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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2023-08-10    来源: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3
08/1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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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污染物 环境污染防治 化学物质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新污染治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4年底前,发布《宿迁市新污染物重点治理项目清单》(第一批);到2025年,完成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监测及环境风险评估,明确管控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落实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完成一批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确定一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 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任务

方案共6大类15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管理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

(二)开展调查、监测和评估,筛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落实国家和省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安排部署,完成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等工作任务。动态发布、实施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全面落实国家和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管控要求。

(三)落实源头管控,严控新污染物产生。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加强新化学物质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

(四)强化过程及使用监管,减少新污染物排放。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监管,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农药登记初审、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引导生产企业使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的大容量包装物。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开展化工园区等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示范,在化工园区推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管控,落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源头管控、过程控制及末端治理等一系列治理要求,形成集成示范。????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加强宿迁市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广泛深入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政策宣传贯彻和业务培训、练兵等,加快补齐业务短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推动部门间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信息互通,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为保障工作落实,制定4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建立跨部门协商机制,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在2025年年底前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成效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要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二)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探索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三)落实资金保障。多渠道筹集新污染物治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环保贷”“环保担”等绿色金融政策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 的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类融媒体和开展专题活动,对新污染物治理进行科普宣传教育和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12369”等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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