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记者从《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市人民政府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发布会上,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牛犁介绍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为强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共管,《条例》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住建、农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查处、维修治理等信息共享。”同时要求“市人民政府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关于对报废机动车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回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作出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关于机动车的淘汰报废,第三十三条对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的,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关于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复检。经复检后,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得弄虚作假
“监督抽测既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加强排放检验监管的重要方式,应当在加大实施力度的同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管理效能。”牛犁说——
《条例》在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也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用电子监控、摄像拍照、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三十二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在立法调研中,我们了解到,目前单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注: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叉车、起重机、牵引车等)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分别是机动车的63.5倍和84.2倍,成为了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但相对于机动车,目前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的监管还相对滞后,亟需加大监管力度。”牛犁说,因此,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就成为了这次修订的重点。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本市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新购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编码登记。
同时,《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时限、登记信息、信息变更、环保标牌发放、标牌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闲置、拆除、破坏、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采取临时更换、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进行污染物排放检验,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