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非居民
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告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38号)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136号)文件精神及近期国家发改委要求,我委《关于市区污水处理费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方案》已经2020年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将我市市区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生活、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以上行业中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产业用水除外)。
2.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元/吨调整为0.95元/吨,居民生活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2.65元/吨调整为3.0元/吨。
3.居民阶梯水价:我市市区已实行 “一户一表、户外计量”且由市自来水公司直抄到户的居民用户生活用水按年为周期执行阶梯水价:第一档水量144吨/户.年 (12吨/户.月),用水价格为3.0元/吨(其中基本水价1.75元、水资源税0.3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二档水量区间为145-215吨/户.年,用水价格为3.85元/吨(其中基本水价2.60元、水资源税0.3元、污水处理费0.95元);第三档水量为216吨/户.年及以上,用水价格为6.5元/吨(其中基本水价5.25元、水资源税0.3元、污水处理费0.95元)。
二、非居民用水
1.非居民用水是指工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服务业用水。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2元/吨调整为1.4元/吨,非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4.7元/吨调整为4.9元/吨。
3.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计量缴费周期按年为周期执行,按行业用水定额,根据实际用水量设三档水价:定额内用水按4.9元/吨收取;超过定额50%及以下部分按基本水价的0.5倍加收,执行价格为6.41元/吨;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按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执行价格为7.92元/吨。
三、特种行业用水
1.特种行业用水是指车辆冲洗业、桑拿、室内游泳、水上游乐、洗浴业、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茶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棋牌室、网吧、游戏厅、电玩、养生、冲浪、足浴等休闲娱乐业。
2.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1.2元/吨调整为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现行10.2元/吨调整为10.4元/吨。
四、市区自备井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用水类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上述价格自2020年9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请收费单位严格执行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附表:
污水处理费调整后商洛市市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表
注:非居民用水、行业用水定额以陕西省发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为准。
商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洛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