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秦岭办)起草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2021年6月25日—7月11日,请于7月11日(星期日)18:00前提出修改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29-63913214(兼传真)
邮 箱:bsglbf@163.com
附件: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我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举报奖励按照属地化原则,市、县(区)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原则上由市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落实奖金发放。
直接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秦岭办)举报,根据情形,转交各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或督导相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破坏行为,由省秦岭办落实奖金发放。
第三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包括:
(一)乱搭乱建问题。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规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违规运行或违规经营等问题。
(二)乱砍乱伐问题。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
(三)乱采乱挖问题。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违法在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
(四)乱排乱放问题。非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
(五)乱捕乱猎问题。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六)《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029-87604193、87604185;
(二)在线举报:
http://qinling.shaanxi.gov.cn/zxjb.html;
(三)微信举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新城大院8号楼省秦岭办,邮编:710006;
(五)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举报且符合本举报奖励机制要求的,参照本机制予以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事实,包括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规违法情形;
(三)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法违规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第六条 根据举报线索,对查实的秦岭生态环境违规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查实的秦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5000元;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七条 奖励工作程序:
(一)省秦岭办接到举报线索后,向相关设区市政府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步下发核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督促相关市进行核查;
(二)相关设区市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结论,确认为问题的要按照“三个导向”“四个明确”的要求,形成整改方案,并报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整改;
(三)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设区市政府核查结论或整改方案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判定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抄送省秦岭办备案;
(四)省秦岭办应在收到审核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及时予以回复并做好解释说明;
(五)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到指定地点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获得奖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奖励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事一奖”的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单个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同时向省秦岭办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同一线索,其他有关部门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省秦岭办不重复奖励;
(三)对同一破坏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最先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
(四)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排序第一人领取奖金,协商分配;
(五)举报的破坏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对象不清、违法违规主体难以确定、破坏行为难以具体提供或未提供违法违规主体详细地址的;
(二)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或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人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四)举报内容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环境破坏,或被举报人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对象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省秦岭办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涉秦岭6市可参照本机制制定本级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并报省秦岭办备案,已经制定的应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省秦岭办按照《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由省财政厅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机制由省秦岭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机制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