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紧紧围绕“无废城市”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到2022年底,基本补齐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各区县(自治县)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处置需求,川渝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初步形成。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覆盖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污染防治大数据平台基本形成。
二、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一)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加快推动重庆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立法。健全全市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牵头负责的监管机制,形成市、区县、部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协同联动”的危险废物联合监管格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司法局、重庆海关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区县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人员污染防治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应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重点推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重庆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平台。建立基础信息“一张表”、管控流程“一幅图”、突出问题“一本账”,完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经营单位、重点监管单位以及重点单位贮存设施“五个清单”,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全程跟踪和信息追溯。整合、共享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不断优化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宣传贯彻、互访交流、问题反馈、技术合作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AI识别等危险废物监管措施,在具备条件的区县开展“固体废物虚拟产业园”建设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等参与)
三、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四)建立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制定《贯彻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专家库,规范鉴别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五)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管控机制,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明确建设与产废量匹配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依法依规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调整、生产工艺调整、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等导致危险废物产生类别、产生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跟进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鼓励各区县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六)推动源头减量化。推行绿色设计,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依规实施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年产废量1万吨以上企业、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市经济信息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等参与)
四、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全过程监管
(七)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依托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加强有害垃圾源头分类、规范投放,完善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优化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支持在中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集中区域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专业化收集贮存示范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局、市教委、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制度,深化拓展跨省转移“白名单”制度,鼓励危险废物优先利用、就近就地处置。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常备通行路线和通行时间,鼓励增设以新能源车为主的小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九)建立监管联动机制。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并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领域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专家库,及时、有效共享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十)推动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匹配。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调查评估,制定实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划。到2022年底,新增危险废物处置能力10万吨/年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到2025年,新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50万吨/年以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得到充分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能力。加快推动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能或提质改造,全面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促进源头分类、规范处置,推动具备条件的区县建设“无废医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二)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市、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有关信息,推动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管理和设施提档升级,科学引导、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优先支持高标准、高水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100吨/天,控制新增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量,适度发展并优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开展危险废物“产、学、研”合作,依托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重庆)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垃圾焚烧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等开展专业化建设运营服务,培育以解决本地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关键问题为导向的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国内领先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重点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利用后产品质量监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定“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探索开展危险废物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等参与)
(十四)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要求。创新重点领域危险废物投融资机制,深化政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十五)健全完善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加快推动中心城区及万州区、黔江区、永川区等地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建设。统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现有以及新建设施,建立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务环境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建立工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推进跨省协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参与)
九、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十七)加强专业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鼓励企业设立危险废物管理首席专家或聘请专业管理团队实施危险废物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完善跨部门、区县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分行业制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告知书或操作指南,组织专业团队到区县、企业、现场开展技术帮扶。落实云贵川渝四省市危险废物联防联控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周边及其他省(区、市)拓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发展局、重庆海关等参与)
(十九)出台惠企措施强化正面引导。进一步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点对点”定向综合利用、危险废物鉴别、经营许可证核发、行业培训、法律政策宣传等方面,制定一批惠企措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正面典型标杆企业清单,将标杆企业纳入有关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宣传推广和支持力度,在申报各类固体废物领域的评优评先方面予以支持和优先推荐。(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协作,持续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督促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行政复议应诉,统筹案件查办过程中涉及到危险废物鉴定的费用保障。加强跨区域执法联动,建立健全川渝地区危险废物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自查、自纠,对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十、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督查办等参与)
(二十二)加大督察力度。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问题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区县和单位,视情况开展专项督察、驻点督察或约谈曝光;对督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问题,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被督察对象或有关单位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分类开展危险废物领域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健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奖励范围。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教育力度,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委、市财政局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