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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出炉!聚焦长江流域水质保护!

日期:2020-06-04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6/04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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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碧水保卫战 长江流域保护 地表水断面水质

根据方案,到2020年年底,黄河流域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减少,长江流域水质持续保持优良。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2%,消除劣V类国考断面。其中,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出省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渭河、延河、无定河等黄河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56.2%,国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纳入国家考核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16.3%左右。详情如下:

陕西省碧水保卫战2020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根据《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黄河流域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减少,长江流域水质持续保持优良。饮用水安全有效保障,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全省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2%,消除劣V类国考断面。其中,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出省断面稳定达到Ⅱ类水质;渭河、延河、无定河等黄河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56.2%,国考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纳入国家考核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16.3%左右。

二、重点工作

通过深化重点流域、饮用水源、黑臭水体、入河排污口、地下水污染、工业聚集区等六项治理,提升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水风险防范三大水平,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水资源配置、制度保障三大体系,积极谋划“十四五”工作,为我省绿色发展提供水生态环境保障。

(一)深化重点流域综合治理。

黄河流域各市、县级政府要紧盯问题断面,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水体,实施“一河一策”和“一断一策”达标方案,不断提升重点流域水质。长江流域要积极实施《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构建河湖滨污染缓冲带等生态屏障,控制面源总氮污染。2020年6月,完成我省水功能区与水环境控制单元整合试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深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围绕饮水安全目标,合理规划布局,开展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推进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实际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在1000吨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针对不达标水源地,持续开展水源地综合整治,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深化黑臭水体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对新发现黑臭水体加快治理,对完成治理的加强保护,实现黑臭水体治理长制久清;强化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形成问题清单,巩固治理效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深化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

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制定排污口整治方案。完善入河排污口清单,开展重点入河排污口监测与溯源分析。2020年年底前,完成城市、县城建成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五)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

制定《陕西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开展全省地下水污染分区划定工作,提出防治措施。加快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对已报废的矿井、钻井和取水井逐步实施封井回填。2020年年底前,整合优化已有监测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镇、工矿企业分布区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数据报送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六)深化工业集聚区管理。

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确保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运维与联网。加快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和宝鸡蟠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实现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运行和联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2020年年底前,工业集聚区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七)提升水污染防治水平。

完善城镇排污基础设施,提高污水集中收集效能。针对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问题,制定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推进污水处理厂水质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污水厂出水口处建设人工水质净化工程。到2020年年底,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优先选用资源化利用等技术,加快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年底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相应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八)提升水资源利用水平。

促进工业节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20%的企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新创建20家节水型企业。〔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大力推广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行业新创建一批节水型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强城镇节水。到2020年年底,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陕北、关中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发展农业节水。到2020年年底,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7。〔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九)提升水风险防范水平。

加强涉水、涉重金属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运输次生环境风险防控。持续推进尾矿库治理和修复,实行尾矿库闭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省应急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调整优化高耗水行业结构和布局。

优化产业结构,关中核心区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依法依规,持续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绿色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一)优化水资源配置体系。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到2020年年底,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12.92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0%、15%。优化配置水资源,保障渭河、北洛河、石川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二)优化制度保障体系。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2020年年底前,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十三)开展“十四五”国考断面分析研判。

根据“十四五”拟新增国考断面位置,明确汇水区域,开展水质监测,收集水质数据,参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查找差距,排查汇水区污染源,建立问题清单。关中重点关注小韦河、泔河、石川河、北洛河中游,陕北重点关注清涧河、佳芦河、无定河上游、黄甫川、孤山川。〔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工作调度。各市(区)要按照本方案,完善保障措施,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落实资金,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每月5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不力的市(区)进行预警通报。2020年12月25日前,各市(区)、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自查报告和终期考核自查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十五)加快推进工作。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市(区)要对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目标要求和任务部署,认真梳理工作落实情况,查缺补漏,建立未落实目标任务清单,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十六)加严督察考核。加强对重点用水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的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执法、专项督察、曝光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对各市(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十七)加大宣传力度。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曝光突出环境问题,报道整改进展情况。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教育设施和场所建设,培育普及生态文化。2020年年底前,市级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十八)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区)每月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红黄牌”企业名单、达标方案实施、黑臭水体治理、区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等情况和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等,每季度公布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及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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