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相关设区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对标对表整治工作目标要求,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2023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
省生态环境厅 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做好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长江、赣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负责,分工协作。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责任主体是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设区市要压实责任,明确整治措施和完成时间节点,强化分工协作,做好整治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职责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把握标准,注重质量。入河排污口整治应严把整治质量关和考核验收关。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港口码头排污口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城镇雨洪排口、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由各地根据水功能区要求因地制宜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
(三)系统治理,稳步推进。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效整治相结合,将入河排污口整治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有机结合,与产业布局优化、工业结构调整、农业绿色发展等有机衔接,全面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根除污染痼疾。对能够立即整治的问题,抓紧整改到位;对涉及污水管网和治污设施建设、生态系统修复等问题,明确阶段性整治目标,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文件要求,此次整治涉及南昌、九江、赣州、宜春、吉安5个设区市。经生态环境部核定的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有3448个,其中,南昌894个,九江857个,赣州275个,宜春550个,吉安872个。要在前期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整治。2023年底前,完成70%左右的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任务,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并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推进入河排污口数字化管理,使我省入河排污状况全面改善。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整治方案。5个设区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及排污问题的整治目标、整治要求、具体措施、责任分工、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完成树标立牌。依据有关技术规范,统一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设置排污口。各地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制定整治措施并落实整改,进一步优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对保留的入河排污口,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快截污治污。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补齐截污治污短板,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改造更新,县级以上城市基本解决市政污水管网错接混接问题,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加快建设城中村、老旧城区、建制镇、城乡结合部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填补污水收集管网空白区。
(五)打造标杆样板。各地要加大投入,强化举措,开展样板创建工作。鼓励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基础好、成效巩固的市县积极探索、深化整治,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经验做法,努力创造更多示范案例。
(六)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在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入河排污口功能模块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功能,完善相关数据,加强应用,提高入河排污口数字化监管水平。
五、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农业农村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沟渠、河港(涌)、排干,其他排口七大类,采取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三种类型推进整治。具体整治要求如下。
(一)工业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2)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清理合并类。
(1)工业企业排污口数量超过其责任主体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要求数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2)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尽可能全部接入污水管网,实现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排放。不宜纳管的,纳入规范整治类。
3.规范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应按照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工业园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确保收集处置到位。
(5)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
2.清理合并类。
(1)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属地政府牵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清理合并排污口,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
(2)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数量超过其责任主体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要求数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进行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3)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进行清理合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相关排放要求,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密集区,由所在乡镇、行政村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农业农村部门予以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整治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统筹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管网集中处理体系,一并处理。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限值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属地政府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整治措施,并督促指导整改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范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设置。农业农村部门因地制宜指导推进标准化生态化水产养殖,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
(5)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
2.清理合并类。
城镇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督促进行整改,属地政府清理合并排污口。各类开发区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相关部门依职负责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
3.规范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入管网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限。
(3)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4)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5)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主要采取依法取缔类和规范整治类两种类型进行整治。
1.依法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
2.规范整治类。
(1)港口码头产生的废水不能直排长江及赣江,必须经处理后回用或者满足环评批复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油污水应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接收站转运处置。
(2)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规范,确保达标排放。
(3)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五)城镇雨洪排口。
主要采取清理合并类和规范整治类进行整治。
1.清理合并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有关行业部门应督促指导进行清理归并。
2.规范整治类。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属地进行规范整治,保证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2)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整改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3)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4)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制定城市雨水溢流污染控制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5)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和设置雨洪排口标志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
主要采取规范整治类进行整治。
(1)直接汇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溯源分析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到位。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加强河道整治,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整改,确保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3)不涉及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属于劣V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确保水质达到V类水体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整改的督促指导。
(4)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和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志牌,并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或企业开展整改,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省河长制办公室、省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推动排污口整治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夯实科技支撑,并在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二)强化督查调度。建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与的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调度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每月一调度、每季一通报机制,督促整改落实。加大“四不两直”力度,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对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地方,督促其加大力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进整改。
(三)强化监管执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排水管网错接混接、雨污混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污水直排、借雨水管道排污、污水处理厂违规溢流、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地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非法排污以及利用沟渠、河港、排干等“零存整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强化信息公开。属地政府要依法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公开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进展及成效。要做好政策解读,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为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持续打好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保护修复攻坚战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