放指标监测数据全部达标或喷炉焚烧;
  (9) 生活污水、渣冷却水与冲洗水全年排放监测数据指标全部达标或全部回用;
  (10) 厂内臭味不明显,厂界恶臭气体能够满足环保标准要求;
  (11) 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标识规范,工作制度完善,从未发生安全事故;
  (12) 管理制度完善,厂内环境良好。
  在线监测要求:
  建立烟气排放实时监测显示制度,对外全过程公开发布: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等5项污染物指标和炉膛焚烧温度进行实时监控,且在厂区门口或便于公众查看的显著位置树立显示屏,向公众公开实时监控数据;垃圾焚烧企业依法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将实时监控数据传输至环保部门。
  8  评价结论和建议
  青海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划(2019-2025)符合国家“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符合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五年规划纲要,与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青海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协调。虽然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对周围大气、水环境、生态、声等产生一定影响,但只要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防范措施,规划内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都能得到有效保证。因此,本次规划目标明确、规模和布局合理,与其他相关规划协调一致,从环境保护角度评价,本次规划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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