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 年版)》(以下简称《指导清单》)。《指导清单》是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版)》(简称《指导目录》)为基础,结合河北地方立法情况和部分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实际,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逐项对环境执法的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等进行了明确,最终确定河北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 217 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 200 项,行政强制事项 17 项。
明确实施依据,统一规范行政执法事项
即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同时《指导清单》明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 XX 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厘清执法边界,建立联动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
《指导清单》以《指导目录》确定的实施主体为立足点,根据生态环境部及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的通知规定,结合河南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对涉及已划入河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的事项予以保留。
“通过《指导清单》,我们厘清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国土、海洋、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之间存在职能划转事项的职责边界,这非常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建立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周丽丽说。
明确责任层级,有效推动环境执法权限下放
《指导清单》以《指导目录》有关第一责任层级的确定规则为遵循,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实施主体层级,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际,厘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权力边界,明确执法第一责任层级,压实省市县乡行政执法主体责任,推进执法权限下沉,严格按照清单范围开展执法,坚决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区和责任主体。
《指导清单》明确,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 XX 主管部门”或“XX 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为“设区的市”。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压实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权和第一责任,同时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指导清单》中,河北省充分下放权力,根据《河北省推进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要求,对下放到乡镇和街道的执法事项,“第一责任层级”全部明确为“乡镇”。
“在《指导清单》中我们分级设置目录清单,整合行政执法职能,通过制定这样一个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的清单,我们不仅进一步厘清了生态环境监管的层级权责,着力解决了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而且能够全面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钱鹏说。编制《指导清单》,是河北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下一步河北将坚持以《指导清单》为依据,强化职责落实,着力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职能,加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乡镇和街道综合执法改革等工作有机衔接、统筹实施,着力推动建立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系,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制度支持、执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