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探索建立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进一步放大执法效果,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点评说法,在做好环保总监法治教育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环保法治实践的感受和认知,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电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镀铜工段酸雾集气罩连接的废气收集管道存在破损,部分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工件镀铜生产车间内酸雾明显,酸雾未有效收集。经核查,5月13日时该单位工件镀铜生产线上方的行车运行突发故障,卡位不准确,导致行车挂带的不锈钢油管接口件将上述废气收集管道撞坏,企业生产负责人未及时停产修复。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企业在管道未修复的情况下仍在进行生产,酸雾一直通过破损口溢出。
处理结果
2023年7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该单位于7月7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1714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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