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重庆市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工作安排,为加快补齐城镇(城市〔含县城〕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打好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体现“上游水平”。将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结合,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集中攻坚,重点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加快补齐污水管网等设施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二)基本原则
立足民生,攻坚克难。把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作为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优先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生活污水直排等热点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落实责任,强化担当。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多措并举、高效有力的协调推进机制。要强化区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分解落实任务,加强资金保障,确保三年行动取得显著成效。住房城乡建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
系统谋划,近远结合。在分析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状基础上,统筹协调,谋划长远,做好顶层设计,强化系统性,压茬推进;三年行动要实事求是,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定出硬目标,敢啃“硬骨头”,扎实推进,全力攻坚,为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打好坚实基础。
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以系统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重点,优先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管网等设施短板,消除空白,坚持因地制宜,系统识别问题,抓住薄弱环节,重点突破。
重在机制,政策引领。抓好长效机制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形成与推进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引导,优化费价机制,落实政府责任,调动企业和公众各方主体参与积极性,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共赢。
(三)主要目标
经过3年努力,全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BOD浓度要稳定高于100 mg/L。出厂水质稳定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稳定实现无害化处置。
二、重点任务
(一)抓规划统筹功能
1. 全面开展污水收集设施排查。按照设施权属及运行维护职责分工,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等基本情况。重点排查城中村、老旧小区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排水管网混接、错接、破损、缺失等情况;逐一排查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工业企业纳管管位、水质特征、水量等情况。对于排查发现的无主管网或设施,稳步推进确权和权属移交工作。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市政污水管网排查工作,由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建立排查机制。(上述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 高标准编制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在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时同步编制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污水处理专项规划要按照三水共治、厂网一体、雨污一体、集散结合等新理念,坚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设置排水体制,要明确污水管网路径、污水处理标准与再生利用要求,要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及其臭气控制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主城各区应在市排水主管部门编制的污水专项规划基础上,编制污水设施分区规划,确保设施落地。(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牵头)
3. 合理制定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计划。结合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实际发展,新建区以雨污分流、厂站建设等目标为导向,已建城区以溢流控制、分流改造等问题为导向,紧抓主要矛盾,统筹编制“十四五”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并根据实施进度动态调整项目清单,确保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落地。(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
4.统筹协调城市开发与区域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对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要严格控制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绿化缓冲带控制线管理,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预留足够空间。对专项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规划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按相关规定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牵头)
(二)提管网收集效能
1. 建立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评估制度。依法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管网信息化、账册化管理。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基于GIS系统的动态更新机制,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定期对排水管道的结构性及功能性进行检测评估。各城镇排水管网维护单位要严格按照《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相关要求开展检测评估工作,检测评估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排水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应由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
2. 制定城镇污水厂管网“一厂一策”专项整改方案。现有城镇污水厂,进水水质应逐步满足设计要求。对进水BOD年平均浓度低于100 mg/L的污水厂,各区县(自治县)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于今年底前完成“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的制定,明确整治目标、措施及完成时限,确保消除管网缺失空白区。加强清污分流,提高管网收集效能,同时加强对工业企业、重点排水户的环保监管,防止超标污水偷排漏排。对其他现有污水厂进水水质明显低于设计标准的,要深入分析原因,重点突破,逐步提高污水厂进厂水浓度。(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与)
3.推进新建污水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新建城区污水管网建设应当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并严格实施雨污分流。优先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短板,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制定管网混接错接改造、雨污分流改造、老旧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结构性和功能性改造计划,减小进入污水管网的客水量。重点加强对天然沟渠截流井的改造,减小进入污水管网的山水、径流雨水量;重点加强对低于河道水位的截污管网的改造,减小河道水的入渗量。逐步完成建筑用地红线内非市政排水管网混接错接改造。(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
(三)增设施处理性能
1. 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厂建设。旱季运行负荷率已达80%以上的污水处理厂,要立即启动前期研究,确需扩建或新建的,要立即启动建设,确保扩(新)建工程在污水厂满负荷前投运;已经满负荷的,按特事特办原则,立即启动扩(新)建工程。人口少、相对分散或近期市政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
2. 加快实施污水厂提标改造。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全面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视受纳水体环境容量和水质提升需求,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标准。(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3. 完善污泥处理处置系统。推动珞璜电厂污泥处置中心、园林科研院江津污泥处置中心、鱼嘴升上源二期等污泥处置项目建设,推动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城镇排水系统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稳定化、资源化要求,坚持“泥水并重”,统筹协调城镇污水厂污泥、排水管渠污泥、化粪池污泥安全处置,系统编制城镇排水系统污泥处理处置专项规划,合理确定设施规模。综合采取干化、焚烧、消化等措施,确保城镇排水系统污泥安全处置。(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4. 开展排水系统臭气控制。加强污水厂站(尤其是产臭单元)臭气控制,污水厂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卫生防护距离,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逐步开展管道臭气控制,科学分析城镇排水管道系统臭气产生原因,探索臭气控制方法,加强防爆炸、防中毒等管道安全控制。(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挖资源利用潜能
1. 鼓励污水再生利用。结合实际,有序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河道、湖泊生态补水,环境景观用水,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要优先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鼓励再生水“高水低用”及跨行政区域调配,利用地势高差节省再生水利用成本。(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参与)
