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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走向“常态化” “制度化”

日期:2020-10-05    来源:江西环境  作者:蓝曦瑶 何玲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10/05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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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资源损失 生态环境保护

在江西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特大跨省非法倾倒有毒污泥案”中,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九被告非法倾倒污泥14800余吨,被法院判令对其非法跨省倾倒有毒污泥所造成的九江三处地块生态资源损失共同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分别共同承担93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的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江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近年来,江西省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机制建设、案例实践不断取得“新突破”。截至目前,江西省已经完成16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例,九江市的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在全国引起广泛反响,入围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的评选案例,被评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江西省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副组长,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高位推动改革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对接省直各单位联合开展制度、实践的调研论证,各部门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一盘棋”逐步形成。
此外,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制度,形成了改革工作的“1+4+1”的制度体系。

江西省还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定期培训,保障司法鉴定工作人才充足。成立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中心,已有8家鉴定机构获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格,损害赔偿工作有了技术支撑。

下一步,江西省将继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开展损害赔偿工作排查和索赔,加快建立常态化制度保障机制,构建有固定案源、有明确启动条件、有完善索赔程序、有充足索赔力量的工作机制,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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