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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绿色管控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19-10-14    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部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0/14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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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 大气治理管控方案

  日前,山东济宁印发《济宁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绿色管控实施方案》。着力于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减少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对建材、焦化、铸造、炭素、玻璃、涉VOCs、各类锅炉等行业企业进行绿色管控。
  全文如下:
  济宁市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绿色管控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深入推进2019-2020年秋冬季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为核心,减少秋冬季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围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重点领域,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组织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差别化绿色管控,避免“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实施范围
  建材、焦化、铸造、炭素、玻璃、涉VOCs、各类锅炉等行业企业。建材行业主要包括水泥(含粉磨站)、陶瓷、砖瓦、石灰、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行业企业。涉VOCs行业主要针对涉VOCs排放的制药工业、农药工业、化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
  三、实施时间
  工业企业秋冬季绿色管控实施时间原则上为秋冬季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根据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各行业绿色管控实施时间。
  四、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绿色管控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做好焦化、铸造、水泥、建材、炭素、制药等行业绿色管控工作,农业农村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农药行业绿色管控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除制药、农药外其他涉VOCs行业和各类锅炉绿色管控工作和绿色管控环保绩效评价,并根据采暖期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适当缩短或延长绿色管控时间的意见。
  五、总体要求
  (一)实行绿色管控豁免政策。为避免“一刀切”,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绿色标杆企业,实行豁免,在2019-2020年秋冬季期间可以不停限产、少停限产。享受豁免政策的绿色标杆企业应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对于享受豁免政策期间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等不符合豁免要求的,取消其豁免资格。
  (二)严格落实停限产措施。对于不符合豁免要求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绿色管控方案规定,严格落实停限产的时间和比例。对于环保手续不全、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监测数据造假、涉嫌偷排偷放、未按期完成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三)优先突出民生保障。对于应停限产企业若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优先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对因保民生任务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要求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严格落实限产比例。对于采用限产方式的企业,要严格限产比例,限产比例应当优先采取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停产方式达到,限产比例原则上以2019年4至10月期间企业正常生产(指生产负荷在75%以上)的平均产量为基准核算。对确实无法停产的生产线或生产设备,或因保民生任务不能完全停产的,应当以企业产品产量或用电量计限产负荷。
  (五)鼓励优秀企业发展。凡列入工信部绿色工厂或我市“510”企业培育工程名单的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以相应要求为基础,可享受不高于25%优惠政策。
  六、限停产措施
  (一)焦化行业:延长出焦时间至36小时以上;
  (二)铸造行业:铸造工序实施停产;
  (三)建材行业:水泥(含粉磨站)、陶瓷、石灰、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实施轮流停产;
  (四)玻璃行业(含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限产 20%;
  (五)铝用炭素行业:限产50%以上;
  (六)制药、农药行业: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停产 30%以上;
  (七)其他涉VOCs行业:化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印刷及包装印刷等限产30%以上;
  (八)各类锅炉:在超低排放标准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
  七、动态管控
  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工业企业,按照《工业企业绿色标杆企业评选办法(试行)》(附件1)申请绿色标杆企业,经属地政府批准后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可按规定实行不限产或少限产。
  建材(水泥熟料、粉磨站、陶瓷、砖瓦、石灰、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焦化、铸造、玻璃、炭素、各类锅炉、涉VOCs等行业所有企业要全部纳入管控清单,凡是未纳入的,采暖季期间按同行业最严标准执行停限产。
  绿色管控清单实行动态管控,通过治理符合条件的动态纳入,不符合要求的动态剔除,及时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对发生以下问题的,立即取消当年豁免资格:对检查中发现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指标连续超出绿色标杆企业要求24小时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污染事故的;在国家、省各类督查或巡查和市大气指挥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存在应取消豁免资格其它问题的。
  各县(市、区)要将绿色标杆企业发现问题情况,及时上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当国家、省提出更严管控措施要求时,按照国家、省要求执行。当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低于国家下达的改善目标时,可适当调整绿色管控工作要求。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停产停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重点行业绿色管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要在10月30日前(焦化、砖瓦行业10月1日前),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编制本辖区采暖季绿色管控实施方案和停限产清单,报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清单要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成立专项检查队伍,对企业落实停限产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巡查、整改台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停限产措施。工信部门要对企业经济运行做好跟踪,及时帮助企业处理遇到的问题,做好企业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绿色管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指— 6 —标实行每日监控,对违规排放的企业取消当年豁免资格。农业农村部门要对农药行业做好跟踪,及时帮助企业处理遇到的问题。绿色标杆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环保员,每天巡查并建立巡查档案。
  (三)严格督查问责。加大对各地工业企业绿色管控执行情况督导检查,对应列入本方案停限产企业名单而未列入的、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停限产的或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措施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凡是在国家、省各类督查或巡查和市大气指挥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对涉及的政府部门及有关人员,提交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做好工业企业绿色管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绿色管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绿色管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对不按规定开展工业企业绿色管控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1
  工业企业绿色标杆企业评选办法(试行)
  按照国家、山东省要求,对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绿色管控,避免“一刀切”方式,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在满足基本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差异化条件要求执行豁免政策。
  一、绿色指标要求
  (一)绿色标杆企业基本要求
  1.企业具有合法手续。
  2.按照固定源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企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3.一年内周边居民无针对该企业的重大环境投诉及群体性上访。
  4.一年内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未被评为红牌和黄牌。
  5.一年内未被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国家和省各类督查巡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6.一年内月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问题在3次及以下,且按国家和省要求对自行监测信息进行公开。
  7.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审核验收。
  8.涉VOCs企业配套建设收集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90%,且处理后的废气达标排放,将废活性炭等吸附介质规范化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公开。
  (二)差异化条件:
  1.焦化行业


