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整体形势非常严峻。为加快改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减少环评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显得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集中显现,危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的建立,迫切需要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完善环评审批程序。
二、抓紧梳理并整改现有环评审批管理中不合理的方面。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优化发展环境,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的角度,对现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进行逐一梳理,对照审批行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时限进一步缩短的要求,查找差距、分析原因、提出限期解决方案。对审批环节能够合并的,尽可能合并,对能够并联操作的,尽可能并联操作。
三、加快环评审批程序的制定和完善。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从项目受理开始对环评审查、审批环节进行了程序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参照省厅审查程序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机制,尽快制定和完善环评审查程序,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包括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受理中心统一受理。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受理中心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受理中心提出意见,经建设项目管理处(以下简称“建管处”)审查后,由受理中心负责人审签,并出具加盖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还应当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书面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收件清单应当加盖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专用印章并有收件人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建管处接受受理中心移交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等因素,将建设项目分为A、 B、C三类(分类目录详见附件)。
第六条 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并且条件基本成熟的建设项目,建管处书面通知经依法设立的技术评估机构。
第七条 技术评估机构根据建管处书面通知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技术论证会。各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参加专家技术论证会。
建设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修改补充意见的,须在专家技术论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补充意见。技术评估机构在专家技术论证会后8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联审查制度,由建管处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书面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符合性审查的A、B类建设项目,由自然生态保护处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任务,且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需进行外部削减替代的(企业内部能自身平衡的除外)A、B类工业类建设项目,由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提出审查意见;其它建设项目,由相关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联审查相关处室和单位须在收到建管处征求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第九条 对并联审查和技术评估结论可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各处室和单位进行集体审议。
第十条 厅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A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 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议联席会议负责审议B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厅领导主持会议,驻厅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自然生态保护处、污染防治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建管处、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等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建管处处务会议负责审议C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提交上一级会议审议前均需通过下一级会议审议,且已落实下一级会议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管处负责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建设项目审查进行全过程监督;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审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符合性;污染防治处负责审查建设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审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的符合性;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固废处置的可行性;其他处室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管处通过厅门户网站或媒体等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受理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查询方式并征求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公众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后,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和3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示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专家评审所需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执行。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对经集体审议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建管处起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文件报厅领导签发。
第十八条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在做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公告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对经审查或集体审议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建管处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暂缓审批或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建设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请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参照C类建设项目审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规范审批行为,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流程,提高效能。
对暂时无法向受理中心提交符合受理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主动申请,建管处、相关并联审查处室和单位以及技术评估机构等应积极主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咨询、论证、审查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内部审查程序规定》(浙环发〔2009〕 20号)停止执行。
附件
非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查分类目录
一、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属A类项目:
(一)化学需氧量新增年排放量大于100吨或氨氮新增年排放量大于15吨(污水处理厂项目除外)或二氧化硫新增年排放量大于200吨或氮氧化物新增年排放量大于 200吨的医药化工、农药、染料、冶金、印染、造纸、皮革、电镀等涉及重大排污总量指标交易或调剂的项目(已按排污权交易内部审查程序通过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除外);
(二)位于环境功能敏感区,对区域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三)公众参与群众反对率高于20%且因环保因素导致多次到省厅信访的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设区市环境问题,所涉市环保部门有争议的项目;
(五)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议联席会议认为其他需要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
二、按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属B类项目:
(一)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除A类项目以外的项目;
(二)除A类项目以外的新扩改建医药化工、农药、染料、冶金、有色金属冶炼、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新建印染、造纸、皮革、酿造、味精、水泥、电镀、修造船、垃圾焚烧及发电行业项目;
(三)公众参与群众反对率高于10%的项目;
(四)建管处处务会议认为其他需要提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议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
三、除A类和B类项目以外的属C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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