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1〕182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提高发电企业电费补贴支付效率,根据国家电价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审核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落实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现行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规定,结合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精神,我省2006年1月1日后核准的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执行全国统一的垃圾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燃煤发电基准价。
二、优化垃圾处理量审核程序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于每年1月和7月10日前,填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情况表》(见附件),经负责垃圾处理量核定工作的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盖章确认后,提交给接入的电网企业。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发电企业填报情况以及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新投产项目在首次申报时一并提供项目核准文件和垃圾处理合同,之后无需提供),对垃圾处理量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汇总结果于每年1月和7月底前报送我委。
三、提高电费补贴支付效率
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分摊费用中由省级电网负担的部分,按照“先补后核”的原则随燃煤发电基准价同步结算。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根据我委核定结果,每半年进行一次电费清算,对核定补贴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电价补贴进行相应扣减。
四、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垃圾焚烧发电价格监管,确保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电网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虚报垃圾处理量等行为,将取消电价补贴,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我委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垃圾处理量情况表
企业名称 | 项目投产时间 | 统计期间 | 入厂垃圾量 | 上网电量 | 垃圾处理费 对应的垃圾量 | 其他垃圾量 | 垃圾处理费 标准 | 垃圾处理费 总额 | 备注 |
年/月 | 吨 | 千瓦时 | 吨 | 吨 | 元/吨 | 万元 | |||
X月 | |||||||||
X月 | |||||||||
X月 | |||||||||
X月 | |||||||||
X月 | |||||||||
X月 | |||||||||
合计 |
注:1.“统计期间”以半年为单位,如2021年分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两个统计期间。
2.“上网电量”由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按照与电网企业结算电费的电量填报,填报时请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进行确定。
3.“其他垃圾量”指垃圾处理费核定的垃圾量以外的其他垃圾量,不在垃圾处理费补贴范围内。
4.“垃圾处理费对应的垃圾量”与“其他垃圾量”之和应等于“入场垃圾量”。
5.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存在不同的垃圾处理费标准时,应分别填报。
6.职能部门盖章应与垃圾处理合同中职能部门保持一致。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