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我局印发了《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给付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五项行政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现将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一是国家近年来密集修订、制定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市原有自由裁量规定在执法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确有新增、调整的需要。
二是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整合进原国土、森林、草原、水务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后,执法部门和审查机构对新整合进的综合执法事项如何裁量也无据可依。为此,迫切需要对原行政裁量的相关规定进行重新调整、修订和完善。
三是昆明市机构改革完成以后,根据昆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调整完善行政裁量权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行政机关要及时完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完善及补充调整工作,并通过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修订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业务部门及执法部门意见或建议,并进行修改完善;同时,通过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五项行政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审议稿,并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上报昆明市司法局审核通过。
三、主要修订内容、思路和方法
(一)《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修订内容、思路和方法
该规定由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附表自由裁量基准两部分构成。其中,规则规定部分共设二十一个条款,对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具体裁量思路和方法、裁量因子设定、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具体运用方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具体情节的运用、执行自由裁量的监督问责等事项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附表《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则是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规定的生态环境机构改革调整后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事项为基础,增加了云南省、昆明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针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环境行政处罚执法权职事项,设置了十二类共计223个细项的个性裁量基准,一项共性裁量基准和一项修正裁量基准。对水、大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均涉及到的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违反现场检查规定,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四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归集简并。修订后的基准能够全面覆盖机构改革调整后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在修订思路上,遵循了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关于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的设置思路和罚款的计算方法,同时大量吸收、借鉴了上海、山东、四川、贵州等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最终确定了修订方案。
本次修订主要特点为:一是内容全面。修订后的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按新修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系统规范,能够满足基层执法的需求。二是技术新,裁量过程客观透明。由于采取了科学的计算方法,使用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后能够提高执法效率。三是减少主观性。修订后的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有利于减少行政执法中的各种主观影响,较好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使“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落到实处。
(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强制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修订内容、思路和方法
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版)》,涉及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强制职权事项共12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事项3项,行政强制执行事项9项。行政强制裁量规定设总则、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六十四条。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类行政强制的法律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情形、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具体裁量情形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整理和规范,较原标准更加全面、细化,实操性强,有利于指导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较为准确地把握各类行政强制的区别,正确适用法律,防控执法风险。
(三)《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修订内容、思路和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共七类,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审批、江河湖泊新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行政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废弃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许可审批以及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本次修订注意依据已制定出台的办事指南和审批手册指南,对原指南进行了汇总和整理,对原指南中不适用的部分进行了局部调整,重新进行了系统规范。《规定》设十章七十一条,对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原则、各类行政许可设定依据、是否有数量限制、办理依据、许可条件和不予许可的情形、申请资料、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监督问责等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进一步促进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具有现实意义。
(四)《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给付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修订说明
依据《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相关规定,涉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给付事项1项,为给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受害人每案每人不超过2万元标准的一次性救济。行政给付裁量规定共计十条,对申请条件、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时限、行政给付流程、裁量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裁量情形分为3档。
(五)《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奖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修订说明
依据《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昆政办〔2010〕120号)》相关规定,涉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奖励事项1项,为公众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属实而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行政奖励裁量规定共计十条,对申请条件、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时限、行政奖励流程、裁量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裁量情形分为8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