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温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22年1月至12月全市危废产生量47.04万吨(另有上年度库存量1.28万吨),其中委托利用处置46.36万吨,企业自行处理0.89万吨,剩余库存量1.07万吨。
全市共产生29大类危险废物,其中焚烧飞灰(HW18)、表面处理废物(HW17)、废酸(HW34)、含铜废物(HW22)、以及其他废物(HW49)产废量最多,约占产废总量85.84%。
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内和市外委托利用处置为主,自行利用处置为辅的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2022年,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共计50家,其中利用处置类单位24家、收集类单位26家;另有小微危废收运单位13家。
(一)从规模分析
目前,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82.17万吨/年,实际接收19.09万吨;HW08废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收集经营能力3.8万吨/年,实际收集1538.7吨;HW31废铅酸电池收集经营能力32.1万吨/年,实际收集2.61万吨;小微危废收集能力15.36万吨/年,实际收集11855吨。
(二)从产生类别分析
我市危险废物年产生量1万吨以上的有:废酸(HW34)产生量约为3.81万吨/年,委托利用了3.8万吨,以委托利用为主;表面处理废物(HW17)产生量约19.81万吨/年,委托利用了19.69万吨,以委托利用为主;焚烧飞灰(HW18)产生量约14.77万吨/年,以委托填埋处置了13.93万吨,以委托处置为主;其他废物(HW49)产生量约1.45万吨/年,委托利用处置了1.45万吨,以委托利用和处置为主。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大于市内委托利用处置需求,存在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有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性失衡等特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运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利用能力不足,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
原则上不再审批废酸、废活性炭、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废包装桶、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等项目;鼓励铝灰渣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审批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二)危险废物收集类项目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单位。鼓励现有的小微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三)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
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能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