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和两个行业标准---涂料、制药行业VOCs排放标准发布,以及国家生态环境部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发布之后,VOCs概念、标准、治理思路已经得到统一,应该是比较明确和可操作性了。
但日常工作中还有很多人概念混淆,甚至乱套标准。
下面收集一些常见问题,以问答的形式进行探讨解读。
1、问:VOCs的概念统一了吗?
答:对头。
国家标准已经把挥发性有机物(VOCs)定义为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这个概念简单扼要,原先那些设置有温度条件的定义已经过时,只适合其标准规定的情形。
而且,挥发性有机物(VOCs)只是一个总体概念,具体污染物另有控制项目。
2、问:TVOC的概念更新了吗?
答:对头。
早期的TVOC概念来自《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是指利用? Tenax ?GC ?或? Tenax ?TA采样,非极性色谱柱(极性指数小于10)进行分析,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和正十六烷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C6-C16。
现在是指,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空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要求达到总量90%以上的单项物质加和。其监测方法为hj 644和hj 734。
3、问:VOCs就是TVOC?
答:错误。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是概念性名词,这个“S”不是总的意思。TVOC才是总挥发性有机物,是具体污染物项目。广东的几个标准里有个总VOCs,倒是和TVOC同义。
4、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说的是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排放不用执行?
答:错误。
如果不是在密闭容器中进行操作,所有的VOCs初始排放均是无组织排放形式,该标准说的就是如何管理VOCs的无组织排放,尽可能使无组织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并给出过程控制和最终排放标准。
5、问:非甲烷总烃不是VOCs?
答:错误。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由此可见,VOCs、TVOC、NMHC在这里已经统一起来了,前者是总体概念,后两者是具体污染物控制项目,谁把他们人为分家都是不对的。
6、问:环评时,特征污染物是非甲烷总烃,现状监测TVOC是错误的?
答:这个说法不对。
按2018新大气导则,没有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的因子,按附表中数值,TVOC参照的是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详解或是其他标准都不是导则规定的要求。
7、问:为什么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的评价值不同?
答:那是因为监测方法不同。
非甲烷总烃(NMHC)用的是减量法,分别测了总烃和甲烷,一减就行。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用的是加量法,要求测出各个细分然后相加而得。
8、问:正常情况下,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哪一个测值高?
答:一般情况下是非甲烷总烃。
加量法测TVOC需要先进行成分分析,对不低于90%的成分进行分析叠加,但事实上测的为24种和35种,甚至吸附剂1监测出来的就是C6-C16。
非甲烷总烃用的是减量法,准确度没有TVOC高,但整体水平控制好。
这类似于污染源普查一样,当毎一个单个项目调查准确时总量才会准确,否则还是排污系数计算对总体的把握较恰当。
从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的差别就可以看出来,TVOC八小时均值0.6毫克/立方米,折算成小时均值为0.6*2=1.2毫克/立方米,非甲烷总烃采用详解或是河北地标小时均值2.0毫克/立方米。
这也侧面说明一个问题:正常情况下,非甲烷总烃测值会在TVOC的两倍左右。
注:经过近段时间的研究,感觉几个指标之间的关系不是上述的那么简单。石油化工类的可能NMHC测值比较准确,高一些,其他的不尽然。而手工FID便携式NMHC监测仪测值更高,这可能和VOCs采样技术有关。具体有更专业的文章,《见想要了解VOCs?先明白三个高阶问题—基于实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概念辨析》
9、问:塑料聚合物属于低VOCs物料?
答:错误。
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10、问:低VOCs物料生产工序可以不用进行废气收集?
答:可以的。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里有一个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以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这里说的是“可以”,当然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也可以“不可以”。
11、问:VOCs废气可以随便收集?
答:错误。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测量点风速不得小于0.3m/s。
而且,要设置厂区及周边设置无组织监控点,按照标准进行控制。
12、问:低浓度低速率有机废气排放治理设施可以辖免?
答:对的。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以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也是“可以”,当管理需要时也可以“不可以”。
但要注意一个问题,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就要收集处理,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
13、问:排气筒高度一定要达到15米?
答:不一定。
因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要求,可以例外。
14、问:UV光解要全盘否决了?
国家已经把UV光解定性为低效率处理装置,但没有否决其除臭除味的有效性,如果配合其他措施,也不失为一种有效处理方式。
UV光解+活性炭吸附,配合活性炭燃烧装置也是不错的选择。不是随便的企业都能上RTO的,也不是所有企业都上得起RTO。
15、问:有排气管的有组织VOCs排放标准有没有明确?
答:有的。
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收集处理后的有组织排放,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综合标准。
16、问:现在的环评及管理中,用广东省最严的《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评判其他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对不对?
答:错误。
首先,家具行业里的VOCs概念已经和国家标准的不一致,不是现在的概念;其次,过去的管理是无则从严,现在已经有了明确的国家标准可以执行,在没有明确的地方标准出来之前,不能参照不同类别的;第三,很多行业和家具行业没有类似性,VOCs产生原理根本不同;第四,家具行业总VOCs的监测方法是参照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方法,准确率不高。
很奇怪的是,早期我们都知道参照那个不对,本来就是权宜之计,但由于惯性思维或是什么,现在有了明确标准,却很多人还强行执行这个参照标准。
其实,既然有明确的标准(不管是严是松),就应该执行。
17、问:VOCs的总量替代有没有辖免范围?
答:有的。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里要求,300公斤/年以上的需要明确的总量替代来源,也就是说300公斤/年以下的辖免。
其他省份按各地方政策执行。
18、问: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三率”是什么?
答:三率为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
按方案要求: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保证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有的管理人员错误地理解为要对生产和处理设施设置同一电闸开关。这不符合方案的要求,也影响到安全生产。
19、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里面指的“污染防治设施”就是末端治理设施吗?
答:不一定。
废气收集引高排放也是污染防治设施。另外,“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法律不可能详细说明,只能由标准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来规定。
20、问:废气排放达标了就不用上治理设施?
答:不一定。
达标了还上设施有时会使企业陷入“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条款,然而对于有减量要求的,不管你处理前达不达标都要上设施。
关于19和20两问,业内争议不断,其实是可以做一篇大文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