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济南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济办发电〔2020〕4号)、《济南市2020年夏秋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专项行动方案》(济大气挥发〔2020〕1号),进一步加强汽车维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减少VOCs排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汽修喷烤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产生的重要前体物,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年、收官年、关键年,各汽车维修业户应充分认识到喷烤漆作业产生的VOCs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二、扎实推进源头控制。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环保涂料,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从源头减少VOCs的产生。
三、严禁无组织排放。含VOCs的车漆、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使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操作,废油桶、油抹布等易产生VOCs挥发的物品要妥善密闭存放,及时规范清理,切实减少挥发。喷涂、流平、烘干作业必须在装有无组织废气收集系统的密闭车间内进行,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有机废气应当收集后处理排放,严禁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等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
四、保证末端治理效果。在进行喷漆、钣金等作业时,必须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并稳定运行,确保气体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VOCs满足《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其中VOCs排放浓度限值50 mg/m3)。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8-9月汽修企业尽可能在日间时段不进行涉VOCs生产活动(不含下雨天),减少高温时段VOCs排放,采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工序除外。
六、严格日常管理。汽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设计要求制定操作规程。重视和强化VOCs污染处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并每日记录主要操作参数,做好过滤材料的更换和处置记录。建立VOCs环境管理台账,每月记录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料名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七、加大巡查力度。各区(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督导”责任,建立辖区内汽车维修行业(涉喷烤漆业务)清单,加强联合督导巡查,督导辖区内各汽车维修企业严格执行错峰作业要求,严格落实汽修有机废气各项管理要求,严格查处各类违规作业行为。
八、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531-66603191、0531-62356252
特此通告。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