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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黑河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规范“两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10-27    来源:黑河市政府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10/2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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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境治理 生态修复

关于印发《黑河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规范“两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市自然资联规发[2021]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相关各矿山矿业权人:

现将《黑河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规范“两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河市自然资源局 黑河市财政局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7日

黑河市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规范“两案”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切实做好我市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7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落实规范“两案”监督管理的通知》(黑自然资发〔2021〕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基金计提

(一)建立基金账户

1.采矿权人应当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并按规定计提基金,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

2.采矿权人原则上应当单独设立基金账户;集团公司统一设立的基金账户,应当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

(二)保证金返还转存基金

1.对已经缴存的保证金,按照有关要求,予以分类返还转存。

2.财政、自然资源主要部门应建立保证金返还转存基金台账,分类梳理,逐个销号。

3.对责任主体灭失且未完成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矿山企业,不予退还保证金,由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4.因矿山企业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存在保证金返还至企业银行基金账户后资金安全隐患问题的,由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沟通提出解决方案,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三)基金计提及流程

1.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分摊计算基金提取额,分年度进行计提。

2.采矿权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基金计提,并将计提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矿山所在地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3.上年度不生产的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年度分摊计提基金提取额。一年以上不生产且已完成相应治理义务的矿山,经矿山所在地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暂不计提基金。

4.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三年以下(含三年)的,应编制闭坑治理方案,按照闭坑治理方案估算治理费用一次性足额计提基金。

5.采矿权人年度提取基金以及往年结余基金累计不足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用的,应以本年度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任务后的结余基金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6.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明确年度治理内容、范围、基金使用计划。

7.采矿权人按照治理恢复计划自主使用基金,但要根据基金使用监管协议和年度治理计划,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使用基金申请。上述两个部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确属专款专用的,相关单位联合出具使用凭证,采矿权人可凭使用凭证,从银行基金账户中划转相应基金。

8.采矿权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基金,基金提取后应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不得挤占和挪用。基金使用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9.采矿权人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二、责任机制

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联合开展工作,层层传导压力,环环抓好落实,加大矿山地质环境监管力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一)责任分工

1.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公告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监督、检查,配合财政主管部门做好基金计提的监督检查,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的基金账户设立,基金计提、支出进行监督管理。

3.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4.采矿权人: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档案台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提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

(二)协同监管

1.采矿权人应当与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保障基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负责基金存储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采矿权人因涉诉被法院扣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应缴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联合督办。

3.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基金落实情况和矿山企业“两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定期上报上级对口主管部门,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4.县(市)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定期向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半年度、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基金的提取使用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计划、基金的提取使用计划,由市级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5.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定期对口统计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年度执行情况统计表》。

(三)治理修复

采矿权人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每年3月前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实施边生产边治理,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1.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后,应当向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验收。

2.剩余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上的矿山,采矿权人应当申请分期验收。

3.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闭坑前合理期限内或者在闭坑后不超过三年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报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4.土地复垦验收按照国家、省和市土地复垦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5.鼓励相邻露天开采煤矿、地下开采煤矿的剥挖治理工程实施矿区环境集中连片治理。集中连片治理区内的矿山应当统筹计提使用基金,实施联合治理。

6.鼓励第三方治理。矿山企业可采取“责任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方式,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交由专业机构完成,并支付相应治理费用。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

7.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采矿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采矿权人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补齐,采矿权人无法补齐的,矿山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优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支出。

三、奖惩措施

(一)加强考核

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当地政府经济考核指标等,设立基金落实情况和矿山企业“两案”落实情况考核指标,加强平时考核,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并做好预警,确保指标落实。

(二)严格监管

1、对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的采矿权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申请,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2.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对基金计提不足的,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采矿权人限期补足,逾期不足额计提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三)舆论监督

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宣传正反面典型案例,加强正面引导、反面警示,掌握工作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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