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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忻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

日期:2019-11-26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1/26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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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监测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治理

  日前,忻州印发《忻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方案》要求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忻州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0.5%(1天),各县(市、区)圆满完成2019-2020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方案》要求紧紧围绕“调产、控煤、治企、管车、抑尘”的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散乱污”企业、工业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和在用锅炉综合治理,强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扬尘污染管控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联动,推进精准治污,因地制宜实施“一县一策”“一厂一策”。加强压力传导,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全文如下:
  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忻气防办发〔201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忻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忻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6日
  附件
  忻州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秋冬季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时期,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成效直接影响到2020年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的实现。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力度和更硬的措施抵消秋冬季不利气象条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坚决打赢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根据《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北区域(大同、朔州、忻州)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稳中求进,全面完成我市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秋冬季期间(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忻州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0.5%(1天),各县(市、区)圆满完成2019-2020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基本思路:紧紧围绕“调产、控煤、治企、管车、抑尘”的工作思路,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难点,积极有效推进散煤治理,“散乱污”企业、工业无组织排放、工业企业和在用锅炉综合治理,强化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扬尘污染管控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综合施策,强化部门联动,推进精准治污,因地制宜实施“一县一策”“一厂一策”。加强压力传导,实行量化问责,完善监管机制,层层压实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2019年12月底前,保德县完成阳泉煤业集团五鑫煤业有限公司化解煤炭产能150万吨任务。忻府区要加快推进山西繁荣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保德县、忻府区人民政府)
  2.严格治理“散乱污”企业。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区域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对于提升改造类企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要求所有企业挂牌生产、开门生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人造板、家具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最终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清理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对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严厉查处无证排污行为;对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督促企业按证排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9月底前,繁峙、代县和五台要完成当地钢铁联合企业、有烧结(球团)或高炉的铸造、独立球团企业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有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现场检查,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繁峙县、五台县、代县人民政府)
  5.加强工业炉窑和工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全面提升相关产业总体发展水平。各县(市、区)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系统建立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并制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分年度重点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加快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2019年底前,全市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深入推进工业炉窑污染深度治理,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管控。全面加强工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无组织排放,制定洗煤厂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整治方案,按照取缔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则,加快推进无组织治理工作。鼓励水泥企业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对于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其中,日用玻璃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400毫克/立方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提升VOCs治理水平。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编制“一厂一策”方案。按照省有关要求,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按照“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提高废气收集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2019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展一轮VOCs治理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7.开展工业园区综合整治。树立行业标杆,开展山西忻州煤化工循环经济园区集中整治,同步推进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忻府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8.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各县(市、区)应按照2020年采暖期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加快完成2019年度治理任务。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工程质量,严格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市能源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9.加强散煤管控。各县(市、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地区散煤复烧。对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划定为禁煤区,采暖期前逐一落实清洁取暖设施到位情况,并同步开展散煤清理。能源部门要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加强洁净煤供应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同步开展打击劣质煤销售专项行动,加强对散煤经销点和使用散煤的居民用户煤炭质量进行全面抽检,秋冬季期间每月抽检覆盖率达到10%,全年抽检覆盖率达到100%,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散煤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10.深入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加快农业大棚、畜禽舍燃煤设施淘汰。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方式替代燃煤锅炉。加快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确保2020年10月1日前,全市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锅炉淘汰方式包括拆除取缔、清洁能源替代、烟道或烟囱物理切断等。加大生物质锅炉治理力度。2019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等,建立和完善生物质锅炉管理台账。生物质锅炉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要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的标准,2020年10月1日前全部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11.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0号)要求,2019年10月底前,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对全市年货运量15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情况、企业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铁路专用线落实情况等进行摸排,提出建设方案和工程进度表,加强对相关县(市、区)工作指导,确保2020年基本完成。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货物运输特征,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建设物流园区和专业物流基地,提高货运组织效率。全面推进重点煤矿企业全部接入铁路专用线,2020年完成。(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大力提升铁路货运量。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具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2019年全市铁路货运量较2017年增加1000万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发展新能源车辆淘汰老旧车。