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委、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云政发﹝2020﹞29号)精神,协同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21﹞7号)。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方案中部分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附件3“保山市生态环境管控总体要求”中“严格控制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3大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具体控制范围为: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3大重点流域干流及一级支流沿岸50米范围内。
二、附件5“保山市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2.大气污染型企业应布局于村庄下风向”,主要针对大气污染较大的企业,应布局在园区的下风向并远离居民点,具体距离需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定的企业防护距离和环境影响程度确定。
保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