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主要有四类: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二是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三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四是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日期:2023-02-03 来源:国际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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