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经审议表决通过《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省内闽江流域其他六设区市以此为蓝本,分别制定法规上报省人大常委会,该一揽子法规年内将获批实施。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尝试牵头开展区域协同立法。
《决定》打破行政边界,在省人大常委会统一指导下,就福州市与南平、三明、宁德、泉州、龙岩、莆田等设区市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和饮用水安全问题同步作出规定,是用法治引领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一次创新探索。
《决定》明确协同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协调机制,规范协同内容,强调要建立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筹协调、跨域联动、综合施策的要求,坚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加强上下游联动、干支流统筹、左右岸合力,采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实现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功能显著提升,促进流域水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共生发展。
按照《决定》,今后福州市有关部门将与六市有关部门完善闽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的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司法机关也要与六市同级司法机关加强闽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犯罪活动,支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维护水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市人大常委会将与六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定期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