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成区内生产、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优化城区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莲池区实际,现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办证对象
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洗浴、洗车、水产市场、美容美发、洗涤消毒、医疗机构等行业以及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餐饮经营行为的,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以下简称排水户),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
二、办证时限
即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
三、办证流程
(一)窗口办理: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保定市-法人办事-按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搜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办理材料-下载排水许可申请表空白表格-按照示例进行填写。
(二)网络办理: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保定市-法人办事-按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搜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在线办理-按照要求提交电子版资料。
(三)办证地点: 乐凯北大街3088号电谷科技中心1号楼市民服务中心二楼保定市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窗口。
(四)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咨询电话: 0312-6788653。
(五)排水总公司(现场踏勘)电话:0312-3361532 排水监察队:0312-3361503
四、相关说明
(一)排水许可证免费办理,有效期为5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许可核发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三)排水许可证办理程序:窗口受理—材料审查—现场勘验—合格的发放许可证;发现错接、误接及预处理设施不合格等现象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发放许可证。
(四)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居民、商家向城市雨水管网、井篦,倾倒餐厨垃圾、污水等行为的,应当每次处于50以上2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六)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定市排水总公司
保定市莲池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保定市莲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保定市莲池区农村农业局
保定市莲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
二0二0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