2. 鼓励污泥资源化综合利用。在污泥无害化处置基础上,鼓励综合采取园林绿化、土地改良等污泥土地利用措施,制砖、制轻质骨料等污泥建材利用措施及干化焚烧联用措施,在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优先推广利用满足相关要求的的再生利用建材,充分挖掘污泥资源化利用潜力。(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3. 推进排水信息资源化利用。逐步建立智慧排水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化。智慧排水系统应包含排水许可及接改沟许可办理情况,排水管网空间属性,溢流口、接管口及入河排水口等重要节点水质水量情况及危险气体浓度,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规模、设备配置及污水厂进出水水量、水质等基础数据,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推动排水信息共享共用,科学分析排水数据,不断优化排水系统,努力发现管控盲点,合理预测风险点,实现信息资源化利用。融合排水信息资源,建立排水应急抢险指挥系统,迅速处置各类突发排水事件,实现综合性实时的指挥调度。(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五)调市场运作机能
1. 积极探索城市排水体制机制改革。鼓励推行“厂网一体”模式,以行政区划或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为系统单元,将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泵站等城镇排水设施整体打包实施,由企业进行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探索按效付费机制,通过与企业签订绩效考核合同,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企业负责”的排污治污新模式。(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参与)
2.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行业队伍建设。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开展管网普查、城镇排水管渠监测从业单位资质认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各区县(自治县)应设立专门的排水管理机构,强化对城镇排水设施日常监管和运维养护,落实安全和防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避免中毒、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居住小区将内部管网更新改造(清淤疏浚、破损修复等)、急修抢修等养护工作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实施专业化养护,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
3.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体系。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提高至一级A以上的区县,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营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六)强行政管理职能
1.强化污水接入管网管理。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应当依法规范接入污水管网,严禁雨污混接错接;严禁小区或单位内部雨污混接或错接到市政排水管网,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污水乱排直排,建立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的执法监督机制,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机制。严禁在市政排水管网上私搭乱接,杜绝工业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工业污水;加强建筑小区私搭乱接溯源执法,防止生活源头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排入水体。健全执法队伍、制度和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台账,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2.严格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区县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对已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园区、企业进行排查和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厂出水稳定达标的,以及环评批复确定处理后可直排水体的工业园区、企业,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要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接入市政管网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污染物浓度要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企业和相关部门监督。强化城市建成区内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及劣Ⅴ类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偷排漏排,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参与)
3.严格实施排水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督检查,对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等各类违法、违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污的行为进行限期整改。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确保新增排水户排水许可应办尽办,并逐步减少未办理排水许可的存量排水户。(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
4. 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的监管,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入河排污口排水等的水质抽查,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并将水质数据与排水主管部门共享。对重点排污单位,应实行实时在线监管。排水主管部门要根据排水许可的相关要求,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定期监测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建立排水监测档案;对水质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排水户,责令其限期整改。建立完善臭气及易燃易爆气体监测体系,逐步加强对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设施的污染物监测。(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
5. 强化管网建设质量管控。加强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牵头)
6. 强化排水口规范化管理。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充分发挥城市水体景观和内涝防治功能。妥善处理好排水口的水位标高与河湖水体水位关系,防止因河湖水体水位高于排污口、雨水排水口和合流制溢流口导致的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建立入河排水口全过程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入河排水口调查及分类工作,实行编号建档管理,并设置标识标牌。加快制定排水口设置审批、监督监测、巡查整改、公众监督制度,实行对入河排水口全过程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委按职责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市水务资产公司及市环投集团等污水(含污泥)处理企业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污水(含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工作。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区县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2019-2021年)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形成年度任务清单、建设和改造项目清单等,明确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方案要在2019年9月底前报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自2019年起,每年年底将落实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牵头)
(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协调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市级财政整合国家及市级专项资金,对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给予重点支持。各区县政府要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营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支持采用“厂网一体”、“厂网河一体”的市场化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牵头)
(三)完善政策标准。修订《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各级部门及单位的职能职责,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维水平,加强污水排放水质管控。(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
(四)完善建设工程保障。严格落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应当妥善做好违章建筑拆除和拆迁工作。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程序,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职责牵头)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市、区两级巡查监督机制,强化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县党政年度实绩考核及城市提升考核范畴。市住房城乡建委联合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不定期巡查、受理公众举报等方式,重点巡查旱季排水口排污情况、雨季合流制溢流口溢流情况、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达标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将予以全市通报并责令整改。(市住房城乡建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六)鼓励公众参与。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共建共治共享氛围,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违法排污,不向水体丢垃圾,不私搭乱接管网。加强社会监督,有计划地向公众开放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利用966566、12369热线,鼓励群众对私搭乱接、违法排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