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持续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黄山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名录类别涵盖水环境、大气环境、地下水污染防治、噪声、土壤污染监管、环境风险重点管控等六类,其中,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75家,大气环境监管重点单位32家,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重点单位1家,土壤污染监管重点单位15家,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17家。同一企业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全市纳入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共120家,同比增加6家。
名录中的企业是按照生态环境部《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筛选确定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下一步,黄山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实际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加快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现污染源监控安装、联网、运维监管“三个全覆盖”,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认真落实污染源执法监测,定期抽查各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同时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等工作,压紧压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