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5日至12月5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辽宁省开展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同步开展渤海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督察。2019年5月15日,督察组向辽宁省反馈督察意见,并移交了6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在认真抓好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的同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119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厅级干部13人,处级干部51人,科级及以下干部53人,其他人员2人(时任职务职级);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1人、组织处理52人,其他方式处理6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沈阳市祝家地区违规堆存150万吨污泥监管缺失、污染转移问题
沈阳市对祝家地区堆存污泥处置前期工作抓得不紧、进度缓慢。因整改进度严重滞后,将污泥采取应急措施转运至铁岭、阜新等地分散处置,转运和处置过程中监管严重缺位,异地处置变成污染转移。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沈阳市副市长于振明诫勉谈话处理,时任沈阳市环保局局长李纪宁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员政务处分。
二、鞍山市台安县油泥油渣坑塘整治不力问题
鞍山市及台安县对“土小炼油”厂取缔关停不彻底,油泥油渣坑塘污染整治不力。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群众举报问题后,鞍山市、台安县对整改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鞍山市副市长王丹群、台安县委书记马长青诫勉谈话处理,台安县县长刘广新政务警告处分,给予其他24名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三、抚顺市敷衍整改,河流水质恶化问题
抚顺市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推进不力,“一河一策”治理措施敷衍应对。东洲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监管缺失,擅自放宽污水厂纳管标准,对企业超标排污问题监管不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抚顺市副市长王金华诫勉谈话处理,时任东洲区委书记王玉霜党内警告处分,东洲区委书记兼高新区党工委书记张玉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其他22名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四、锦州凌海市违法围填海问题
锦州凌海市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审批”方式违法实施围填海、违规开发旅游项目,锦州市未予制止,反而支持项目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把关不严,安排资金支持违法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锦州市副市长王立维诫勉谈话处理,时任凌海市委书记赵金波党内警告处分,时任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处长李继锐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其他28名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五、营口市敷衍整改,生活垃圾污染整改不力问题
营口市对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整改统筹推进不够、整改不力,无害化处理设施长期未建成,环境污染日趋严重。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后,营口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推进缓慢,致使生活垃圾乱堆乱放问题依然突出。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营口市副市长高炜、时任营口市副市长范骁锋、时任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代萍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其他5名相关责任人员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六、葫芦岛市绥中县虚假整改问题
葫芦岛市绥中县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态度不坚决,工作作风不实,甚至阳奉阴违,推动违法违规项目继续实施。葫芦岛市对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绥中县虚假整改行为失察。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葫芦岛市副市长胡伟政务警告处分,时任绥中县委书记李树存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时任绥中县县长马茂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给予其他20名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渤海生态保护修复专项督察移交问题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彰显了省委、省政府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全省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