2019年12月底,忻州市建成区新增10辆新能源环卫车,625辆新能源出租车。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255辆、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油改气”的老旧燃气出租车625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并通过国家机动车超标排放数据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上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将频繁超标车辆纳入黑名单并动态更新,实施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组织,加快在全市主要物流货运通道和城市主要入口布设排放检测站(点),针对柴油货车等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加大对物流园、工业园、货物集散地等车辆集中停放地,以及大型工矿企业、物流货运、长途客运、公交、环卫、邮政、旅游等重点单位入户检查力度,做到检查全覆盖。秋冬季期间,全市监督抽测的柴油车数量要大幅增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开展油品质量检查专项行动。各县(市、区)要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开展企业自备油库专项执法检查,对大型工业企业、公交车场站、机场和铁路货场自备油库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测,严禁储存和使用非标油,依法依规关停并妥善拆除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油罐及装置(设施)。(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各县(市、区)要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以建成区内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机场、铁路货场等为重点,2019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并上传至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监管平台。2019年12月底前,划定并公布忻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力度,各县(市、区)要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规进入高排放控制区或冒黑烟等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消除冒黑烟现象。(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7.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管控,开展降尘量监测,定期公开通报降尘量监测结果。降尘量超过国家考核标准(9吨/月﹒平方公里)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施工扬尘控制。施工工地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网,鼓励对5000平方米以下工地提出安装要求。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鼓励各地推动实施“阳光施工”“阳光运输”,减少夜间施工数量。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扩大机械化清扫范围,对城市(县城)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国道、省道及城市(县城)周边道路、城市支路、背街里巷等,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提高清扫频次;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大幅度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构建环卫保洁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煤堆、灰堆、料堆、渣土堆等要采取苫盖等有效抑尘措施,灰堆、渣土堆要及时清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忻州公路分局)
  18.严控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较上年稳步提高。(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县、乡、村”三级目标责任制和护林防火队伍“一岗双责”长效管理机制。加强秸秆禁烧宣传,强化秸秆禁烧监管,充分利用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发挥网格化监管力量,加强秸秆露天焚烧执法巡查检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年底前完成34座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全市矸石山达到治理标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能源局,责任单位:相关县<市>人民政府)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9.深化区域应急联动。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快速响应机制。2019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并进行公示。市生态环境、市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各县(市、区)要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县(市、区)要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按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的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的要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应急管理。指导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各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六)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1.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按照省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工业园区及机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要求,未达到的实施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2.建设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忻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入户抽测数据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数据传输率达到95%以上;加快推进重污染天气车辆管控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2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围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文件、治理技术、监测监控技术规范、现场执法检查要点等方面,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路检执法监测设备等,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等手段,提升执法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及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市、区)落实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将本地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细化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主要任务将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有效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农村居民清洁取暖运营补贴政策,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要支持农村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要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散煤治理、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燃煤锅炉整治、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等领域。
  (九)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快2019年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和储气设施建设,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保障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要加强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的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
  (十)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扬和借鉴“忻府、定襄、原平3县(市、区)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的成功经验,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切实传导压力,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提高环境执法针对性、精准性,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各县(市、区)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散乱污”企业整治、油品质量监管、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电力部门电量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大气污染视频监控平台等应用,凝聚执法合力,形成“技防+人防”的执法监管模式。各县(市、区)要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违法排污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十一)强化大气专项督察。
  成立忻州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专项检查指挥部,全面组织开展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落实情况巡查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清洁取暖、锅炉窑炉淘汰改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和执行、“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排污许可和依证监管、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质量检测、“公转铁”项目建设等方面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县(市、区)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对当地“举一反三”落实情况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十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
  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攻坚进展情况,并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县(市、区),请示市委、市政府公开约谈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市、区),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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