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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

日期:2019-11-12    来源:中华建设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1/12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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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生活垃圾 垃圾处理 垃圾分类收费

   日前,江苏省发改委公布《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管理办法》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城镇居民以及纳入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定额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用水量、燃气消耗量或者垃圾产生量等实行计量收费;对单位,可按职工人数、经营、办公场所面积定额收取,或者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费。
  《管理办法》是江苏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对《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的。
  《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管理办法》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等服务的,除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外,还应当支付有偿服务费。有偿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差别化的收费制度。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
  《管理办法》强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拒不缴纳、故意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情节较为严重的,可纳入单位法人、自然人的信用评价体系中。
  《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完善、已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在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的农村地区,可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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