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财政局于2021年7月7日联合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根据举报实施的确凿程度及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办法》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举报等级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不超过该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4%、3%、2%给予奖励。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办法》规定赣州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拨打“12369”或“12345”热线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办法》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单位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