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固废处理 » 工业固废 » 正文

建立健全全链条固废管理体系 助力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日期:2020-08-17    来源:《环境》2020年第6期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8/17
11:21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固废管理体系 固废污染 固体废弃物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新增条文41条,内容上有较大变动的65条,而且处处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

值得关注的是,新固废法规定了全链条的固废管理要求,对企业的影响渗透到了企业运营的全过程。对于产废企业和治理企业来说,需要了解哪些是企业生产运营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同时也要更科学地部署发展战略规划和拟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固废管理提出新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

2018年起,国家相关部门就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国家相关部门如此重视固体废弃物的治理,主要是因为其处理缺口较大,风险较高。”业内人士称,在生活垃圾产量逐年递增的背景之下,国内的处理量却在逐年下滑,2018—2020年分别新增处理量缺口达2.5亿吨、2.9亿吨、3.4亿吨。危险废物方面,其产量增速最快,但实际处理率不及三成。一般工业固废方面,2018—2020年我国一般工业固废的待处置贮存量将分别达到12.1亿吨、12.7亿吨、13.3亿吨。

大量固体废物得不到有效处置,不仅占用了土地、人力等资源,而且长期堆放过程中可能产生非法倾倒、非法转移等环境风险,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都造成一定的威胁。

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高度重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亲自部署生活垃圾分类、禁止洋垃圾入境等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修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为代表的固体废物处理工作再次引起重视。党中央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时,强调要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固废法修改工作,2017年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尽快启动固废法修订工作。希望借助法律的刚性要求,推动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作,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利用和安全处理,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本届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也明确提出加快固废法的修改工作。

在各方的努力推动下,新固废法修订工作稳步推进,并于4月29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新固废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突出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特别是对于固体废物产生的企业来说,新固废法强化固废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举将有效规范企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进一步筑牢固体废物污染防线。

企业违法成本提高

“新固废法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重罚’方面达到了新高度,多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是现行固废法的10倍。”法律界人士指出,例如现行固废法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而新固废法规定“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而且“不按规定设置”包含了未设置和设置不规范两种情形。

“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即“双罚制度”。“对企业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可以有效引起企业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视。”环境执法人员表示,以往对企业的处罚以罚款较多,“罚款交钱对企业来说并不足以形成强大震慑,但是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这会影响其人身自由和声誉,震慑作用比较大,企业也会更加重视。”

而且与其他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对象有所不同,新固废法除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部分违法行为的被处罚对象还进一步扩展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这就使目前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通过内部职责分工的制度设计以隔离自身风险这一惯常做法,归于无效。新固废法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督促企业的“实际掌权者”强化环境风险意识,从全局角度做好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2016年8月,原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在内的31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措施,内容包括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等诸多措施。

新固废法也将这一制度运用到固体废物管理工作中,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法律界人士称,新固废法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了“信用记录制度”,并且法律层面上第一次针对生产经营者适用信用惩戒。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部分失信惩戒措施已经开始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随着信用记录体系的完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使企业“处处受限”。

要实行全过程管理

新固废法明确要求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这也就意味着,产废单位要负责固体废物的“从生到死”,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有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产废单位建立起规范的全流程固废管理制度,是降低责任风险的主要办法。

新固废法规定工业产废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台账需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如实进行记录,记录的信息要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与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相同,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新固废法也明确要求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现行固废法对工业固废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都没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的要求,但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因此,在实践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会建立危废管理台账。按照新固废法要求,以后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也应建立工业固废管理台账。

接受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单位和个人也是固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因此,新固废法新增了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应对受托方进行审查,否则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这是新固废法强化工业固废产生者责任的又一体现。

业内人士指出,该规定与新固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相衔接,即对于运输、利用、处置环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尽到委托前的审查义务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否则除依据规定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外,对于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的工业固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工业固废产生者还要和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产废单位委托第三方“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需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这既是法律的明文要求,也是产废单位预防连带责任风险的第一步。“核实”需要委托方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例如,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相应资质、配套的硬件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过往业绩等方面的考察。同时注意,能够将“核实”情况外化为“证据”留存。

值得一提的是,新固废法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这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具有开创意义。

新固废法新增了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制度进行监管的规定,要求工业固废产生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属于工业固废的特殊类别,也将被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来跟踪监管企业危险废物变化信息。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