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自己生产的铸件产品有一个好卖相,南通海安一家企业通过酸洗方式,对产品外观进行改善,如果是按照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操作,这样做也无可非议,但这家企业的做法却恰恰相反,不仅用最简陋的方式操作,且还不对酸洗废水进行处理,而是通过直接排放,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当然,企业和负责人自然也不会有好结果,终因污染环境罪而获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截图
浙江省温岭人汪某某,在南通海安实际经营一家名为江苏鸿磊精密铸锻有限公司的企业,从事铸件、锻件等配件生产,并雇用了有犯罪前科的贵州毕节人徐某某做工人,就这样,该二人合伙在一起,干起了污染环境的违法勾当。
根据审理机关查明的事实,汪某某于2018年9月份开始,为改善公司生产的不锈钢铸件等产品的外观,在公司工棚内添置酸洗桶、水枪等酸洗设施,指使公司员工徐某某与其一起或单独对铁铸件进行酸洗。汪某某二人在酸洗过程中,采用的是使用水枪直接冲洗铸件的方式,而冲洗产生的废水,则没有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至车间地面,再顺着车间口的排水槽排放,蓄积在二车间北地面的洼地上。直至2018年9月6日被海安市公安局查获。
众所周知,酸洗工艺是指通过稀释后的酸水的清洗方式,将物体表面的包括铁锈等杂质去除掉,从而使物品表面光洁美观。但酸洗后的废水则是国家明确的重污染物,需要经过严格的处理后才能排放,而汪某某和徐某某则完全没有考虑这一生产环节,而是直接将废水排放到了外环境中,经海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涉案的二车间北地面废水总铬含量为15.5mg/L,总镍含量为68.8mg/L。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认定,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车间北地面废水,总铬超标9.3倍,总镍超标67.8倍;鸿磊公司非法排放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
非法排放超标67倍的有毒废水,在国家严控环境污染的大背景下,汪某某和徐某某的胆子可谓够大。案发后,汪、徐二人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鸿磊公司及汪、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鸿磊公司出资11.3万元将排放的废水及受污染土壤经收集、开挖后进行了合规处置,并对受污染场地进行修复。好在事后经检测地下水没有受到污染。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鸿磊公司、汪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酸洗铸件过程中非法排放含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含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其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判决江苏鸿磊精密铸锻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万元;汪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禁止汪某某、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