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海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细则(试行)》,对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协作的有关重点环节进行了细化,从而指导全省进一步理顺执法监管协作关系,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
据了解,《细则》明确了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情形和需要移送的材料及移送时限等内容;并规定了双方商请协助联动的时机和协作的发起告知方式。
《细则》要求两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在职责范围内共享相关信息,并列出了需要及时共享的信息清单。根据《细则》要求,两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会商,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明确了双方应当加强协调会商的情形和会商所采取的具体方式。
近年来,随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做好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半篇”文章,着力解决在一支队伍管理执法的新体制下,市县职能部门之间职责边界不清、协作不顺畅、配合不密切等问题,研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初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工作从“单独作战”向“协同作战”转变,从“被动作为”向“主动作为”转变,从“低效监管”向“高效监管”转变,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2022年,因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该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行政执法先进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