  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满足A级的企业成焦时间不应低于24小时,满足B级的企业成焦时间不应低于30小时,其他情形的企业成焦时间不应低于36小时。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2.铸造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1个月(12月或1月),其他情形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3个月(11月15日—2月15日或12月15日—3月15日,鼓励县市区分批轮流停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3.砖瓦等建材行业(不含水泥、陶瓷、石灰)

  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2个月(11月15日—1月15日或1月15日—3月15日,鼓励县市区分批轮流停产),其他情形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3.5个月(10月1日—1月15日或12月15日—3月31日 ,鼓励县市区平均分配轮停时段)。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4.陶瓷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1个月(12月或1月),其他情形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2个月(11月15日—1月15日或1月15日—3月15日,鼓励县市区分批轮流停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5.石灰行业

  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连续停产不少于1— 15 —个月(12月或1月,鼓励县市区分批轮流停产),其他情形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3.5个月(10月1日—1月15日或12月15日—3月31日 ,鼓励县市区平均分配轮停时段)。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6.水泥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1个月(12月或1月),其他情形的企业停产不少于连续3个月(11月15日—2月15日或12月15日—3月15日,鼓励县市区分批轮流停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6 —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如山东省水泥协会出台更严停限产要求,从严执行。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粉磨站停产不少于连续2个月(11月15日—1月15日或1月15日—3月15日,鼓励县市区分批轮流停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如山东省水泥协会出台更严停限产要求,从严执行。
  7.炭素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焙烧工序停产 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其他情形的焙烧工序停产50%以上(以火焰系统计),煅烧工序停产5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8.医药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停产 20%(含)以上,其他情形的停产 30%(含)以上。制药行业: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农药行业: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9.玻璃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B级的企业限产20%,其他情形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限产比例不低于30%)。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0.化工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其他情形的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按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单一生产线的,按投料的加工量计)。企业按照《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落实“一厂一策”综合治理,通过审核验收的,可按A级企业标准执行不予限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1.工业涂装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其他情形的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按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单一生产线的,按投料的加工量计)。企业按照《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落实“一厂一策”综合治理,通过审核验收的,可按A级企业标准执行不予限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2.家具制造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其他情形的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按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单一生产线的,按投料的加工量计)。企业按照《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落实“一厂一策”综合治理,通过审核验收的,可按A级企业标准执行不予限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3.印刷及包装印刷行业

  采暖季期间(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15日),满足A级的企业可不予限产,其他情形的涉VOCs工序限产30%以上(按生产线或生产工序计;单一生产线的,按投料的加工量计)。企业按照《济宁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落实“一厂一策”综合治理,通过审核验收的,可按A级企业标准执行不予限产。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13.各类锅炉
  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2020年3月31日),在超低排放标准上,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二、实施程序
  采用企业自愿申报、属地复核、社会公示的工作方式,有效期为1年。1.自愿申报。按照企业自愿参与的原则,工业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交绿色标杆企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见附件2、3),包括纸质版(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2.属地核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工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严格认定免于停限产的绿色标杆企业,依据绿色标杆企业基本要求和评选指标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筛选出符合条件、综合评价较高的标杆企业。3.社会公示。对遴选出的绿色标杆企业,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当地政府批准后,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附件4),允许在秋冬季实施不停产或者少限产,并上报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要严格申报纪律,对申报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与实际不相符证明等问题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绿色标杆企业证书的,将对发证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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