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少数不法分子因经济利益驱使或口腹之欲,置渔业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鱼、炸鱼、电鱼、网鱼等非法手段捕捞渔获物,置个人安全于不顾的同时严重破坏河道渔业资源和水环境资源保护。
近日,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生态城管办执法人员接到桐庐县瑶琳镇派出所协办信息,反映当事人陈某某使用雷公藤在瑶琳镇毕浦溪大山村寺边毒鱼。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查获渔获物共计8.4公斤,其中土拨鱼105尾,黑鱼12尾,石斑鱼100尾,汪刺鱼7尾,鲫鱼6尾,白条270尾,其它小杂鱼2.58公斤。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找到当事人并对其进行询问,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予以否认,拒不承认使用雷公藤进行毒鱼。随后,执法人员展开一系列调查,通过对附近小溪的监控巡查和对报案人员和知情人的询问调查,锁定当事人陈某某即为本案的当事人。
几天后,当事人主动至办案场所向执法人员表示,经过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意识到自己所做的是违法行为,承认使用毒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争取宽大处理。
桐庐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四)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本案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经营秩序。下一步,瑶琳镇将结合迎亚运环境整治工作联合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打击河道水域非法毒鱼、炸鱼、电鱼、网鱼等违法行为的力度,采取不定期巡查、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张贴宣传标语等措施,确保河道水域生态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