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责任清单》),旨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构建内容完善、边界清晰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责任清单》在原有《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基础上,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署,对照机构改革后各有关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职责、权责清单,全面梳理甄别各部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重点围绕关键领域、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基本职责,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自治区45个相关部门(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清单方式进行全面规范固化,逐条列出,有效避免了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等现象出现,确保履责有依据、监督有抓手、追责有方向,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能够更好地落地落实。
《责任清单》的印发实施,进一步厘清了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边界,对有效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责任,有力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