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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3年第二批“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日期:2023-08-02    来源:黑龙江生态环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0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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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业废水 污水排放 水污染防治

2023年5月起,黑龙江省全面启动“三大一严”(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严查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专项执法行动,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面开展“大检查”,并按照专项行动方案要求针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进行涉水企业延伸检查,依法查办了一批超标排放、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佳木斯市、鸡西市、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3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佳木斯市东风区某塑料颗粒加工厂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2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在“三大一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问题延伸排查过程中发现某入河排污口存在疑似周边工厂偷排废水情况。执法人员立即组织现场核查,经排查发现废水为东风区某塑料颗粒加工厂擅自排放。该厂无营业执照,2023年5月20日建成,6月2日投入生产,主要进行塑料颗粒加工,原料为废塑料盆、一次性餐具废塑料盒等,截至现场检查时已生产加工塑料颗粒约300公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颗粒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经临时搭建的塑料管通过铁皮废水槽连接直接排入陆家岗河。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污水进行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排放的生产废水含有化学需氧量 15777mg/L、悬浮物400mg/L、动植物油10.61mg/L、色度30(倍)。

查处情况

该厂通过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厂立即拆除暗管,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罚款23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倘若心怀侥幸,试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非法排污,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作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事无巨细,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让潜藏的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和打击。

典型案例二: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2023年6月4日,鸡西市麻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鸡西市某石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向外环境排放浑浊污水。通过调查询问和追查溯源,发现排水的位置为企业紧靠尾矿库右侧的清水池,因企业清水池涉嫌占用耕地,鸡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要求该企业恢复耕地,需要将企业清水池拆除。与此同时因进入雨季,企业清水池中有存留清水,无法进行回填施工,需要处理。该企业未对员工进行生态环境管理培训,也未开展有关环境监督管理,擅自安排工人利用自吸泵将清水池内沉淀水通过水管排入厂区内雨洪沟,经雨洪沟流向鸡西市麻山区外环境地表水体猴石沟。该企业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将废水排入尾矿库循环使用。2023年6月6日,鸡西市麻山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该企业厂区雨洪沟及周边自然沟渠废水和地表水开展检测,水样检测结果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Ⅲ类标准。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鸡西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拟对该单位罚款27.1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拟对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尾矿库是矿山企业最大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是矿山选矿厂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合理建设使用尾矿库可以防止尾矿向自然环境任意排放。在本案中,既存在企业需按照自然资源部门要求拆除清水池的客观原因,又存在企业因培训管理不当导致工人将清水池内沉淀水通过水管排入外环境的主观原因。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机构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时,要及时要求企业开展管理和岗位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和帮扶。在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罚教合一”原则,引导教育当事人完善自身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当事人落实环保主体责任,要求当事人自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做到自觉守法。

典型案例三:大庆市某排水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大庆市龙凤生态环境局在开展全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大一严”专项执法行动检查过程中,发现大庆市某排水公司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转入现场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大庆市某排水公司污水处理厂外排口污水进行检测,执法人员运用执法记录仪录取采样过程并做好现场勘察笔录。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水公司外排口排放的污水中多项污染物指标存在日均值超标情况,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检测值分别为70mg/L、15.9mg/L、13.4mg/L、1.47mg/L,分别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排放浓度限值要求50mg/L、15mg/L、8mg/L、0.5mg/L的0.1、0.06、0.675和1.94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大庆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罚款43.2万元。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废水是否超标排放的重要证据支撑。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同步开展工作,视频取证、规范采样,锁定废水超标排放证据,确保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条完整,有利于精准打击废水超标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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